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托中介(独家)买卖合同(通用3篇)
房屋委托中介(独家) 篇1第一条房地产基本情况1.房地产地址:;房地产权证号码:。2.房屋使用性质:【住宅】【商铺】【办公】【其他:】。3.建筑时间:。4.【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5.拟售价格:¥元以上。6.同意买房的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其他:】7.该房地产【不存在】【存在】【共有】【出租】【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可于年月日前解除。8.房屋【是】【否】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是】【否】缴清土地出让金。9.房屋【是】【否】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0.房屋【有】【无】占用户口;房屋【有】【无】占用小学学位。
第二条中介服务事项甲方委托乙方【独家】【非独家】提供房屋出售中介服务,乙方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以下第项:1.书面介绍与交易相关的售房政策、法律、税费标准;2.提供市场行情,介绍客源;3.促成房屋买卖,并协助上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4.协助甲方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涂销手续;5.协助办理银行房款托管手续及银行托管房款交割手续;6.代办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登记手续;7.协助交割房源;8.其他:
第三条中介服务费经乙方促成,甲方与买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按照的方式支付中介服务费。1.由甲方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作为中介服务费,其中:.完成网签手续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的%;.完成交易递件手续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的%;.。2.由买方支付。支付金额由买方与乙方协商约定,乙方须将买方支付的中介服务费金额告知甲方。
第四条权利义务1.如甲方非独家委托乙方出售该房地产后,自行与非乙方介绍的买方达成交易并书面通知乙方的,本合同解除,乙方应当撤下乙方在网上登记的本合同及房地产信息。甲方与买方解除买卖合同的,乙方应当及时撤下乙方在网上登记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信息资料。2.甲方取消委托或变更出售条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非独家委托乙方出售该房地产后,自行与非乙方介绍的买方达成交易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应当每日按未付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乙方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并按中介服务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甲方因交易无法进行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未能解决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如乙方通过补充约定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约定,设立明确或暗示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加重甲方责任或排除甲方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以本合同为合法依据。本合同共页,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第八条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委托代理人:
经纪人及执业证号:
日期:日期:
房屋委托中介(独家)买卖合同 篇2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居间人 备案证明编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于 区 街道办事处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玩为: ,
最多不超过 人。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
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房屋交割清单》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租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租金总
计:人民币 元整
支付方式:,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押金:人民币 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接触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先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
室内设施维修费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居间服务
丙方应当认真负责的为甲乙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提供机会或媒介服务,
如实报告有关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事项,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验。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和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本合同签订后,如租赁双方解除、中止或变更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仍应向丙方支付所约定的佣金。
第七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七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
房屋委托中介(独家)买卖合同 篇3卖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经纪方:
公司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南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及经纪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该物业基本情况
买卖双方委托经纪方(居间人)出售及购入位于 (以下称该物业)卖方持有《房屋所有证》号码为: 。产权人: ,共有人 ,该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除产权人外 ,如存在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对该物业有所有权的,卖方承诺已取得该物业任何第三人的同意。
