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沙水泥石子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黄沙水泥石子购销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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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和砂石可以用于墙面的稳固,那么水泥沙石购销合同是怎么回事呢?以下是研究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泥沙石购销合同范文。
水泥沙石购销合同范文一:
甲方:(以下简称需方)
乙方:(以下简称供方)
依照我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采购事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厂家、需求数量、单价、金额、进货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施工技术要求,供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检验要有合格证并复验合格。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按需方计划,货送需方工程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四、运输方式、装卸等费用负担:
供方负责汽车运输至需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车及堆码好的一切费用。
五、物资验收计量方法:
货在工地后,经供方派人堆码整齐后双方现场点数,由需方指定专人在送货单上签收,以工地实际签收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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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价格上下浮动超过5%(含5%)按实际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浮动需提前通知甲方,如上浮不通知甲方,甲方按原价格收货,价格下浮如未通知甲方,甲方发现后给予价格调整5倍罚款,所有收到货均按下浮结算。
七、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垫资九十天。超过120天,每吨(立方米)加10元,以此类推。
八、违约责任:
我方在施工作业前两天通知乙方,乙方须根据我方指令无条件配合我方施工作业,如出现拖延一天罚款500元以此类推。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遵循协商、调解、仲裁的解决程序,调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如供方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剩余款项支付仍按合同第七条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十一、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需方执四份,供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为货款两清之日止。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水泥沙石购销合同范文二: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工程需要,向甲方购买黄沙、水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1.乙方必须从甲方购买所有所需的黄沙和水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黄沙和水泥。如果乙方违反此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向甲方购买所需的黄沙和水泥。每次需要货物时,乙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在两天内将黄沙和水泥送到乙方的工地。如果甲方逾期交货,则应支付货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3.黄沙和水泥的接收验收方式: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进行验收,只有合格的才能使用。如果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否则,该批黄沙和水泥的质量将视为完全合格。
4.付款方式:黄沙和水泥的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甲方将黄沙和水泥送到乙方工地当天,乙方必须支付该批黄沙和水泥总价款的30%,余款需在30日内付清。
5.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如有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6.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批送货都需附明细表。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水泥沙石购销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责任及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通大道商业城3#市场工程使用乙方提供的建筑用砂、石材料,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供货时间:
协议签订日起至工程完工。
二、供货数量:
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三、供货价格:
1.砂(规格0.1~1mm),单价为:/m3
2.石子(规格2~4cm),单价为:/m3
四、供货方式:
甲方应按工程进度实际需求量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供货。乙方负责用自卸汽车将砂和石材料运送至该工地指定的堆放地点卸货,甲方应保证工地堆放点的道路畅通。
五、砂和石验收:
甲方在对砂和石材料进行验收时,对不合格的砂和石材料拒绝签收。砂和石材料的数量以每车实际丈量的数量进行计算。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应确保合同期内的砂和石材料的供应(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所供应的砂和石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七、结算方式:
乙方在每月月末前报送当月材料的数量送交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完后在次月15号前支付乙方所供应材料总量90%工程款,余10%待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留一份备案。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失去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有三种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的合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合同。
2.合同内容不合法,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但有两种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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