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合同协议书范文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咨询内容: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完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咨询要求:按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规范及环保审批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与报批阶段的工作。
3.咨询方式:向甲方提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份数满足审批需要)及电子文档1套。
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1.合同签署后,一周内向甲方提交编制报告书所需资料清单;
2.乙方收到相关技术资料后按照下列进度开展工作,以保证合同规定乙方承担的技术咨询工作按计划实施。
3.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的技术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完成环评报告报批稿。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⑴报告书必备的供需协议、承诺函、计划书等证明文件;
⑵按照乙方提供的监测方案要求提供环境监测资料和气象、水文资料;⑶与项目环评工作有关、必须的相关技术报告、现状图文等资料;⑷保证资料的真实性;⑸如不能按时提交资料,评价时间顺延。
2.提供工作条件:
⑴协助乙方进行现场勘察调研,为乙方工作人员开展评价工作提供方便;
⑵按时向乙方支付环评工作经费;
⑶报送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组织技术评审会。
3.其他:
无
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双方协商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支付乙方,并按乙方进行兑付。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40%,计人民币。
2.乙方完成环评报告书送审稿,在送审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40%,计人民币。
3.乙方完成环评报告书报批稿,在报批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20%,计人民币。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有关本项目的各项技术资料与数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外泄给与本项目无关的
第三方。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无
2、无
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
成果进行验收:
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并获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前提下乙方负责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通过的专家审查。
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造成环评工作拖延,使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环评工作的,工作时间顺延。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延迟提交环评报告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完成的本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
(2)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双方协商
(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乙、双)方所有。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无
3、无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无
第十四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书面文本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无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签订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由不可抗力造成环评工作不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的,工作时间可顺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自乙方完成全部的环评工作,且甲方付清全部环评费用后自动失效
技术咨询合同协议书范文(二)
委托方: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服务方: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1技术服务的目标: 。
1.2技术服务的内容: 。
1.3技术服务的方式: 。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1技术服务地点: 。
2.2技术服务期限: 。
2.3技术服务方式: 。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3.1提供技术资料: 无。
3.2提供工作条件: 无。
3.3其他配合协作事项: 无。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4.1技术服务费总额: 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该费用已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报酬和所需的全部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4.2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支付技术服务费,并按以下方式向乙方付款:
100%款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通过银行汇款或支票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保密
5.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5.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 、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3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由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5.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年内持续有效。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工作转由第三人承担。
第八条侵权处理
8.1乙方应当保证,其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和/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8.2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技术服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重新获得使用上述技术服务成果的权利。
(2)更换或改造上述技术服务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技术服务成果。
(3)其它使甲方对技术服务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甲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由于甲乙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法律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9.2甲乙双方依照协议规定所应承担的协作任务,因不可抗力确属无法承担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对方。
9.3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力
a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而导致的与本协议发生的抵触;b因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疫情或其它不可预估的意外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本协议不可执行)确实无法承担协作任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4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9.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均视为违约。除继续履行协议外,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下限为合同总额的30%,上限不超过合同总额;违反保密条款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另议。
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未达成解决协议,双方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2.1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
12.2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12.3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2.4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2.5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技术咨询合同协议书范文(三)
合同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为一方, 公司(以下简称为咨询方)为另一方,双方就 的技术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内容
(一)委托方希望获得咨询方就 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而咨询方愿意提供此项服务。
(二)技术咨询服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三)技术咨询服务的进度安排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四)技术咨询服务的人员安排见本合同附件三。
(五)技术咨询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完成,将在 个月内提交最终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图纸、设计资料、各类规范和图片等。咨询方应免费通报委托方类似工程的最近发展和任何进展,以便委托方能改进该工程的设计。
第二章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委托方应向咨询方提供有关的资料、技术咨询报告、图纸和可能得到的信息并给予咨询方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特别是委托方应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总代表以便能随时予以联系。
(二)委托方应协助咨询方向有关机构取得护照签证、工作许可和咨询方要求的其它文件以使咨询方能进入委托方国家和本工程的现场,但费用由咨询方负担。
(三)除了合同附件三所列的技术人员外,咨询方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咨询方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委托方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四)咨询方应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咨询技术咨询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
(五)咨询方应协助委托方的技术人员获得进入咨询方国家的签证并负责安排食宿,食宿费用由委托方负担。咨询方应为委托方的技术人员提供办公室、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
