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意见和建议3篇

时间:23-03-13 网友
反洗钱工作意见和建议3篇

“了解客户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强化反洗钱“了解客户制度”,成为当前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银行只能在柜台办理业务时向客户了解客户信息,但这种方式效果不尽人意。一是客户往往以属于公司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二是客户愿意提供,但无法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证明文件种类较多,识别难度较大。目前我国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及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柜面人员在缺少有效识别手段的前提下,对于如此多的有效身份证件,很难识别其真伪,因此难以确保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建议建立与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企业、个人的相关资料,有效确认客户身份,准确核实客户资料,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

建议加大宣传和培训的力度。部分人员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到位,对反洗钱工作敷衍了事,缺乏工作主动性;同时,对客户的宣传不够,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反洗钱工作不理解,部分客户甚至拒绝配合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专职部门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客户了解反洗钱工作的主要意义,自觉配合反洗钱工作。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柜台人员充分认识到洗钱的危害性,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却没有提及奖励的措施。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激励机制,对反洗钱工作开展有力的机构,在拓展新业务方面给予便利,对提供有价值信息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反洗钱工作意见和建议

现阶段洗钱行为的主要特性和发展趋势

所谓“洗钱”,就是指将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为,即是将“黑钱”漂白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目前国内外洗钱活动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严重性。洗钱活动逐步与上游犯罪相分离,与金融产品紧密结合,发展成为独立的犯罪行为,有的甚至为恐怖组织活动融资或提供资金来源,并对金融安全、财经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二,专业性。利用计算机、网络金融、移动支付等高新技术,利用金融、财务、会计、律师、信托、典当、评估、拍卖等专业服务进行洗钱,一些专业人员如金融职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师等参与洗钱过程,使现代洗钱活动更具专业化;

三,复杂性。为了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营造假象,使犯罪所得与合法所得融为一体(如网络金融),迫使采取的洗钱过程更为复杂化(如金融衍生工具),以达到外表合法化的目的。

四,多样性。洗钱活动出现多种多样的方式,愈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如利用进出口物流、投资贸易、对外经贸合作、借用金融服务、利用地下钱庄、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使用网络电子、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等方式洗钱。

据最新的有关调查中显示:目前通过典当(占1.2%)、信托、拍卖机构(占0.8%),对艺术品(占1.9%)、贵金属(占13%)、古玩珠宝、高档用品(占7.4%)进行投资洗钱等已成为犯罪资金洗钱的新的重要方式。

中国反洗钱立法的概况和意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于2004年3月23日成立。从2005年的2月份开始,起草《反洗钱法草案》的内部试拟稿和《反洗钱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进行反复修改。2006年3月下旬最终形成反洗钱法的草案,于4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再次审议,并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和实施反洗钱法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财经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特别是切断恐怖主义融资,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使携款外逃贪官和犯罪分子无处躲藏,维护我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完善反洗钱立法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对策措施

在不断完善我国反洗钱法的同时,要根据国内外形势和洗钱情况的变化,与时俱进地加强反洗钱工作,综合起来,需要采取以下主要对策措施:

一,适当扩大对洗钱的预防监控范围。现行反洗钱法重点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而对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暂无规定。随着洗钱活动和方式的多样化和反洗钱活动的逐步深入,应当加大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别是海关、经济、贸易、商务、项目审批、房地产业、博彩业、艺术品、古玩珠宝、贵金属交易业、典当业、租赁业、拍卖业、财政、税务等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加大对利用进出口贸易、引进外资、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招标投标、房地产买卖、彩票投资、艺术品古玩交易、典当质押、租赁拍卖、政府采购、避税安排、偷逃税收等方式进行洗钱活动的预防和监控。

同时,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尽快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细则》或者实施条例,促进反洗钱工作全面深入高效地开展。

二,及时制定反洗钱各有关行业可疑交易的识别指引。在不断积累反洗钱经验的基础上,反洗钱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根据破获案件所总结和归纳出来的洗钱类型和指标,及时制定各行业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和识别指引,特别是尽快建立网上银行和手机支付等业务的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制定网上可疑交易的识别指引,切实加大对网上银行和移动支付的反洗钱监控力度。

