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第一章 建设项目基本概念及建设程序
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建设项目可划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划分主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1.以工程建设的内容、主要目的来划分。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建设内容和目的的作为基本建设项目;把以节约、提高质量、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为主要目的作为技术改造项目。
2.以投资来源划分,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家财政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银行贷款、外资、自筹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迁建、复建项目和扩大再生产性质的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利用中央、地方政府补助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和外资安排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的项目。
3.以土建工作量划分。项目土建工作量投资占整个项目投资30%以上的均可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平时工作中,我们称建设项目多指基本建设项目,下面重点探讨基本建设项目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基本单位,一般是指经批准包括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组织上实行统一管理,通常以一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及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作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固定资产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不作为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基本特征如下:
1.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若干个互相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建设中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目标。如时间约束:建设工期;规模约束:建设规模;资金约束:投资额;资源约束:资源储量;技术水平约束等。
3.需要遵循必要的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是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各阶段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合理的交叉,但不能任意颠倒次序
4.具有一次性特点。其表现是投资的一次性投入,建设地点的一次性固定,设计单一,施工单件。
5.具有投资限额标准。即只有达到一定限额投资的才作为建设项目,不满限额标准的称为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根据我国对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变化和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同时期投资限额标准也有所不同,随着对建设项目投资体制的改革深入,投资限额标准正逐步提高。
二、建设项目的分类
建设项目管理需要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按建设性质划分
1.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是指原有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工程的项目。
3.改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
4.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恢复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二)按隶属关系划分
1.中央项目。是指由中央及部队单位建设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
3.合建项目。是指中央及部队单位与地方单位或地方单位与外省、市、区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按投资用途划分
1.生产性项目。是指直接用于生产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含矿业)、建筑业和地区资源勘探事业项目、农林水利项目、运输邮电项目、商业和物资供应项目等。
2.非生产性项目。是指直接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项目,主要包括住宅、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科学实验研究项目、金融保险项目、公用生活服务事业项目、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办公用房等项目。
(四)按建设规模划分
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习惯上将大型和中型项目合称为大中型项目。按总投资划分的项目,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作为大中型,
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项目、限额以下项目。
三、煤矿建设项目分类
对煤炭行业而言,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技术改造项目。新增1个能级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注意与正常生产接替的区别。由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生产过程中也会有大量的井巷工程,要注意水平接替、采区接替、工作面接替工程与建设工程的区别。水平延深:按已批准初步设计进行水平延深的,不属于建设项目,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平延深设计,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即可;不一致的,应按矿井改建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四、建设程序
(一)有关规定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第六项:“(六)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2. 国家发改委、国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第三条:“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第44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年4月28日公布修改决定。根据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分三类进行管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煤炭开采全部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洗选、配煤、储煤要求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7.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取消审批后,由水利部门制定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的完整程序
资源勘探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安全核准→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办理采矿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专项验收(环保、水土保持、安全专篇)→竣工验收→公告生产能力
五、审批权限
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5〕124号)有关规定。
(一)省局负责的煤矿项目审批(审查)事权
1.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
2.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煤矿新建、扩建项目,涉及井筒变动、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增划资源和灾害升级(冲击地压,低瓦斯或高瓦斯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由简单、中等、复杂水文地质升级为极复杂水文地质类型)的改建项目的项目核准、设计审查(含《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对新建项目,设计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的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查;
4.对省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5.对省局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二)市级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事权
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下放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局不得将接受下放事权再次下放。
1.将辖区内不涉及井筒变动、灾害升级(同上)的改建项目的项目核准、设计审查(含《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项措施》)下放市局负责。
2.将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的改、扩建项目(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的除外)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查下放市局负责。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由市局负责。
(三)整合审批事项精减审批环节
对性质近似或者程序基本相同的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审查(审批)事项进行整合,对省局、市局同一部门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的审批环节进行精减。
1.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修订版)》要求合并编制为《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下通称《安全与职业病专篇》)。
2.将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与《安全与职业病专篇》并联审查。
3.将煤矿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现场核查统一整合,一次性同时进行。
第二章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一、项目核准内涵
2004年以前,建设项目投资主要以行政审批为主,按照投资规模大小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具有较强的计划性。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原的项目投资体制进行了改革,彻底改革过去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说到底,项目核准备案就是建设项目的投资核准和备案,就是允不允许干的问题。主要目的是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逐步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煤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核准的范畴进行管理。
二、核准的范围
20号文件是建设项目核准最基本的文件,也是该行政审批事项设立的法定依据。2016年11月,李克强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年2月1日开始实施,对该行政事项的实施机关、程序、核准内容、时限、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省上出相应制定了《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这些文件均明确要求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国务院、省政府均制定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二、能源……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川府发〔2017〕43号)二、能源……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产业政策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煤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核准的范畴进行管理。具体到工作中,国家规划矿区主要指筠连、古叙矿区,这两个矿区内开发规模在120万吨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它所有的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跨一个能级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应按管理权限履行项目核准。
三、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不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三)安全核准。
四、申报程序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有操作中,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按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一)煤矿企业编制项目申报告。
