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清单篇一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全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
其次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利率 ℅.
第四条 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商定付息方式为按 季 (月、季或年)付息。
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供应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保证人连续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八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特殊商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状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商定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商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商定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供应还是由第三人供应的,当贷款人主见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担当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挨次,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承诺亲密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展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供应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七、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见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见保证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顿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一、未按期归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殊商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不按商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不承受或不协作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状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治理人员等参加重大、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财产患病哄抢等大事的;
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惩罚的;
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托付经营、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
按商定利率加收 50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3)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按本合同商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供应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停顿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第十二条 其他商定事项: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 第十三条 争议的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若发生的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担当。
三、本合同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旧有效。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展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的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六、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执二份,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
同等。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清单篇二
甲方:
乙方:
丙方:
风险告知:担保合同具有附属性,它的成立和存在必需以肯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对担保合同来说,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一旦担保合同所附属的主债合同履行完毕,主债合同毁灭,则该担保合同也归于毁灭。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供应担保,现甲方、乙方、丙方三方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公平、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借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三方共同遵守:
风险告知:在签订担保主体之前应当确定担保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其中,无行为力量人或限制行为力量人单独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制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应认定该担保合同无效。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需合法使用。
其次条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大写)元整。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共为 月。
第四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执行固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第五条借款发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 天内,甲方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现金收据。
第六条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现金归还。
在借款期限届满前 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预备。
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根据商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由乙方保存还款收据。
第七条担保条款
1、本借款由 用 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双方商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
2、本借款由 供应不行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展归还。
3、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担当的拖延履行债务利息和拖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供应)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照实供应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承受出借人的监视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根据商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将现款交付给乙方,乙方给甲方出具借据
,乙方必需根据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展违法活动。若乙方不按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局部或全部借款。
2、乙方必需按合同商定期限归还借款。若逾期还款,除按合同商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外,另每逾期一日按借款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到还清借款为止。
3、乙方如不按合同商定期限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借款,追款期间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由乙方担当,丙方对发生的费用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_份,丙方执一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丙方:
日期: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清单篇三
甲方(出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公正自愿的根底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 伍万元整(¥: 50000.00 元 ),借款期12个月,自20xx 年 5月7日至 20xx 年 5月6日,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二、每月利息率为20 ‰,乙方应每三个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假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担当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三、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转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归还借款的挨次为先利息后本金。
四、乙方应觅连带责任保证人 叁名,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金、利息和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五、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甲方: 乙方:
连带责任保证人: 签订合同日期: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清单篇四
编号:
甲方(担保人):
乙方(借款人):
住址:
电话:
丙方(反担保人):
住址:
电话:
甲方依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以下简称贷款行)供应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
1、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中商定的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年。
2、甲方供应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
其次条反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
1、丙方向甲方供应反担保,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2、丙方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代偿之日起两年。
3、乙方(或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向甲方供应抵押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三条甲方的追偿权
1、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商定还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丙方追偿。
2、在乙方借款期限内,如乙方消失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甲方认为这些情形可能影响借款按期归还,则无论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提前归还银行未到期借款本息;甲方也可视详细状况提前代偿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偿后,向乙方、丙方追偿。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借款合同》原件送交一份给甲方留存。乙方应按《借款合同》商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供应还款单据给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承受甲方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状况的检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全部借款和还款状况。
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应准时通知甲方:(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照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等;(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消执照、被撤销;(4)法人代表、住宅、人事发生重大变化;(5)经营状况恶化,或效益严峻滑坡;(6)在经营中消失违法行为。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本金的 ‰(月),并在甲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5、乙方应向甲方预交违约保证金元,乙方若按《借款合同》的商定归还银行借款,则该保证金予以退还;反之,不予退还,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结算追偿费用/代偿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6、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商定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从借款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担保费收费标准加收逾期担保费。
7、如消失甲方代偿状况,乙方应支付甲方代偿金额 %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缺乏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五条其他商定事项
第六条甲、乙、丙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由各方签章后生效,不因《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托付人:
年 月 日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清单篇五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借款人:住宅: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贷款人:
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
抵押人:住宅: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出质人:住宅: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宅: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宅: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宅: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贷款,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同意为
借款人供应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个人贷款治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经公平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名称)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1、个人住房消费贷款
2、个人商用房贷款
3、个人商住两用房贷款
4、二手房贷款
5、住房公积金贷款
6、其他:
其次条借款用途:
用于向(以下简称售房人)购置区街小区(地址)房屋套(大写)。
所购商品房资料要素如下:
房型:;座落位置:栋室;
销售单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借款期限与借款凭证不全都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局部。
第四条贷款利率、利息和利率调整
(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确定按(年息/月息)计算,按计息。
(二)、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
(三)、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合同利率,遇基准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某月某日开头,按相应利率档次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条提款方式
借款人应当一次性支用借款。支用借款实行受托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贷款人签定《个人贷款支付托付书》后,将借款划至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内。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借款拨付条件
本合同生效并全部满意以下条件前方可办理提款手续:
(一)、贷款人已收妥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经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推举保证函;
