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协议书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借款人(全称):
地址:
借款人住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全称):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二条借款币别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分期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 日 。
第四条借款用途用于
第五条用款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 日
起 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提款是指从贷款账户
划款到借款人账户 。
第六条,借款利率月利率 ‰。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七条利息和利息支付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入账户 之 日 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息 日
(每季末 日 )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账户 中直接扣收。
第八条还款借款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 日 ,将全部借款偿清。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_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为单位计算。
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5) 年 月 日
(6) 年 月 日
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贷款人。
借款到期 日 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账户 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2.抵押方式担保;3.质押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金。
2.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3.借款人的财产或质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冻结、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偿;
4.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5.从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任何账户 扣收全部贷款。如果账户 中款项的贷币与贷款货币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 日
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
6.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诉讼活动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贷款逾期之 日 起按 日 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
借款人未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息 日 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该部分利息按月计算复利;
8.借款人挪用借款,贷款人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 日 起按 日 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
9.贷款人对逾期贷款向借款人按每 日 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通知本合同项下任一当事人的通知须按第一条所列的地址进行。任一当事人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一份,贷款人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附文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提款通知书和其他贷款人认为应成为合同附文的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人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签字):
贷款人: (公章)
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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