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资质以分公司名义直接承包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

时间:23-02-10 网友

建筑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资质以分公司名义直接承包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

建筑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资质以分公司

名义直接承包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

分公司与总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合同

某工程公司

内部工程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本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 工程承包合同,乙方完全接受建设单位的工程发包条件,承担责任和义务。为了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经共同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如条款不清或遗漏,以建设单位的发包合同为准。)

第一条 工程项目名称及承包范围。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建筑面积:

1.5承包范围:

1.6承包方式:

1.7开工日期:月;

1.8竣工日期:月

1.9总日历天数:

1.10质量等级:

1.11工程总造价:

合同总造价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以公司与建设单位单位签订合同的有关条款最终结算造价为准。

第二条 管理费上缴和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发放。

2(1经公司有关部门与乙方商定管理由乙方按工程造价上缴给甲方(不含税金)。

2(2乙方须聘用甲方的人员组成的项目经理部,项目部管理人员合同工期的工资由乙方承担,并划到甲方账户,甲方负责按项目部人员工资统筹发放办法拨发。

2(3乙方按工程总造价

第三条 工程质量的奖励与处罚。

3(1工程质量达到公司企业优良、市优质工程或区优质工程,甲方将按本公司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励。

3(2工程质量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奖励与处罚。

4(1安全指标: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对安全生产、文明试的规定及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足够的人力和物资投入,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杜绝死亡、重伤事故,工伤频率低于4‰。

4(2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工伤事故,并在公司和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检查中达到优良,甲方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对乙方给处罚。

4(3乙方在工程施工工程过程中发生工伤工事故或者在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检查中达不到合格者,甲方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对乙方给予处罚。

4(4乙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出现的隐患和问题,不在限期内纠正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资金投入,否则由项目经理部报请公司安全设备部和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通知内行划拨资金,用于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由安全设备部负责监督实施。划拨资金的限额为工程总造价的 1 %。

4(5如本工程发生死亡、重伤事故

及安全、质量事故,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费用和责任以及甲方处罚。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根据本公司对项目承包管理的规定,甲方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工程施工情况,督促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达到国家的相关要求,以国家的现行施工规范为依据对工程进行指导、监督、控制,并依据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本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按国家相关施工规范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法规和公司

GBT/19001-2000质量保证体系程序文件的要求对本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5(2如乙方管理不善或违反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甲方有权给予处罚直至终止承包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5(3甲方支持经甲方批准的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的内部管理规定。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服从甲方的领导及管理,履行公司对承包工程的各项目管理规定,维护公司的社会信誉,确保工程质量,对

承包的工程项目,负完全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2消防、装饰、钢结构、防水等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工程,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给甲方专业分公司施工和管理),且必须服从甲方领导及管理,履行甲方对承包工程的各项管理规定。其中消防、钢结构专业工程原则上甲方专业分公司管理施工。上述专业工程的资金乙方不得擅自人建设单位直接转到专业施工队,必须汇入公司内部银行,专款专用。

6(3乙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管理费用及税金,按时提交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贯标资料及市质量监督站评定的工程合格证书。

6(4乙方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预交技术资料保证金,创优上等级基金,安全文明施工基金。

(1) 技术资保证金每平米1元。

(2) 安全文明施工基金按司发(2003)第三号文执行,不再退还。

(3) 创优上等级基金每平方米2元。

(4) 技术资料保证金的退回和创优上等级基金的奖励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5项目经理部有工程施工指挥权,乙方按甲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实施地方材料采购权(A类物资除外)、劳务队伍选择权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必须要有上岗证)。

6(6工程完工一个月内,负责办好工程合格证,三个月内负责与建设单位结算清楚。

6(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赊、购、欠、贷等经济事宜,必须有甲方书面同意并加盖本公司的公章方可进行枪战关的赊、购、欠、贷等经济活动。

6(8督促项目部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及管理,履行甲方对承包工程的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技术负责。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并按公司GBT/19001-2000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的程序文件要求执行,保证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杜绝死亡、重伤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4%~0以内,安全