(二)、借款人必需出具贷款所购房产总价值%,即元的首期购房款凭证,并在此授权贷款人将该首期购房款连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一次性全额划人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借款的担保已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且已生效,有关担保文件、单据正本已移交贷款人收执。
(四)、符合借款拨付条件的有关应付费用已经结清。
第七条还款方式及还款规划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纳以下(名称)归还。
1、等额本金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一次性还款法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申请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借款日的次月开头,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定日结息/实际放款日)。还本付息日为实际放款日的,每期还款日为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终一日,最终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第一次确定的每月还本付息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共还款个月。此后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进展利率调整的,每月还本付息额,由贷款人重新计算结果确定。
第八条贷款的归还
(一)、借款人保证按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规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内,并在此特殊授权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可进展一次局部归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如局部归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需提前10个营业日内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应付利息计算。
(三)、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准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准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担当违约责任。
第九条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商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按合同商定的还款规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定期供应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并对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贷款人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状况;
(五)、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供应抵押担保,借款人有义务对借款所购房屋进展投保,并以贷款人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
(六)、借款人因购房事宜与售房人发生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也不影响担保方担保责任的担当。
(七)、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转让,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八)、各方当事人住宅发生变化,有义务准时通知对方。
第十条意外赔偿
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供应抵押担保,在还款期内房屋发生一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款或其他赔款,应优先归还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转让
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供应抵押担保,还款期内,借款人转让房屋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人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
抵押条款
第十二条抵押人保证及声明
(一)、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全部者,该抵押物不存在全部权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本合同借款人供应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状况。
(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五)、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六)、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七)、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局部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抵押人担保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四条抵押物
(一)、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商定,并不作为贷款人依本合同第十八条对抵押物进展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三)、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双方确认封存后交与贷款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展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变更登记事项之日起某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抵押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在保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纳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治理状况。
(二)、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准时告知贷款人,并马上实行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准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缘由证明。
(三)、抵押人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须将抵押登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贷款人保管。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根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本合同履行期。
(二)、抵押人必需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担当。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十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贷款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展折价以抵偿本合同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展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赐予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九条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一)、抵押物出租的,抵押人和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与贷款人共同签订或由承
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本合同生效后,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第三人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
(二)、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担当担保责任。
(三)、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担当抵押担保责任。
(四)、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应马上停顿该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削减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自抵押物价值发生削减之日的当日,供应经贷款人认可的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削减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贷款人供应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削减的局部,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六)、因国家建立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
(七)、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贷款人并实行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
(八)、有以下情形之—,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马上通知贷款人:
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转移已抵押的财产;
4、住宅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化。
(九)、借款人清偿了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其次十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二)、消失以下情形之—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依据本合同商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商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贷条款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3、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九条一至八款商定的。
(三)、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实行一切措施以避开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准时通知抵押人。
(五)、实现抵押权后,假如是第三方抵押的,抵押人应尽力协作贷款人行使其对借款人的追偿权。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归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局部返还抵押人。
质押条款
其次十一条出质人陈述与声明
(一)、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全部者,质物不存在全部权方面的争议。
(二)、出质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供应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四)、出质人已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瑕疵做出充分、合理的书面说明。
(五)、本合同签署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抵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其次十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贷款人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其次十三条质物
(一)、质物状况详见《质物清单》。
(二)、《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商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实现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其次十四条质物的移交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出质人交付贷款人,并向贷款人支付治理费用。治理费用的详细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贷款人依《质物清单》进展验收,并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后交由贷款人保管。
(三)、债务履行期届满,本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贷款人应准时将质物及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其次十五条质权的实现
(一)、本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时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与出质
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将质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依本合同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予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其次十六条保管和提存
(一)、如贷款人不能妥当保管质物可能使质物灭失,毁损的,出质人可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担当。
(二)、如出质人所供应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且出质人拒绝供应相应担保的,贷款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担当。
其次十七条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出质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出质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根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债务到期日。
(二)、出质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担当。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
其次十八条出质人权利义务
(一)、出质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马上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2、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
3、住宅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馈赠、转让或再行质押。
(三)、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效劳、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拍卖及诉讼的费用。
(四)、质物毁损、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五)、质物非因贷款人缘由给贷款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出质人应担当赔偿责任。
(六)、贷款人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采
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
(七)、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的,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
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内担当担保责任。
(八)、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绐第三人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
范围内向受让人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九)、本合同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担当担保责任。
其次十九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处分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
1、依据本合同商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3、出质人违反本合同其次十一条、其次十八条一至八款规定的。
(二)、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实行一切措施,避开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三)、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四)、贷款人负有妥当保管质物的义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转让主债权时,应准时通知出质人。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得,在归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局部退还出质人。
保证条款
第三十条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一)、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有权对外供应保证担保。
