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
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镇煤发( 32__文件( 《镇雄县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活动工作方案》__通知要求,特制热水河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国务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安监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为重点,以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展。
二、 机构
煤矿成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刘元仓(企业法人
副组长:陈勤(矿长朱正洪(生产副矿长 忠(安全副矿长袁自银(技术负责人黄添明(机电副矿长
成员:周方焜(生技科科长黄佑勇(调度室主任刘仕平(安检科科长史立平(办公室主任
沈相华(掘进队队长邓一聪(运输队队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安检科,由刘仕平兼任主任,负责本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活动的资料收集、上报及日常工作。
三、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的重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以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是否制订和执行;隐患排查整改、监测监控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否到位;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订和落实到个人。
(二从业人员培训情况。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措施方案编制、贯彻、执行情况。
(四“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 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 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
(五顶板管理情况。采空区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及时进行密闭,密闭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采掘工作面是否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有无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是否遇到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是否制定安全措施。
(六机电设备管理情况。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井下设备取得ma标志情况,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出现失爆情况;斜井提升“一坡三档”、提升保护装置是否可靠。
(七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探放水、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情况。
(八防灾工作情况。是否制订防洪、防透水、防雷电等措施。废弃井巷是否填堵封实。矿井周围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是否制订落实了暴风、暴雨、雷电、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
(九采掘布置情况。生产系统是否完善可靠、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是否规范、真实、及时填制采掘工程平面图纸。
(十现场管理情况。矿领导带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跟班制度执行情况。井下作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入井人员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六大系统”建设情况。已 的五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安全避险系统设计、建设是否启动。
(十二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兼职救援机构和队伍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配置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是否制订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 演练;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避灾路线。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登记(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一是煤矿每月自查,煤矿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人五落实,矿长对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煤矿主要负责人负责 矿上各部门分管领导和技术员每旬进行一次隐
患排查。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时逐级上报集团公司、县煤炭、市煤炭局。
二是煤矿每月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报集团公司;每年申请集团公司 有关专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 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制定治理措施。
(二安全生产隐患的登记和报送。
煤矿安检科应当每月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于重大隐患,应当及时向县煤炭局报告。
五、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督办
对于一般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立即 整改。对于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 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凡县煤炭局或市煤炭局认定的重大隐患,煤矿应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隐患进行评估,按评估的结果制定整改方案。煤矿应在隐患治理结束后,由煤矿 进行验收。
煤矿安检科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要“一患一档”,对于重大隐患,必要时逐级报告并实行挂牌督办。
六、工作安排
每月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领导小组根据井下生产情况安排时间进行检查。
七、具体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
为加强对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工作的 领导,成立由企业法人任组长、矿长、分管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科室、区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领导小组, 领导全矿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工作。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当作当前的首要任务之一,抓紧抓实。要制定工作方案,对本煤矿进行全面细致的“拉网式”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矿长总负责,分管副矿长要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抓,对本矿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查清楚、整改到位。同时要注意协调解决隐患整治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情况的汇报和信息反馈。
(二)狠抓落实,注意实效要把消除隐患、防范事故作为安全生产重中之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从规章制度、现场管理和安全设施三个方面,全面排查各种隐患,在治理上狠下功夫,所有的隐患都要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标准“三落实”。对重大隐患的治理要逐项检查,逐项整改,及时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切实做到排查认真,整治坚决,成果巩固,确保隐患排查整治收到实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责为做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认真、隐患治理不彻底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现安全和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的从重处罚,绝不姑息迁就。