三,适时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改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分析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点。目前,我国反洗钱的检测分析技术比较落后,可疑交易监测筛选系统也不完善,其中大部分工作是由金融机构人工进行的,这就不仅使系统监测筛选的运行效率降低,而且使可疑交易报告中漏报、错报、误报的概率增大。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金融机构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可疑交易分析技术,研究提高我国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能力。

四,充实和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在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只有3条规定,内容较少,也比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近些年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虽然取得很大的进展,但由于目前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仅限于反洗钱的信息交流和司法协助两方面,这种国际合作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加大反洗钱国际合作,特别是通过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机制,加大对外逃贪污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必须在现行的反洗钱法中,充实和细化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内容,除了要明确规定反洗钱国际合作的主要原则,细化已有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共享和司法协助等的机制外,还要扩大和加强国际合作的方式途径,在反洗钱法中要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对洗钱犯罪的调查取证、账户的查询冻结、资产的扣押等方面的法律互助作出规定;二是增加对洗钱犯罪收益没收后实行分享制度的规定;三是对引渡作出原则规定等等。在国际合作的联合打击下,使洗钱罪犯和外逃贪官无处逃遁,极大地震慑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分子。

五,适当加大对著名公众人物和公职高管人员可疑资金账户及其资金往来的监测力度。为了加大对贪污贿赂等腐败分子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必须健全完善反洗钱的预防监测机制。同时,也为了与国际反洗钱通常做法接轨,在反洗钱法中,还要增加以下有关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公众人物(如影视明星、娱乐明星、歌星、舞星、笑星、球星等)和国家公职高管(如国家和政府及其重要部门领导人)和国企高管(如董事长和总经理等),对他们的可疑资金账户及其资金往来要加大监测力度。特别是有下述两类情形的需要重点监测:一类是已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另一类是对发现的可疑交易,或者接到举报后,经过国务院监察机关批准的。

六,尽快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网络洗钱犯罪。为了抑制网络洗钱的犯罪行为,一要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办制定一个审批办法,设定新的证明客户身份的程序,注意屏蔽技术的应用;二要在有关的电子立法中明确对电子交易中的计算机纪录、卡片数据的法律价值和举证责任的转移等法律问题;三要加快相应的指导性规范的制定步伐,在保障网络银行发展的前提下对现有的网络银行进行初步梳理,登记备案,规范运行;四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网络安全等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海选发现网络洗钱的犯罪线索,查找确定网络洗钱的犯罪证据,打击遏制网络洗钱的犯罪行为。

反洗钱工作意见和建议

银行业以货币资金为主要经营对象,最易于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因而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基层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任务也变得日益繁重。从目前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由于认识层次、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及技术手段等多方面的原因,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还不够成熟,在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反洗钱意识淡薄。人民银行总行先后发布了《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997年我国新颁《刑法》191条明确了“反洗钱罪”。但是,这一系列条例、法规在基层银行网点中的学习、贯彻、执行力度参差不齐,仅限于对制度的了解,没有深刻的认识。一线员工反洗钱意识淡薄,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而多数基层网点负责人也未能充分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教育还不够深入,部分基层网点负责人认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而且还可能因为制度的执行影响客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影响自身经营和效益,因而当基层网点面临监管职责和自身利益的矛盾时,往往会为满足客户的需要而进行一些违规操作。