管理达到优良等级。必须按时提交工程质量保证、贯标资料以及工程的有关资料。必须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指标实现本合同的约定。若因项目部在施工管理或技术方

面的原因(均指项目部本身的主观原因),造成该项目睥经济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申述,甲方将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项目部进行处罚。

6(9乙方应会现项目部根据工程质量目标、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等条件共同协商选择劳务队组并签定劳务合同,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批准。

6(10民工工资发放必须经过项目部签字认可,如乙方擅自发放或克扣民工工资,项目部有权通知公司财务冻结乙方在公司的户头,公司财务将暂停乙方的提款业务。

第七条资金使用和结算方式。

7(1建设单位每项转来的工程示必须扣除上交甲方管理费及税金后方可使用,剩余工程款甲方有权按工程进度控制使用。

7(2所有的工程资金必须汇入公司内部银行,专款专用。乙方不得擅自从

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及材料,不得将工程示挪作他用。甲方负责监督,保证用于工程费用开支。

7(3严格控制现金开支,乙方除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劳务工资或计件工资外,一般不得提取现金少量活动经费支取现金需经甲方批准,其他开支按转账办理,严格按财务制度完善转账手续,及时提供有效发票,原则上使用票转账一次,方能第二次使用支票。

7(4乙方按财务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和竣工结算。工程结算自工程验收之日起十五天内,由乙方提供一切结算赁证或单据并交预算员,预算员在一个月内做好工程竣工总结算交交给乙方送审。乙方必须在三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结算完毕,逾期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5甲、乙双方结算之前,乙方必须了结与本工程所有的债务事宜,并出具书面申明(加盖印章)。

第八条 设备、材料管理规定。

8(1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乙方半成品构件应在公司加工厂订购,周转材料应在公司材料租赁站租用,不足部份,经甲方批准可向外

单位订购或租用。A类物资必须由甲方提供并负责提供材料保证资料。

8(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按工程所需进购材料,购买工程以外的材料或购买超过预算所规定的材料,甲方有权拒绝(转载

于:www.xiElw.coM 写论文 网:建筑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资质以分公司名义直接承包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付款,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工期提前或延误

9(1工期奖罚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 其他违约责任。

10(1违约发生的责任,违约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10(2建设单位与甲方签定的奖罚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保修事宜。

11(1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按本企业的相规定作出保修、回访计划及提出要求,乙方负责按计划及要求实施,或委托甲方实施保修事宜(如果甲方同意),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2乙方如不按甲方的保修回访计划及提出回访的要求实施回访,甲方可代乙方进行回访事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2(1本合同协议书。

12(2本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12(3投标书及其附件。

12(4本公司GBT/19001-2000质量保证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如遇改版则承认新的改版文件)。

12(5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6图纸。

12(7本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13(1乙方如服从公司管理,被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下达整通知双拒不整改累计达到三次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对该项目的承包资格。

13(2乙方承包项目睚上级部门检查中累计三次被通报批评的,甲方有权取

消乙方对该项目的承包资格。

13(3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本项目的回访、保修工作;如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做好项目的回访、保修工作,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今后在甲方单位的投标资格。

13(4乙方承包项目在甲方公司质量、安全季度大检查中累积三次排倒数一、二名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对该项目的承包资格。

13(5乙方承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质量、安全、进度等原因被建设单位多资投诉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对该项目的承包资格。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4(1合同订立时间:月

14(2合同订立地点:

14(3合同生效工期: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合同订立时间)起生效。

14(4合同终止:双方履约完毕,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份数。

15(1份数:该合同一式四份。

15(2分送:甲方三分,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 桂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印章) 承包人:

负责人:(签字)(印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 日

篇二:浅谈分公司对总公司经营许可资质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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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分公司对总公司经营许可资质的使用权 作者:林平辉

来源:《科技与创新》2014年第21期

摘 要: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阐述了分公司的属性与地位以及分公司与总公司的法律关系,并对分公司对总公司经营许可资质的使用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分公司;经营许可资质;经营范围;使用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35(2014)21-0108-02