第二条 成交金额
经买卖双方确认,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该物业付款方式
1、第一部分房款为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在签署本合同时按以下第 条履行。
(1)买方直接付给卖方人民币(大写) 元整或转账到卖方指定账号:
(2)买方需于 年 月 日前将定金人民币(大写) 付给经纪方。卖方委托经纪方代为保管(经纪方收到定金视为卖方收到,买卖双方均无异议)。卖方配合经纪方查档该物业无查封、无拆迁时由经纪方直接转给卖方;
(3)
2、第二部分房款为首期款(不含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按以下第 条约定支付给卖方。
(1)卖方向银行还款当天(且同时满足:买方申请银行贷款已获批,卖方将该房交易办理手续的权利公证委托给经纪方并交付,公证《》由经纪方提供)支付,并指定改款项用于银行提前还款解押;
(2)在递件办理过户当天;
(3)办土地证当天;
(4)
3、第三部分房款为房屋余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按以下第 条约定支付给卖方。
(1)资金托管,双方在递件办理过户手续前到银行办理资金托管,领取新房产证当天由托管银行支付;
(2)按揭贷款的,双方需要到银行签订划款,待办出买方新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给卖方;
(3)公积金贷款,买方在办理递件过户当天出具房屋余款欠条给卖方,卖方收到房屋余款后将该欠条还给买方,欠条自动失效。
(4)
4、第四部分房款为交房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按以下第 条约定支付给卖方。
(1)卖方在实际交付该物业给买方当天结算,由买方直接付给卖方;
(2)户口迁出当天进行结算,由买方直接付给卖方;
(3)
第四条 交付
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方的时间为:按以下第 条约定交付:
(1)卖方收到房屋余款之日起 天内;
(2)带租约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付;
(3)
卖方在交付该物业予买方前,必须付清有关该物业的所有杂费(包括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宽带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及清洁费等),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并视为卖方逾期交房。
第五条 该物业的交房现状
(1)空房保留固定装修及设施完好;
(2)保留固定装修及设施完好并包括家具家电,以买卖双方确认的家具家电清单为准;
(3)毛坯房;
(4)附带租约;
(5)
第六条 房屋买卖应缴纳的税费及费用:(1)查档费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个人所得税;(4)防洪保安费;(5)转让手续费;(6)契税;(7)登记费;(8)工本费、印花费、配图费、测绘费;(9)印花税(车库、写字楼、商铺缴纳);(10)抵押登记费;(11)委托公证费;(12)评估费;(13)中介服务费;(14)信贷服务费;(15)办土地证服务费;(16)办理土地证的费用;(17)土地让出金;(18)土地契税、印花税费。
1、买卖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间为经纪方以口头、书面、电话、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其中之一的方式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全力配合,否则拒绝配合的一方或双方属于违约;
2、卖方应缴纳上述税费和费用的 款项;买方应缴纳上述税费和费用的 款项。
3、除上述税费和费用外,如还有其他税、费的,卖方或买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由各自缴纳改税、费。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或政府及相关部门调整税率、费用或办理期限,买卖双方应当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办理该物业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均属真实、合法、有效。
1、卖方在收取定金当天须将该物业的所有权证原件交由经纪方保管直至办理该物业递件过户手续当日,否则视为卖方违约。
2、如卖方未缴纳出售房屋的原契税,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拾日内向税务部门补交完毕,否则视为违约。
3、若卖方的房屋有银行抵押,卖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如是合同房为领取房产证)之日起 天内向抵押银行申请还款解押(若存在逾期还款,卖方应当还清贷款本息)并承担提前还款的所有手续费用,同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4、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买方/卖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如是合同房为领取房产证)之日起 日内把该物业交易办理手续的权利公证委托给经纪方(含代收房款,且委托书内容由经纪方提供,买卖双方无异议),公证费由 承担。
(1)若卖方需要买方的定金和首付作银行还款解押。(详细约定见补充约定)
(2)卖方交付公证委托书当天,买方将房屋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卖方;(详细约定见补充约定)
(3)买/卖方交付公证委托书当天,需第三方垫资的。(详细约定见补充约定)
5、买方向银行按揭贷款的,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向银行申请贷款,买方需保证自己的银行信用良好,并承诺以家庭为单位是第 次贷款。买卖双方到银行签订划款协议书等,贷款银行批准按揭金额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应当在买方领取新房产证当天办理,否则视为逾期支付房款),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少于买方申请的贷款金额,买方应在递件过户当天以现金方式补足给卖方。
6、卖方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完全所有权且该物业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被查封的情况,绝无其他权利设定;保证原租赁关系终止或原承租人自己已放弃优先购买权;保证不属于违章建筑、危房或被拆迁范围;保证该物业交易后买方无须负责该房的产权纠纷,否则赔偿买方及经纪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7、若该物业地址已落有户口,卖方应当在 把户口迁出。
8、若因为买卖双方现有、曾拥有或曾经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房改房,导致本合同所交易之物业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则视为该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9、买卖双方应当及时提供与该物业交易有关的资料,并积极配合经纪方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缴纳该次交易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直至该物业交易过户完毕时止。