二、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反洗钱力量薄弱。洗钱犯罪既有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又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大多采用复杂的金融交易手段和种类繁多的金融工具。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基层银行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对洗钱犯罪有一定的研究。但是,由于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经费等方面的原因,在基层银行网点中,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专业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使得反洗钱活动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基层银行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大部分由柜台人员兼任,在原有工作没有减少的情况下又增加了新的工作,导致对反洗钱工作力不从心,难以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目前只能做到以填表的方式了解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未能实现对客户进行准确的客户风险分类以及持续关注这一深层次要求。对于发现的可疑交易也因人力不足的原因无法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始终无法大幅提高,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三、客户身份识别困难,反洗钱手段滞后。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对公客户还是对私客户,在开户时大部分会采用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件,目前对客户的认定仅限定于《公民联网核查系统》,同时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网上交易客户身份识别更加困难,客户身份识别技术手段严重滞后。1、其他个人合法证件《公民联网核查系统》难以识别。按照规定,在开立账户时,客户提供的军官证、警官证、外籍护照等也属于合法证件,但一方面大部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没有配置识别这些证件真实性的辅助设备,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大多数的柜员对这类型证件既不熟悉它的防伪标志也没掌握其识别要点,因此,大多数银行柜员只能凭直观感觉对这些证件的真伪进行判断,目前已经有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不熟悉非常规证件鉴别的漏洞,采用非居民身份证证件办理金融业务进行不法活动。而银行对客户的了解,也仅限于掌握客户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内容,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状况、主要资金往来对象、经营范围等信息缺乏真实的、详细的了解。2、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监管较困难。电子支付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银行支付系统电子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支付手段与方式。电子支付工具的出现和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支付方式,但也因为电子支付工具的网络性、加密性、便利性以及电子支付工具立法的欠缺,为洗钱这一犯罪行为在网上银行提供了便利的空间。目前各家银行都在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而各行在进行电子银行系统开发的时候,并没有全面地考虑到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风险。使用电子渠道办理业务,无需面对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只要借助互联网、手机、POS机、ATM机即可完成交易,至于该笔业务由谁操控、由谁办理,难以确认,使银行负有的“了解客户”的义务无法履行,客户资金的实际用途难以分辨,客户的交易数据散落在各个交易渠道,数据难以汇总统计,就可能存在可疑支付交易漏报、错报、甚至不报的情况,不利于对客户业务流水及分户账进行有效的分析、甄别。

鉴于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制度落实。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落实到位。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反洗钱业务学习制度和违规违纪操作处罚制度,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各金融机构的内部稽核范围;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徇私舞弊,违规违纪操作的处罚,使反洗钱内控制度与业务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系统做到有机结合,两者共同进步,相得益彰,促进稳健经营、合规发展。不断增强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二、加强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基层银行应主动加强反洗钱人员队伍建设,上级行也应重视基层反洗钱人员队伍的培训教育,制定和实施反洗钱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对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专业知识培训,通过采取举办多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丰富和提高反洗钱管理人员的反洗钱专业技能,让他们熟知反洗钱的常用手法和具体表现,从具体的业务中发现疑点、找出线索,提高处理、甄别、审议可疑支付交易的能力, 尽快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技能的反洗钱业务骨干,再由这部分人员负责指导、培训基层营业网点的反洗钱人员,不断增强和充实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从而全面提升员工反洗钱工作水平。同时大力开展对基层反洗钱工作人员在思想道德及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避免技能风险的同时,有效避免道德风险,以人为本,构筑起反洗钱战线的第一道防线。

三、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构建反洗钱坚固防线。1、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登记制度。对首次办理业务的客户,应要求客户提供个人报税号码、家庭住址、电话、职业、配偶等详细的个人资料进行登记备案;对于资金规模较大的个人和对公客户进行统一细化管理。对重点客户的经营性质、经营规模、资金来源、资金流向、关联企业、企业账户等资料进行专门登记保管,同时对其业务经营、营业收入、资金使用及周转和新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真正做到了解自己的客户;对于一次性服务的客户、现金兑换、大额现金存入和支取的客户要认真实行客户识别,进行认真分析和甄别,严格管理身份识别资料,防患于未然。2、定期组织反洗钱人员深入企业一线,获取企业第一手资料,真正将“了解你的客户”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去。3、完善电子交易行为的身份识别制度。建议对客户身份识别建立更为严格的制度,对用于网上商品的用户名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且将网上注册的用户的真实姓名与支付工具对应的银行账户名称进行匹配,即“谁在网上交易用谁的账户”,实现真正的实名制管理;同时,网络运营商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客户身份信息泄漏,保障客户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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