(二)向县、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申报。
(三)市级管理部门出具正式转报文件。
(四)煤矿企业向省安全监管局申报。企业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注册成功后进入法人服务栏目,按部门指向安全生产事项提交煤矿建设目核准申请材料(咨询QQ群294664577可留言请求帮助,或咨询运维值班************)。
四、主要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3.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报告附件至少包括: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改、扩建项目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转报文件
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内容,本级管理部门对项目核准的初步意见。(注意文种,很多地方上报的报告,应采用请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一)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
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内容),本级管理部门对项目核准的初步意见。
原件1份,须为红头文件加盖公章,按办文程序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同时采用PDF、JPG、WORD、EXCEL等格式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内容清晰可辨。
(二)
项目申请报告书
1.报告正文至少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2.报告附件至少包括: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改、扩建项目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采用PDF、JPG、WORD、EXCEL、CAD等格式电子文档网上申报。附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内容清晰可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三)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
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采用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内容清晰可辨。
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该材料。
2
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采用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内容清晰可辨。
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不提供用地预审意见)。
3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安全核准审批文件
采用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内容清晰可辨。
申报材料及要求
五、审查重点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XXXXXXXXXXXX煤矿建设目核准审查要点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标准
注意事项
1
前置审批是否完备
安全核准
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核准文件。
项目选址
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建设用地
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2
下级管理部门初步意见是否明确
审查市级管理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市级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文件内容符合要求,明确符合当地发展规划,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明确。
3
是否危害国家安全
经济安全
项目经济合理;不会造成我省煤炭产能严重过剩;不会导致行业垄断;对当地经济发展无较大不利影响。
社会安全
不会对社会稳定等产生较大影响。
生态安全
开采范围不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内,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
4
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发展规划
符合当地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
1.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2.新建煤矿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不低于90万吨/年。
3.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技术标准
建设方案技术可行,符合《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5
是否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是否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开采方案不会造成较大的煤炭资源浪费。
6
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项目不会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六、时限要求
(一)形式审查。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专家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并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三)征求意见。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或者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专家评议。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五)审核。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专家评议,或者征求公众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专家评议,或者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书面或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
七、监督管理
(一)变更。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可根据项目变化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委托评估或专家评议,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项目总投资变化20%及以上的;
3.项目主要工艺或技术标准发生变化,以及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其他较大变化的;
4.项目法人发生变更的;
5.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6.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已核准的项目需要变更,且申请变更时原核准机关不再具有核准权限的,应当由有权核准机关视情况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核准。需要重新核准的,应由原核准机关撤销原核准文件后再由有权核准机关重新核准。
(二)期限。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项目在2年期限内,或者在核准机关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开工建设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延期开工决定不再有时间限制。
(三)有关处罚。
1.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初步设计审查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第三款“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三)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第三条:“三、严把设计质量关。煤矿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善。煤矿初步设计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省级政府未指定审查部门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四)国家发改委、国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2010年国家发改委文件发改能源[2010]709号)第三条:“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三、申请条件
(一)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取得安全核准和项目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设计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一)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属重点煤炭企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内容包括:本级管理部门初审情况及初审意见
原件1份,须为红头文件加盖公章,按办文程序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网上申报采用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内容清晰可辨。
(二)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1.初步设计说明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内容章节齐全。
2.设计图纸
3.有关附件资料
说明书采用PDF或JPG格式、设计图纸采用cad格式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内容清晰可辨。
1.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2.说明书包括以下附件:安全核准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资料、瓦斯等级鉴定等技术参数鉴定资料。
(三)
设计修改需提供相关部门认可的修改理由证明材料
采用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内容清晰可辨。
仅指设计修改事项
(四)
项目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采用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内容清晰可辨。
重点强调一下设计修改的有关规定。
1. 煤矿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重大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职业病防护设施、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需要变更修改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与《安全与职业病专篇》进行修改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否则,煤矿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设计修改停工的时间不计入建设工期。(124号文件规定)
2.初步设计必须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资料为设计依据,设计修改时,如地质资料发生变化,应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编制地质补充报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认可后方可作为设计依据。如煤层厚度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设计规模的,应重新开展储量核实与备案,重新进行安全核准、项目核准,重新编制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
3.工期必须合法有效。特别是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国家明确规定未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整合技改矿井,取消整合资格,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在审查整合技改矿井时,应按照川煤整合函〔2011〕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因政策性停工的,需提供停工和复工时间,因自然灾害停工的,应有相应的应的证明材料。经批准暂停建设的,应有批准的文件。
五、办理时限
这个是省级办理时限要求,供大家参考。
总办理时限:125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决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转外环节办理时限: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煤矿企业提交基础资料30个工作日,设计文本修改50个工作日,会审并起草批复意见10个工作日。
六、审查要点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细则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标准
注意事项
1
申请条件
安全核准