(四)畅通信息渠道在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期间,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要根据有关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时报县煤炭局,同时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6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尊重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广大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隐患,积极主动参与隐患治理。
(五)健全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以这次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
2022年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的理念,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活动,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煤炭局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煤矿企业爆 、雨季“三防”、“一通三防”、提升运输、顶板安全管理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有效落实国家安监 “双七条规定”,促进全旗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
二、时限要求
年 月至 年 月底
三、检查范围
全旗所有煤矿和灾害治理工程
四、 领导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站,办公室主任
五、主要检查内容
㈠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证照是否有效、新建、改扩建矿井项目是否手续齐全;是否按规定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落实;是否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是否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安全费用和 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
改扩建矿井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规定落实;外委施工队伍的资质和技术、管理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严格监管。
改扩建煤矿是否与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改扩建煤矿在施工作业是否发现设计存在重大问题并进行修改;改扩建煤矿是否按设计施工,有无擅自 生产行为;是否编制施工 设计,施工顺序是否符合规定
㈡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是否有健全的煤炭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业现场日检记录档案台帐是否健全,隐患排查报表是否按要求上报;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并做到“五落实”(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措施、时限、预案);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环节、危险场所和危险物品等重大危险源是否建立了普查档案,进行了风险辨识,实施监控预警;是否合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落实。
㈢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了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应急救援物资配备、预案制定和演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周边和作业场所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危险点是否进行了排查,是否制定和完善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治理措施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
㈣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 %持证上岗;煤矿职工是否进行了全员培训。是否采用各种方式方法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有台账或者 等。
是否有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设专门人员、办公场所,有企业文化年度发展规划;是否设立专门档案管理人员,有专用办公场所。
㈤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对煤炭企业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 生产、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是否有非阻燃临时建筑物(彩钢房)。
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成立标准化建设管理机构;是否制定完善的标准化建设相关制度;是否按要求做到定期对照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是否整改,标准化工作是否与工资奖金挂勾,是否做到动态(范本)达标。
㈦班组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健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种);是否落实班前会制度;是否落实执行交接班制度;是否实行班组隐患分级管理;是否开展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㈧井工煤矿检查内容
1、现场管理情况。煤矿作业现场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日常监督检查;煤矿是否严格按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建设;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信息化平台建设情况、雨季三防方案落实情况、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七条规定”贯彻等是否落实到位。
2、爆 管理。煤矿是否与专业的 作业单位签订合同,内容符合“ 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名称、合同有效期); 公司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作业许可证(非营业性);煤矿是否成立爆 监管部门; 公司负责人、现场监管人员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在 公司的任命文件中,是否持证,是否挂牌;是否严格井下爆炸物品安全监管(井下过夜存放、私拿、私藏民爆物品)。
3、雨季“三防”工作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完善雨季“三防”工作领导机构,有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编制煤矿雨季“三防”工作方案,有汛期值班安排表;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度、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包括矿井供电线路每日巡视检查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雨后巡视地面采空区裂缝及行洪沟制度等是否完善;是否制定了水害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在河床水体下开采的矿井是否及时观测地标移动和变形,查明导水裂隙,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做到不安全不生产);是否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井口、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是否采取了加固措施;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查明,采取措施,并提供四邻关系位置图及相邻矿井采空、老空对照图;入井电缆、管路、轨道和胶带输送机机架的防雷接地以及入井轨道的绝缘道的绝缘道夹板,是否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且试验合格;雨季前是否对井下排水设备和供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清挖水仓、水沟和沉淀池,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确保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满足特殊情况下的排水需要;新建和改扩建矿井,是否存在井下排水系统未完成前,进行其他作业。
