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城票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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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作内容
1.1 乙方在其网站及其他网络平台上,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售票及移动互联网售票的支持平台(以下简称“票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撑、业务推广、在线付款和客户服务等支持。
1.2 甲方自主使用乙方提供的票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票的自主定价、座位图的自主发布、票务业务的自主运营等。
1.3 乙方用户通过票务平台,在线选座、在线付款、获取电子影票,并到甲方影院现场通过售票系统验码得到正式电影票,入场观影。
1.4 乙方用户通过票务平台购票所产生的票款收入由乙方统一代收,然后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4条结算票款收入。
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负责协调并配合售票系统服务商,以方便乙方实施票务平台的系统对接。
2.2 甲方需指定专门的业务负责人针对乙方提供的票务平台提供对接服务,并保证双方合作
2.3 甲方为购票成功的乙方用户提供指定专门的取票通道,以方便用户快速取票。
2.4 甲方为购票成功的乙方用户提供与甲方自身原有用户一样的同等客服待遇(客服电话 ,每周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为 ),甲方负责提供二线客服,及时受理乙方一线客服转达的与购票相关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2.5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推广在线选座购买电影票服务时,使用甲方业务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商标、logo、客服体系说明等)。
2.6 甲方同意就乙方有相关宣传需求给予配合,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票价优惠推广支持等。
2.7 甲方享有按照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通过乙方票务平台获得的电影票销售收益。
2.8 自乙方用户在线支付购票款之后,甲方须为乙方用户提供观影及其他配套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遇甲方影城停电、设备故障、放映事故、临时撤换场次等突发状况,甲方须向经乙方平台购买影票的乙方用户提供与甲方自身原有用户同等的退票换票以及相关赔偿服务。
2.9 因本次合作,甲方如获得了乙方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或类似信息,甲方在任何时候均有保密义务。
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负责提供合作所需的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与售票系统服务商的沟通和技术对接,以及为票务平台支持网络支付渠道等。
3.2 乙方负责票务平台的日常维护,应保证票务平台的正常运行。
3.3 乙方负责通过自身渠道,对票务平台、双方的合作业务及甲方在平台上举办的各项活动进行相关的宣传推广。
3.4 乙方负责提供一线客服,及时受理用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如遇用户购票成功后与影城相关的问题以及与购票相关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可转达甲方客服处理。
3.5 乙方通过自身渠道推广在线选座购买电影票服务,推广时经甲方同意后,可以使用甲方业务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商标、logo、客服体系说明等)。
3.6 乙方依据本协议第4条约定,向甲方支付代收的电影票销售款项。
3.7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渠道及平台等本协议约定之服务,对乙方用户在线购票和支付行为实施完毕后所进行的活动及接受的服务,不承担任何组织及管理责任。
3.8 因本次合作,乙方如获得了甲方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或类似信息,乙方在任何时候均有保密义务。
4. 费用及结算
4.1 费用的计算
4.1.1 用户票价组成:用户支付的购票票价为甲方设定的票价与乙方的在线售票手续费之和。
4.1.2 乙方向成功有效购买的用户收取的电影票款之外的人民币5元/张的在线售票手续费,该手续费收入完全归乙方所有,用于支付票务平台的运维成本。
4.1.3 甲方票价由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票务系统自行设定,甲方设定的票价需至少低于甲方柜台正常现金票价5元。用户支付票款中甲方票价部分为甲方收入。4.1.4 甲乙双方根据结算报表核实销售分成明细,核对无误后进行结算。
4.2 费用的结算
4.2.1 甲方拥有支付宝账户时(甲方支付宝账户为:[ ]),用户在支付票款后,乙方系统会实时将甲方设定票价的票款转入甲方支付宝账户。甲乙双方每月进行一次对账,如对账无差异则不再进行现金结算,如有差异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2.2 甲方无支付宝账户时,乙方负责将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票款收入,按照月结的方式和期限,于每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依次顺延),向甲方的结算账户划付票款。
甲方结算账户:
银行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4.2.3 甲乙双方的结算周期为一个月,即每月1日进行双方对账,每月10日为结算日(如遇法定节假日依次顺延),每月10日结算上一个自然月1日至31日的票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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