(六)咨询方对因执行其提供的咨询服务而给委托方和委托方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咨询方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咨询方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七)咨询方对本合同的任何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咨询方因付出专业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并将在本合同第(七)、(三)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后解除。
第三章价格与支付
(一)本合同总价为 (币种) (大写: )。
各分项的价格如下:
分项一的合同价为 (币种) (大写: );
分项二的合同价为 (币种) (大写: );
分项三的合同价为 (币种) (大写: );
分项四的合同价为 (币种) (大写: )。
(二)本合同总价包括咨询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咨询方在其本国和委托方国家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委托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果委托方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委托方向咨询方的所有付款均通过委托方所在地的 银行以电汇方式支付到 银行咨询方的帐户上。
对咨询方提供的服务,委托方将以下列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
(1)合同总价的 %,即 (大写: ),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咨询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批准证书或不需批准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咨询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 元(大写: ),以委托方为受益人的对预付款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见合同附件。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五份;
D、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E、即期汇票一式二份。上述单据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迟于 天内交付。
(2)分项一合同价 %,即 (大写: ),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分项一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分项二合同价的 %,即 (大写: ),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支付给委托方:
A、分项二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分项三合同价 %,即 (大写: ),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分项三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D、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分项四合同价 %,即 (大写: ),在委托方收到咨
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B、分项四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6)分项四合同价 %,即 (大写: ),在委托方收到咨
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四)如果依据合同规定咨询方应支付预提税和应向委托方支付
违约金,委托方有权从上述款项中扣除。
(五)为执行合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中国之外的发生的费用由咨询方承担。
第四章交付
(一)前述技术咨询报告以CIF 价格条件交付的最后期限为:
A、分项一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 月内;
B、分项二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 月内;
C、分项三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 月内;
D、分项四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 月内。
(二)咨询方在航空邮寄上述资料时应以传真方式将邮寄日期和航空提单号等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收到上述技术咨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咨询方。
(三)如果在邮寄过程中上述资料发生丢失、损坏,咨询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免费予以替换。
第五章保密
(一)由委托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咨询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咨询方。
(二)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三)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六章税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对委托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委托方负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咨询方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所得税的协定而向咨询方课征的各项税费均由咨询方支付。委托方依据本国的税法有义务对根据本合同而应得的收入按比例代扣一定的税费并代向税务机关缴纳,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上述税款税收单据后,委托方应毫不迟延地转交给咨询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税费均由咨询承担。
第七章保证
(一)如果咨询方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委托方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委托方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咨询方,并给咨询方 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咨询方在委托方所给的期限内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咨询方能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为止。
(二)咨询方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咨询服务,其合同项下的咨询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
(三)咨询方的保证义务在本咨询服务经委托方最后验收后或最后一批款项支付后的 月到期。
第八章技术咨询报告的归属
(一)所有提交给委托方的技术咨询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咨询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委托方的财产,咨询方在提交给委托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二)咨询方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但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咨询方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咨询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第九章转让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委托方或是咨询方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第十章违约和合同的解除
(一)如果由于咨询方的责任,技术咨询报告不能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期内交付,咨询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委托方支付迟延罚金:
A、第一至第四周,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
B、第五至第八周,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
C、从迟延的第九周起,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在计算违约金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
(二)迟延交付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咨询方交付技术咨询报告的义务。
(三)对咨询方的下列违约行为,委托方可书面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A、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任何一项的技术咨询报告期限后 天内仍不能交付部分或全部技术资料;
B、无法使技术咨询报告达到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最低验收标准。对上述解除合同,咨询方应退还委托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额,并按年利率百分之 加付利息。
(四)如果一方有下列行为,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A、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B、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轻微的违约除外,并在收到对方书面的通知后天内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对其违约予以弥补;
C、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D、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超过 天。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一)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然而,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
(二)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证实。
(三)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二章仲裁
(一)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章语言和标准
(一)除本合同及附件外,委托方和咨询方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咨询方给委托方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英文。
(二)尺寸均采用公制。
第十四章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的法律含义、效力、履行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五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一)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如果需要,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双方应尽一切努力使合同在签字后(三) 天内获得各自国家当局的批准,各方应立即将批准日期书面通知对方。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二)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 年。
(三)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涉及重要事项的传真应随后立即以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确认。
(四)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正文与附件有矛盾之处,合同正文内容优先。
(五)本合同期满时,合同项下的任何未了的债权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
(六)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二份。
委托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咨询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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