10、买卖双方接到经纪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配合经纪方办理交易的相关手续,不配合造成延误的一方视为违约。若非本合约三方中任何一方原因而导致本次交易未能按期完成,三方均同意交易日顺延。
11、买卖双方同意买方的新房产证由经纪方陪同买方到房管部门领取并由经纪方保管至卖方收到房屋余款之日止,且买方有权指定记载于新房产证的所有权人。
12、本合同记载的当事人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的送达地址,前述材料在寄出十日后视为送达成功。该地址如有变更,须立即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其他方,否则相关通知、文件或其他资料送达不到的责任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
1、基于买卖双方之信任委托经纪方作为居间人为本次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且经纪方在双方买卖该物业前已经为双方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已完成了本合同主要义务,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各向经纪方支付成交价1.5%的服务佣金(以《佣金确认书》为准,如无《佣金确认书》则按本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签订合同后,除因经纪方原因导致不能完成物业的产权过户之外,该佣金不予退还。如买卖双方逾期支付佣金或信贷服务佣金,每逾期一天,应按佣金总额的1%向经纪方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2、经纪方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该物业的查档、缴税、贷款、还款、抵押(注销)登记、交房等相关手续(但买方或卖方不需要经纪方协助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的除外),提供中介服务到卖方获得全部房款、买方获得新房产证、双方交房即行终止。
3、若卖方或买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各方面损失,经纪方已经收买卖双方或一方服务佣金均不予退还,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的服务佣金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
买卖双方如拒绝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要资料或逾期办理缴税、按揭贷款、还款、抵押(注销)登记、过户等任何相关手续或逾期交付物业或逾期支付房款或违反合同其它约定的,应按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未超过二十天的,违约方须每日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二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且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应向经纪方支付的佣金。守约方解除合同的,应向违约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3、若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总价成交价的1%支付违约金。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则以税局、房产局、国土局、银行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经纪方已如实告知买卖双方经纪方所掌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最新的国家房屋买卖政策(如南宁市限购令)、相关法律法规、经纪方服务内容及办事流程、政府部门税费标准、按揭贷款流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交易风险等内容,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向买卖双方作出详尽解释,买卖双方均已充分理解和明白上述信息和合同条款且无异议。买方保证具备在南宁购房的资格,不属于被限购主体,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国家若对房屋买卖有新的法律或政策规定的,三方应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按新规定执行的一方或几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3、合同三方同意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合同标的物瑕疵及买卖双方最终能否实现合同标的物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在此之前与任何一方在谈判中的声陈、理解、承诺与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买卖双方到南宁市产权交易中心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如该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若有未尽事宜,另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或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终止。
7、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买方、卖方及经纪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补充约定 (如补充约定与前述条款有不一致的,以补充约定为准):
卖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
买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
经纪方:
经办人: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客户须知:
1、本合同标注*项为必须填项,不得留空;2、为保障阁下的合法权益,阁下在向我公司缴付款项时,我公司将根据款项内打开具有“财务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如有员工私自向阁下开具白条收据,请阁下拒绝接受,否则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房屋委托中介(独家)买卖合同(通用3篇)》相关文档: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合集5篇09-01
房屋买卖合同优秀范文模板5篇09-01
房屋买卖合同通用模板(集锦5篇)09-01
房屋买卖合同正规模板精选5篇09-01
房屋买卖合同模板5篇09-01
车辆买卖合同(完整版)09-01
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09-01
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通用版)5篇09-01
车辆买卖合同(精选15篇)09-01
汽车的买卖合同(15篇)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