在现实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总公司所具有的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其旗下的分公司能否使用存在较大争议。在分析分公司能否使用总公司的经营许可资质问题时,很多人会把分公司和子公司混淆,一概认为均不得

使用总公司的许可经营权。其实,这种看法是因为没有正确区分分公司、子公司与总公司的法律关系。子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是否在取得法律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是值得商榷的,毕竟子公司的性质与总公司是一致的。但分公司只是依附于总公司的一个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因此,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 案件概要

A电力公司(下称“A公司”)依法取得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旗下B分公司(下称“B公司”)并未获得该许可证。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某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单位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安装施工工作由B公司来完成,然后由B公司挑选已取得电力设施承修、安装特种行业从业资格的员工进行安装施工。B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但经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认定B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对B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电力设施及配套工程施工业务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的处罚。

2 本案的相关启示

2.1 本案例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本案例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建筑安装单位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签订的主体是A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是接受A公司授权完成具体工程施工的主体。B公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并以A公司的名义从事施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A公司来承担。?要考虑B公司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即我国民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最为重要的资格。作为公司权利延伸的分公司,B公司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行政单位直接决定分公司承担责任没有理论依据。

篇三: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的答复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的答复

[关键词]:

分公司 签订合同 效力 风险 营业

执照 授权 代理 资质

[摘要]:

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

2. 法律后果:

3. 诉讼主体: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

2. 法律后果。

3. 诉讼主体。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授权及代理权限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总结

[详细]:

****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相关风险规避问题,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例,并进行讨论,现做出答复如下:

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根据《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其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缔结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2. 法律后果: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及完整的责任能力,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向对方可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承担。

3. 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基于以上规定,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

(1)若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署合同或事后追认,则分公司签署合同的行为应视为代理总公司签署合同,其合同效力、责任承担、诉讼主体详见第二条。

(2)《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且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因其不具备经营资格、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对于合同的签字盖章,分公司可能有公章或无公章,分三种情况:(a)分公司抬头签约,分公司盖章:如上所述,因无营业执照,该公章或其他印章无法律效力。

(b)分公司抬头签约,总公司盖章:由总公司承担。

(c)分公司抬头签约,个人签字:个人如系总公司授权代表或其他重大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则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否则,一般由该个人自行承担相关

责任,在此情形下,该个人可能与总公司之间系挂靠、合作或者其他关系,但总公司未依法设立该分公司,而是个人挂靠在该总公司名下,对外却以所谓的分公司名义。

2. 法律后果。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经营资格、责任能力,其签署的有效或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它的总公司全部承担或由个人承担。

3. 诉讼主体。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属《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故,相关的诉讼应由总公司或个人参加,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民事诉讼。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授权及代理权限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基于以上规定:

1、有权代理。若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属有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若分公司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超越总公司的授权,属无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无效;

3、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合同相对方(如贵司)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完全的代理权的,属表见代理,其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然,无论是否涉及表见代理,分公

司的某些民事行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三、企业资质证书

某些所谓的“分公司”,并非总公司设立的真正的分公司,只是挂靠在“总公司”名下,并借用“总公司”的相关资质而已(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等)。

由于资质证书属于特别法对于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定,以上“分公司”签订的需要特定资质完成事项的合同,往往是无效的,也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以上合同虽属无效,然一旦发生争议,“总公司”仍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

任,如,《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通常有效,其相关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一旦发生纠纷,可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但为保险起见,建议:

1、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查看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索要其复印件,并委托律师对其工商信息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分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对与其签订合同应采取慎重态度。

2、要求分公司出具总公司加盖公章原件的授权委托书,并要求总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盖,固定“贵司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完全的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证据,甚至直接将总公司纳入到合同的签约一方,以进一步明确总公司的责任,把合同责任承担落到实处。

3、若发现“分公司”有借用总公司

资质的行为,应对与其进行合作采取谨慎态度;若的确需要与其合作,建议要求“总公司”向贵司出具为合作项目承担法律责任或连带责任的承诺函,在发生争议时,即可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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