(二)、有足够的力量担当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财力状况的转变、与任何单位签署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担当的保证责任。
(三)、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供应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在此特殊授权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划收相应款项。
第三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保证人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三十二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按借贷条款的商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马上无条件向贷款人清偿全部担保债权。
第三十三条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借贷条款中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本合同双方就借贷条款中贷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
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商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三十四条保证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贷款人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并保证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对贷款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之日起某日内将回执送达贷款人。
(三)、保证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马上书面通知贷款人: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经济纠纷;
2、住宅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四)、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向受让人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向第三方供应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七)、借款人偿清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八)、借款人或第三人供应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自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保证人供应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有权要求保证人供应能够反映其资信状况的相关资料。
(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债权全部或局部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担当保证责任。
(四)、有以下情形之—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马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1、贷款人依本合同商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2、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商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借贷条款中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3、保证人违反第三十四条一至三款规定的;
4、借款人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担当债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准时通知保证人。
其他条款
第三十六条费用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公证、律师效劳、财产保险、鉴定、估价、抵(质)押登记、过户、保管、诉讼及拍卖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全部损失。
(二)、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商定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借款人未按商定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根底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违约金,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调,罚息利率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按相关费用、利息、本金的挨次直接扣收。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拒绝或阻止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3、借款人向贷款人供应虚假的证明材料;
4、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5、借款人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6、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力量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7、借款人一个月未按规定归还贷款本息。
8、借款人拒不签收或实行其他变相方式不签收贷款人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的;
9、借款人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供应的担保(保证、抵押或质押)可能导致贷款人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逼或患病严峻损失的。
(六)、保证人不准时向贷款人履行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所商定的通知义务,应向贷款人担当担保金额3%的违约金。
(七)、如因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的缘由造本钱合同无效,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应在原借款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如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后生效。
(二)、借款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或合法继承人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连续履行本合同商定的还款义务。
(三)、本合同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加按手印,贷款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贷款人在本合同中加盖“贷款专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至本合同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借款人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第三十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四十条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附则
(一)、借款人供应的贷款申请审批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为本合同组成局部,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副本份。
第四十二条提示
(一)、贷款人提请借款人、担保人对本合同各项商定条款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熟悉全都。
(二)、本合同项下利率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以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公告为准,贷款人于次年某月某日开头,按相应利率档次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将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抵押物清单
质物清单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贷款人:(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手印)共同借款人:(签字、手印)
抵押人:(签字、手印)抵押物共有人:(签字、手印)
出质人:(签字、手印)质物共有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签字、手印)共同债务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清单篇六
借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贷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抵押人:电话:
地址:邮编:
__年__月__日
中国农业银行
经合同各方自愿公平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置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人(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现值为共计人民币(大写) (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 )。
其次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本项贷款用于 ,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展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归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归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采纳 法归还。首期还款日为__年__月__日,首期还款日为__年__月__日,首期还款金额为 元,剩余款项分 月归还(详细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规划表)。
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借款人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七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规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需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其次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的次数不超过 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八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抵押人自愿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第九条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保全,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担当。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展监视检查。
第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必需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人未续保的,贷款人有权代其续保,费用由抵押人担当。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人应马上通知贷款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抵押人必需以保险理赔款归还所担当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在理赔款缺乏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时,由抵押人负责弥补或由借款人另行供应担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价值削减,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等的担保。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保管、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担当。
第十六条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按合同商定的还款规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十七条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抵押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抵押人,如缺乏,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八条抵押人按本合同商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有关资料退还给抵押人,并到抵押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抵押人变更住宅、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
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宅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其次十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其次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展诉讼管辖。
其次十二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抵押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三条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抵押权人)
借款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印章)
(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盖章)
抵押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清单篇七
甲方(开发商)
乙方(监管银行)
丙方:
为支持居民购置商品房,拓宽购房资金渠道,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开发的 楼盘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进展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作原则:三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公平互利、诚恳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害对方权益。
其次条 乙方对甲方开发建立并依法销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供应个人购房贷款,丙方对甲方开发建立并依法销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供应个人购房贷款担保。甲方不再为自己销售的房产供应个人贷款担保。
第三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比例按甲方要求和相关金融政策,由甲
乙丙三方协商办理,保证贷款足额、准时到位。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协作甲方做好发放贷款申请表、收集贷款资料等工作。
二、甲方应将乙方发放的、由丙方担保的购房人的全部贷款用于本协议其次条所指住房的建筑,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能挪作他用。乙方、丙方对甲方使用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享有监管的权利。
三、甲方应向丙方供应保证金,保证金额不低于
四、甲方保证购房人所购的房产在购置之前未设置抵押权,且不存在任何产权和债务纠纷。
五、如因甲方开发工程手续不全、房屋质量问题、延期交工、无法办理房屋全部权证等缘由造成借款人拒绝按期归还丙方担保的贷款本息,甲方应回购其房产并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六、甲方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准时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和相关权证,丙方返还保证金。
七、甲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有义务将所售房屋的初始登记及变动状况准时供应给丙方。甲方对购房人有意损毁房屋、转变房屋用途、转卖房产等状况负有监视和告知丙方的义务。
八、丙方同意在担保的贷款额度内,购房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对每一购房人向乙方借款供应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金)及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费用等)。
九、丙方负责为供应担保的双方当事人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报登记手续。
十、房屋竣工后两个月内,甲方完成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并帮助丙方对借款人所购房产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和它项权证。丙方将它项权证移交给乙方后,担保责任即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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