4、顶板管理。煤矿井下沿途所经过巷道的支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支护失效情况;掘进巷道的支护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掘进头是否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是否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悬顶距离或面积是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上下出口端头支护是否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现场检查是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超前加强支护范围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坚硬顶板是否制定了强制放顶技术措施。采后顶板不垮落,是否下达停止采煤的现场处理决定;掘进工作面遇构造、断层、裂隙、破碎带时是否制定架棚支护或以架棚为主多种支护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并严格按照安全措施进行施工作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煤矿是否 了矿压监测系统和顶板离层监测系统;矿压监测系统和顶板离层监测系统数据是否能够正常上传。
5、提升运输。矿井是否有完善的提升运输系统和各类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主要提升装置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了保险装置和后备保护装置,各种保险装置是否动作灵敏、性能可靠。
6、井下运输管理。煤矿是否采用经 批准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进行作业;是否严禁非防爆车辆入井、非专用人车运送井下作业人员;运人车辆是否严禁载物、超员;运送物料和设备的车辆是否严禁载人,材料设备是否捆绑牢靠,是否超载。井下使用的胶轮车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并进行记录;是否严格执行入井前的检查和出入井登记制度,车辆入井前是否对转向、制动系统和驾驶员操作资格证进行检查;巷道拐弯处是否设置拐弯标识、紧急避险缓冲设施等;倾斜巷道是否安设减速带、防撞装置、缓冲装置、缓冲道,每 米设置减速带。
7、“一通三防”方面。是否制定完善了“一通三防”隐患动态(范本)排查治理专项制度,及时进行常态化的检查整改,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做到了“一通三防”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有隐患整改的跟踪检查直至消除为止的闭环管理;是否存在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是否存在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 个月内发生 次及以上瓦斯超限;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升级,传感器、分站 数量、种类、位置是否规范,调校或更换是否及时;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
是否 消防洒水系统;井下有无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鉴定煤层自然发火等级,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是否确定本矿井煤层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是否采取束管检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设计要求采取了综合防灭火措施(黄泥灌浆、注氮、喷洒阻化剂);是否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编制相应的技术措施。
㈨露天煤矿、灾害治理工程检查内容
1、现场管理。采坑是否在允许的范围内施工;有无临时用地手续;露天煤矿和灾害治理工程是否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台阶高度、平盘宽度、坡面角等留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作业区域内存在老空区的是否进行前期勘探;是否将勘探情况绘制在剥采工程平面图上;是否在剥采作业前通过 、震动等措施进行充填、夯实,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灾害治理工程是否对作业区域四周进行围封,且防护栏高度不低于 米;作业现场是否由专职的负责人进行现场指挥工作;采场及灾害治理工程现场是否严格按照雨季三防工作方案要求进行作业,涉洪河道是否畅通,有何防护措施;是否将“七条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2、 管理。煤矿是否与专业的 作业单位签订合同,内容符合“ 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名称、合同有效期); 公司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作业许可证; 公司负责人、现场监管人员是否满足要求;人员是否在 公司的任命文件中,是否备案及是否持有证件; 公司是否派有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在现场;煤矿是否成立爆 监管部门,每个炮区是否有矿方监管人员,现场监管人员是否配置齐全,是否持证,是否挂牌上岗;高温区域 是否严格按照先测温、再降温、后 的程序作业。
3、雨季“三防”工作情况。是否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领导机构,是否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雨季“三防”工作安排是否落实,是否备足雨季“三防”物资,能否保证洪水造成坝体和河道威胁,机械和车辆及时到位;是否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是否制定降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制定“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是否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是否对重大水害隐患登记建档并实行分类监管;防排水设备(含暴雨泵)和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定期进行检修,是否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易受山洪威胁,行洪渠及河道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杂物、渣土,河床是否平整,河道是否通直;是否构筑防排洪设施,堤坝是否完好,堤坝高度、宽度是否符合要求,坡面是否用料石砌筑;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是否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当采场内有滑坡时,是否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是否对主变压器、电缆等供变电设施进行预防性试验;是否对供电系统的接地、过流、短路保护等进行整定校验;地面建筑物、供电系统是否设避雷装置,是否进行检测检验。
4、排土场管理。排土作业一次性排弃高度是否控制在 米以内,最终排弃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且低于原始地貌;排土场是否按要求留设安全平盘;排土场作业区安全挡墙及反坡是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留设;是否有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
5、边坡管理。是否严格执行排土场边坡观测及管理制度,建立边坡稳定观测桩、观测线,并制定边坡滑落等安全技术措施;采场作业面台阶以及到界台阶的帮坡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护砌及黄土覆盖。
六、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企业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自查,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谁整改、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㈡突出重点,全面深入。各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立足查系统、治隐患、防事故。同时各煤矿要突出抓好防汛工作、采掘管理、“一通三防”、提升运输、水害防治、 管理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㈢旗煤炭局开展专项检查,配合开展联合督查。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旗煤炭局对照专项检查表逐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同时配合 煤监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局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开展专项督查。配合旗安委会牵头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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