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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借款合同最新(篇1)
贷款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络 :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当票,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动产质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方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质押标的质押物名称:
质押物品种、型号:
质押物数量:
暂估价值:人民币万元整;
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的时间:
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的地点: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详细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详细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借款金额借款数额:人民币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
双方确认: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早还款;
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
第五条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元整;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为人民元整。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六条质押动产的交付与登记
1、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仓储费用由乙方承当。
2、依法应当办理质押权设立登记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
第七条放款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质押动产已交付甲方占有,甲方已获得仓单或相关凭证。
3、已办妥质押权设立登记手续,甲方已收到相关文件。
4、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利机构关于同意借款和质押的决议。
5、乙方已付清仓储保管费、公证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第八条质押动产的权利限制
1、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质押动产或做出对甲方不利的任何改变;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当赔偿责任。如乙方确需转让质押动产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获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出库手续。
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质押动产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当保险费用。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质押期间如质押财产价值显着减少的,或第三方就质物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第三方就质物申请保全或强迫执行措施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撤消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
4、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质押动产上另行设定质押权、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动产进展出资、合伙或联营。
第九条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质押的动产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获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利机构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乙双方在签署当票及本合同时,该质押动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质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
3、及时交纳质押期间动产的仓储及保管费用。
第十条质押权的行使
1、双方特别约定: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当票项下的借款提早到期:
乙方违背其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的;
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质物毁损、灭失、价值下降,或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质物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或质物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情况;
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
或乙方在收到甲方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质物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质物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质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到达15日的。
2、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视为借款提早到期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那么,甲方有权行使质权。
3、如仓储合同约定的质物仓储期限届满,那么乙方应于期限届满前向仓储人交纳下一期的仓储费用。否那么,甲方有权立即宣布借款全部提早到期,并行使质押权。
4、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质权。如甲方自行拍卖质物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5、质押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局部归出质人所有,缺乏局部由债务人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或借款提早到期之日起5日内结清当金、息费、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6日起,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3、乙方或丙方违背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乙方或丙方原因此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局部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丙方与乙方承当连带责任。
4、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缺乏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当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时,上述担保条款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当。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迫执行效力的,假设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那么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迫执行,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质押动产返还及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通知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络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承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1:质押动产清单
附件2: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受权代表:
乙方:受权代表:
质押借款合同最新(篇2)
贷款方:
借款方: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借款金额为 元,借款利息按合同签订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并在还款时一并偿清,假设发生逾期不还,将按 %计算相应罚息。
第二条本合同借款期限为 天,借款方应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确需延期归还,应在借款到期前七日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由贷款方审核是否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条借款方以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作为质押,以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和罚息。
第四条本合同中借款方用于质押的保险合同号码为: 〔详见保单〕。
第五条借款期间发生任何形式的给付,给付金将优先归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借款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本息的,质权自动消灭,贷款方应当返还上述保险合同。
第七条本合同期内因失效或其他原因致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单欠款本息将从退保金额中扣除。
第八条借款到期,借款方逾期未归还的借款本息总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贷款方将不再承当任何保险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经协商,本合同在变更协议未达成前仍然有效。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 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贷款方备存。
贷款方〔盖章〕:
借款方〔签字〕:
年 月 日
质押借款合同最新(篇3)
借款人:身份证号:
住址: :
抵押人:身份证号:
住址: :
贷款人:身份证号:
住址: :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方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老实信誉原那么,为明确责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局部借贷
第一条借款性质:本借贷行为系民间借贷。
第二条借款用处限制: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借款人须合法使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条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借款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日。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未记载的按照本条)。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取出房屋他项权证)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借款利率、付息方式、时间及逾期付息规定: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百分之)。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元;第一期利息于年月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年月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详细付息时间按照借款借据,借款借据未注明的按照本条规定)。假设逾期付息,借款人同意除按本条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每天再按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三加付利息。
第六条提早还款:借款人假设提早还款,应提早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获得贷款人同意。提早全额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局部提早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就提早还款额另行支付20天的利息。
第七条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2、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平安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共同委托的效劳商,并提早归还贷款本息;
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才能、借款用处、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4、向贷款人提供抵押人第二住所(第三人房产亦可)保证材料,并向贷款人提供由提供住所保证人签字的《提供住所保证书》。
5、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络 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效劳商。
第八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及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如贷款人无故回绝发放贷款,贷款人应承当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并承当违约金。
第九条提早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早收回贷款,如因生计确需提早收回贷款的,应提早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假设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假设借款人不同意,那么本合同继续履行。
如出现以下影响贷款平安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早清偿局部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行使此项权利对借款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才能或被宣告失踪、死亡且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当还款义务;
3、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利息、且逾期10天以上者;
4、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经济纠纷被起诉或借款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财产权利的行为发生时;
5、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缺乏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承受的其他担保的。
质押借款合同最新(篇4)
质押借款合同范本一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农业开展银行
出质人:(1)
借款人因 需要,向贷款人申请 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处、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 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方案: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详细的提款方案,并提供说明借款合理用处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方案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方案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
借款人应用以下资金,但不仅限于以下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 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 万元,实际质押额为 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平安、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早清偿贷款本息,缺乏局部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答应别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获得的转让费、答应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当。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缺乏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缺乏受偿局部,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早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早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平安时,贷款人有权提早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 %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那么,贷款人有权停顿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早收回已发放的局部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处使用贷款;否那么,贷款人有权停顿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早收回已发放的局部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局部,按日利率 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局部按日利率 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好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那么,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顿发放贷款、提早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那么,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别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平安。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早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那么,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平安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 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当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进步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早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受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九条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质押借款合同范本二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1)A股份(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2)B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C股份(下简称C公司)35%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经营开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D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D公司)73%的股权;
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35%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73%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质权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35%的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指A公司和B公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73%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价款:指根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73%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承受该等质押担保。
2.假如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假如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缺乏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局部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假如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那么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那么质权人有权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展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三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当。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加速到期
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那么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
第五条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背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答应或受权。
2.质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答应和受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答应和受权之义务。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本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假如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份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份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份的状况资料提供应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受权其合法代表签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
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及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省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省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省工商局获得签发给质权人的有关权利证书。
第六条证书的保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有关证明和文件应交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人保管,并在本协议按第7条第2款终止后返还给出质人。假如出质人为某一合理的目的需要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质权人应允许出质人在提出要求后索取或查看这些证明和文件,出质人应在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后将其还交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人保管。
第七条效力与期限
1.本协议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合法受权代表签署并在省工商局登记后生效。
2.本协议在出质人如约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质权人就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出质人的延期/展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展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今后的违约行为进展追究的权利。
第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那么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协议双方合法受权代表签署并报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2.本协议用中文书就,一式三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3.本协议双方已促使其合法受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股份(公章)
受权代表:(签字)
B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受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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