取得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安全核准文件。
项目核准
取得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采矿权
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
下级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矿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市级管理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市级管理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说明初审情况,初审意见明确;
3
设计单位资质
是否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矿井规模与设计单位资质相符。
30、90、120
4
地质资料
地勘程度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局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补充地质报告,经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查或认可。
《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15)
中型及以上,井田勘探地质报告。小型可勘探或详查。
5
井田境界及储量
设计范围在依法批准的采矿权范围内;矿井资源及储量计算正确,矿井回采率符合要求,矿井“三量”符合要求。
《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15)
6
设计生产能力
建设规模符合产业政策,与项目核准一致;矿井服务年限符合要求。
《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15)
突出矿井不超过2个,其它矿井1-2个,大型以上不超过3个
7
开拓方案
开拓方案经多方案比选论证,选用的方案技术可行、安全可靠;井口功能划分明确,井口位置选取得当;主要井筒及巷道布置合理,水平划分、采区划分及开采顺序合理。
《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15)、《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7号令)
8
采掘工艺
采、掘工艺与矿井规模、地质条件相适应,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或支护方式。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矿井应采用机械化采煤。
《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15)、《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7号令)
9
主要生产系统
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主要生产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设计公式及参数取值符合要求,计算准确。主要系统能力与设计规模相适应,不得预留富余能力。
《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15)、《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7号令)
10
设备选型
主要设备选型符合技术规范,计算公式及参数取值正确,设备选型与设计规模相适应。井下设备不得使用淘汰设备,并优先选用节能设备。
《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15)、《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7号令)
11
灾害防治
灾害等级划分准确,防治措施完备,六大系统完善。
《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15)、《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7号令)
12
建设工期
施工进度及施工组织恰当,工期安排合理。
《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15)
13
投资概算
工程量计算准确,单价合理,投资概算符合要求,经济分析及评价科学合理。
《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15)
14
投产移交标准
移交工程明确,采煤工作面个数及采掘比符合要求,形成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安全煤量符合要求。
《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15)、《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7号令)
15
地面生产系统
地面工业广布置合理,地面主要生产生活设施齐全。
《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15)
16
环境保护
保护措施完善,矿井废水、废碴处理符合环保要求;预测因采煤导致地表沉陷范围、程度及相应时间;采用新技术,减少地表沉陷。
《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15)
17
图纸
图纸种类齐全,绘制符合技术要求,图纸与说明书内容一致,无错误。
《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15)、《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7号令)
第四章 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查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5号,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十九条:“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家能源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能源局文件国能煤炭[2012]119号)第七条第一款:“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二款:“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二、审批权限
124号文件对联合试运转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
1.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新建项目,设计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的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查。
2. 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的改、扩建项目(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的除外)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查下放市局负责。
三、申请条件
(一)在规定工期内基本完成建设任务;
(二)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一)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属重点煤炭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查的申请文件。
内容包括:本级管理部门初审情况及初审意见。
原件1份,须为红头文件加盖公章,按办文程序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网上申报采用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内容清晰可辨。
(二)
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2.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3.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4.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5.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
方案采用PDF或JPG格式、设计图纸采用cad格式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内容清晰可辨。
1.项目建设单位编制。
2.方案包括以下附件:安全核准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专篇》(含修改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初步设计》(含修改设计)的审批文件复印件、瓦斯等级鉴定等技术参数鉴定资料。
五、办理时限
省上的办理时限,供大家参考。
总办理时限:125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决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转外环节办理时限:专家现场核查和评审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整改存在问题50个工作日,完善联合试运转方案30个工作日,业务处室会审并起草批复意见10个工作日。
七、审查要点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查要点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标准
注意事项
1
下级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矿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市级管理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市级管理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说明初审情况,初审意见明确。
2
建设情况
现场核查工程建设情况。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大中型矿井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煤炭[2012]119号)
3
联合试运转范围及期限
试运转范围明确,联合试运转的系统应履盖各主要生产系统和主、辅设备,试运转期限符合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煤炭[2012]119号)
4
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测试项目全面,测试方法科学合理;测试项目落实到具体的测试机构和人员。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煤炭[2012]119号)
5
预期目标和效果
提出的试运转预期目标和效果科学合理。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煤炭[2012]119号)
6
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科学合理,无超能力组织试生产。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煤炭[2012]119号)
7
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
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符合实际且可操作性强;安全保障措施具体、针对性强。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煤炭[2012]119号)
8
矿井证照
矿井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煤炭[2012]119号)
9
管理机构及特种作业人员
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煤炭[2012]119号)
第五章 竣工验收
一、组织权限
1.124号文件取消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改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验收并确认生产能力。
2.省安全监管局对省局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3.将煤矿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现场核查统一整合,一次性同时进行。
4.省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的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省局指定一个处室牵头组织有关处室参加。验收采取专家组负责制,验收结束后,验收专家组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专家原则上在省安委会办公室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长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专家组一般为7~11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少于9人),应有采掘、通风、机电和职业健康等主体专业人员。专家组对审查或验收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局负责的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以上要求进行。
二、程序
1.企业编制验收工作方案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
2.企业按同意的验收工作方案组织竣工验收,确认各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成立验收委员会,专家验收。
3.验收委员出具竣工验收鉴订书。企业将验收鉴订书报省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处。安全专篇验收结果报四川煤监局煤监一处。
4.省局组织相关处室及专家现场核查。分局开展颁证条件核查。
三、验收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五)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六)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还需消防、档案资料等专项验收合格;需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通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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