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篇一: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颁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0-01-07
【实施日期】 1990-03-01
【文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题 注】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合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技术出让方的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作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是本市技术合作登记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作的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本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技术咨询、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条 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一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
第七条 各类技术合同必须遵照《技术合同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联合制法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统一标准式文本。
第八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技术合同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设在市专利管理局。
各区、县科委及市科委授权的有关部门,凡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后,可受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条 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登记场所;
(二)有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职责是:
(一)按《技术合同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
(二)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三)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月向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内容: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技术合同法》;
(三)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合法的合同主体。
第十四条 就下列内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登记范围: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二)产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产、维修、销售和业务承揽,设备的安装和保养,货物的运输、仓储和保管,劳务协作,建筑工程承包;
(三)生活服务、商品中介等非技术性服务;
(四)个类学校(班)对学员进行的教学培训及为学员安排的生产实践;
(五)国家、地方计划内的科技项目和非独立的科技经营与技术咨询机构承担的本单位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 对既含有技术性部分又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综合性项目,要求享受技术交易优惠待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将其中技术性部分与非技术性部分划分清楚,分别签订技术合同和经济合同。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贸易的出让方,凭科技经营、技术咨询证书或单位证明登记手续。经过技术中介的合同,根据出让、收让、中介三方协议,也可由技术中介方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职人员出让非职务技术成果,须付能证明所转让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出让人的材料,或出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侵犯该单位权益的证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由技术合同登记点发给登记凭证。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凭登记凭证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提取津贴和奖励费用以及办理申请科技信贷等手续。未经认
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得享受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和提取津贴、奖励费用。第十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减免税、津贴和奖励的发放比例,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市科委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除按规定收取工本非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登记点对受理登记的技术合同,一般在一周内审理完毕;因情况不明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审理世间,在两周内作出是否准许登记的决定。
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周内,提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在两周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及本市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改变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
(一)将非技术或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合同认定为技术合同的;
(二)将技术合同认定为非技术合同而不予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点对技术合同当事人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由于技术合同登记人员泄露技术合同中的技术秘密,给技术合同当事人造成侵害及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和赔偿经济损失,直接责任者应负行政和经济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点丧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或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舞弊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报请市科委批准,吊销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属于《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宣布技术合同无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查处。在处理过场中,凡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者市专利局及时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中涉及发明权、发现权、技术成果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专利侵权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分别委托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者市专利管理局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篇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类)
发布日期 : 2011年11月04日
审批项目名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北京行审核准类科技008号--2002号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61号公告)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4.《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京科政发[2002]622号)
5.《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京科政发[2002]624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受理机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注:请点“北京地区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联系方式”查看。
负责人:刘军
联系人:张平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北楼3层 邮编:100035
电话:66165645
传真:6612153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30 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8条、《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
2. 《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技术合同登记表》。(《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
3.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若技术合同为外文文本的,需提交与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22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材料。(《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9至10条、第13至14条、《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
认定登记其他注意事项
1.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可以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
2.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办认定登记的合同为生效的技术合同;(《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3.申办的合同属于《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规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4.申办人提交的合同文本规范、条款明确完整、标的内容具体明确;
5.申办人提交的合同,当事人适格,合同各方加盖的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清晰、规范;
6.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其他规定。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符合审核标准的,成交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认定登记,必须经登记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登记。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成交额在2000万以上的,由受理登记机构报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
时限:3个工作日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后,交原受理登记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件: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图.doc
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doc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及须知.doc
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问答.doc
5.技术合同登记表.doc
6.北京地区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联系方式
结果公示
【篇三:技术合同认定办事指南】
技术合同认定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技术合同认定
办事机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区县科委、开发区科技局、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科技局、市经委、
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市总工会技协、市农科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科
技企事业管理处。
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申办条件
1、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要进行卖方注册。
卖方注册是指卖方在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时,需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和
填写完整的《用户注册申请表》等证明材料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2、申请单位应先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www.ctmht.net.cn)提出申请后再持技术合同到技
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区县科委、开发区科技局、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科技局、市经委、
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市总工会技协、市农科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体
改处。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给予登记,打印“技
术合同登记表”,并加盖“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4、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出具“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
登记证明”,并加盖“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
(含1000万元)的,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到市科委审核并加盖“天津市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登记章号01)”后生效。
5、当事人办理审批技术交易奖酬金手续时,应先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扣除
成本,并需在核定表上加盖财务章。
6、登记人员对当事人填写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进行审核,根据本次实现的技术性收入
20%-40%比例核算奖酬金,并在“技术合同登记表”上记录。
7、外资机构的技术合同、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合同、国内企
业对境外企业开发、转让的技术合同,应到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8、申请单位可持“合同执行信息表”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奖酬金手续;持经认定登记的合同
文本、“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手续。
申办时应做事项和应备材料
一、技术合同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3份)
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要填写规范、条款完整,标的内容要具体、明确,法定代表人要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2、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3份)
3、技术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公章及财务专用章(3份)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技术合同成交后,进账单或发票复印件(1份)
6、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要进行卖方注册。
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应是已生效的合同,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二、技术进口合同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合同办理认定登记,应出具外方委托授权书(外文及中文翻译件)(1份)。
2、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3份)
技术进口合同为外文合同的,申报单位应到国家正式承认的、有翻译资格的翻译单位,将技术合同主要条款译成中文填报,同时附上外文合同。或提供双方正式签字的中外文技术合同文本。
3、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3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进出口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5、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外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境外公司注册证明)(1份)
7、《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1份)
8、《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证》复印件(1份)
9、技术合同成交后,卖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1份)
10、提成合同需提供要办理的技术交易金额计算明细(1份)
11、技术开发类合同需提交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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