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保密协议书范文
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四条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专有信息所有人:
2、签约责任人:
每一方就专有信息的传授和接受事宜而协调的首要责任人。
2.1甲方:
2.2乙方:
3、依本协议传送的有关专有信息的说明:(要求:1、清楚地说明包括的主题和产品、文件题目、形或文件编号、日期等等;2、明确是通过视觉、听觉或其他方式传递保密信息的;3、如果需要可以使用附件说明。)
信息名称:
4、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4.1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
4.2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进行书面记录。
5、保密义务:
5.1乙方同意严格控制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乙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乙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5.2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适当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5.3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6、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6.1乙方同意如下内容:
6.1.1乙方只能为下述目的而使用专有信息: 使用目的: 。
6.1.2除乙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
6.1.3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
6.2乙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7、例外情况:
7.1乙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7.1.1有书面材料证明,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7.1.2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乙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7.1.3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乙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7.1.4有书面材料证明,乙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7.2如果乙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乙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乙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8、专有信息的交回:
8.1当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专有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
8.2没有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
9、否认许可:
除非甲方明确地授权,乙方不能认为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10、救济方法:如果发生乙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10.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11、保密期限: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责任期限于到期。
12、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13、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本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为 法院。
14、生效及其它事项:
14.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4.2本协议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若在协议内容的解释上有冲突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14.3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14.4本协议包含如下附件: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1995年1月6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计划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
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
1、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项目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3、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
4、建立本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保密范围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项目和列为企业秘密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纸(含草)、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其中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其中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四章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纸、磁(光)盘、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
第八条本单位科技人员、行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法人签订包括有保护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九条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含有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本单位将予聘用的不予调入。
第十条对列入确认为上级和本单位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单位再签保密协议,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二条有关行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本单位时,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本本单位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本本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本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单位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本单位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密主管部门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
第十七条本单位及各部门档案馆存档案资料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档案资料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须报主管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
合同编号: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时间:
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就乙方采购甲方的 达成以下协议:
一、产品采购乙方同意向甲方采购产品 。
二、产品质量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甲方的质量说明书,并经乙方验收合格。乙方在收到产品的 日内向甲方出具产品验收证明,逾期不出具合格证明或不合格说明,则视产品合格。
三、数量 台。
四、产品价格乙方向甲方采购的 价格为每台 元。乙方不得将 作为对外零售之用。上述价格中含产品的售后服务费用及运费。
五、货款支付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货物后,以电汇形式向甲方支付 %的货款总额并出具发票,并于全部产品安装完毕后支付其 %的货款总额。收款单位: 科技有限开户行: 账号:
六、交货时间: 年 月 日前。
七、交货地点:
八、包装甲方必须提供适合产品运输和存储要求的有效包装。甲方必须在所有外包装上标识产品必需的有关标记。
九、售后服务
1、甲方承诺售后服务期限 年。
3、甲方在服务期内为用户提供 服务。(保修范围:非人为损坏)
十、保密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情况予以保密,未经透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及透露方的情况。
十二、违约解决
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就,并受中国法律约束。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基础上,签订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职务成果归属
甲乙双方确认,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年内,乙方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它商业秘密,有关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商业(技术)秘密的内容和具体围
包括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职务成果等商业秘密在内的、任何可以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且不为公众所知的具体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均属甲方的保密信息,为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
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其它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情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三条乙方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
1、本条所称任职期间为甲乙双方劳动台同签订期间,劳动合同签订期间与实际劳动权利义务履行期间不一致的,以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期间为准(统称劳动合同签定期间)。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固定的任何成或不成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3、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该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它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自行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4、乙方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乙方将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如需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可以从乙方的薪酬总额中扣除。
第四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乙方的保密义务
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该保密义务直至甲方的上述秘密丧失保密性之日至。
第五条乙方其它义务
1、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解除、终结以后,乙方不得通过利诱、游说等方式干扰甲方与其它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2、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解除、终结以后,乙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破坏甲方与现
有产品供应商、销售商以及甲方关联企业、合作企业、客户等之合作关系。
第六条任职内的竟业限制
1、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与甲方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以及甲方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聘用(包括兼职),更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甲方的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它公司。
2、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乙方的亲属不得作为股东或投资人对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行业进行投资(但购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除外),更不得与甲方发生竞争,将甲方业务介绍给第三方(包括乙方本人)办理,或从事其它任何与甲方竞争的业务。
3、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乙方是否仍负有前款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竟业限制协议另行规定。
第七条财物返还
乙方应当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全部返还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乙方不得做任何形式的.备份。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而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因乙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并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条其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效力相同。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 交通违章查询告知系统的全部知识产权和再开发能力鉴于乙方对甲方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甲方的技术及专有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这些技术的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所提供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二、甲方所提供技术乙方可使用的范围:
三、技术合作的.内容:
五、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六、技术使用费及支付方法:
(1)按利润分成,甲: 乙: 的比例分;
甲方:(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
由于乙方在公司关键部门工作,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和管理上秘密,为明确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有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协议无效。
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内容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方案、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纸、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
第二条保密规章和制度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保密责任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四条保密期限风险提示: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 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 年后,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
因此,企业 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约定保密期限做为直至该保密信息通过正常途径进入公知领域为止,而不做具体的年限约定;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 年或 年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
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乙方自离职之日起 年内不得从事相同职业的工作。
第五条违约责任风险提示:根据劳动规定,除了员工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款。
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第六条其它事项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鉴于 乙方在甲方任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非公开的、专有的和具有保密资料及信息(含甲方产品价格信息、供应渠道、客户资源信息、对所签经济合同、财务信息、尚未公开的重大投资决策、其他有关甲方利益或甲方产品的信息),以及在乙方为甲方客户服务时从客户端得到的所有保密信息都属于本合同协议保密的内容。乙方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双方就以上保密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协议无效。
第一条、秘密信息甲乙双方确认: 秘密信息是指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未曾公开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财务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网络、销售状况、客户名单、市场开发及售后服务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乙方承认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书面、口头、表、音像资料等获得或通过观察全部或部分设备、产品等获得这些秘密信息。甲乙双方同意,上述秘密信息不包含那些非因乙方过错而进入公众领域的公开信息。
第二条、对秘密信息的保密
(1)除因工作需要得到甲方明确书面指示外,不得使他人获得或使用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2)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3)不得窃取、复制或公开包含这些信息的.文件或拷贝;
(4)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无关人员泄露这些信息。
第三条、保密期限风险提示:
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 至 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 至 年后,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 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约定保密期限做为直至该保密信息通过正常途径进入公知领域为止,而不做具体的年限约定;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 年或 年保密期限。双方同意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 年内有效。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离职,仍须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四条、违约责任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调查费用和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风险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员工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与效力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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