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奖励实施办法
为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加强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条 精神奖励办法包括:
科室表扬;
全院会议上表扬;
院报上介绍先进事迹;
医院张贴表彰通报;
授予荣誉称号;
推荐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方面的先进表彰候选等形式。
第三条 物质奖励包括:
1、凡是在上级机关检查评比中,表现突出,受到点名表扬的科室奖励每人100元,科主任奖励1500元;受到点名表扬的个人奖励1000元。
2、受到中央或省级新闻媒体表扬的科室奖励2000元,科主任奖励500元;受到中央或省级新闻媒体表扬的个人奖励1000元。受到市级媒体表扬的科室奖励500元,科主任奖励300元;受到市级媒体表扬的个人奖励200元。(我院付费的有偿稿件除外)
3、凡是受到患者误解,不计较患者言行,不与患者争吵,把满意让给患者,始终热情服务患者,在医院和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的,视情况给予200---1000元奖励。
4、医院组织的检查中,按照检查内容所涉及的职能部门和科室未被
扣分,其主要负责人各奖励200元;上级组织的检查中,按照检查内容所涉及的职能部门和科室未被扣分,其主要负责人各奖励300元,主管院领导奖励300元。
5、我院在全年度上级行风和纠风工作检查评比中,若进入全省前三名,奖励在职职工每人200元;奖励行风领导小组和行风办组成人员每人500元。若取得***名,奖励在职职工每人500元;奖励行风领导小组和行风办组成人员每人1000元。
6、医院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办公室(党办室)认定的其他有利于医院利益和形象的科室或个人,视情况予以奖励200---2000元。在省内外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另行决定奖励金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在职职工。学生、进修人员、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的奖励由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根据情况做出决定。
第五条 医院设立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基金,满足以上支出。奖励基金来源:医院拨款;医院各项扣罚款项;因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受到上级的奖励款项。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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