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协议书 篇1
甲方: (委托方)
乙方: (承运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双方充分、平等的协商,特制订本运输合同。
一、服务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的送货要求和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门到门的运输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送货过程的货物相信服务;
3、乙方为甲方提供在途车辆位置情况信息服务。
二、运输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的运输要求,负责上门提货并按甲方要求准确无误无损的把货物送达甲方所指定的目的地;
2、运输方式:;
3、运输货物的工程名称:
4、运量:约吨(最终重量按双方核定的重量为准);
5、规格:每车货物的重量和平面及立面尺寸原则上均在营运车辆规定的范围以内。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按照预定的发货计划通知乙方发运货物,承运方必须保证委托方的运输时间;
2)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时,保证货物的合法性,并向乙方提供与所送货物相符的相应出货单据。明确表达乙方托运货物的价值、件数、重量、体积、目的地,以便于乙方安排车辆正常送达;
3) 甲方负责安排托运货物的装卸,并衔接好客户的收货事宜,负责协助乙方处理好收货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4) 甲方有权对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拒绝装车而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5) 甲方装卸工不能将破损,有污染等不良品混装进车内;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接到甲方委托承运通知后,按时将合格车辆派到甲方。逾期未到,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运输计划;
2) 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将甲方货物送达目的地,但如遇天灾、山洪、塌方、地震、战争或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情况,乙方须即时通知甲方并将预急处理措施告诉甲方:
3) 货物在承运期内,丢失、短少、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按成本价格赔偿)(不可抗力因素及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除外),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地址将货物直接交给客户,办理交接手续好,必须将有效签收回单(含有收货人、收货数量、收货日期时间、图章等信息)反馈给甲方;
4) 乙方在接受甲方要求运输的货物时,应对货物的数量及包装(以外包装为准)进行清点核对。对装车过程进行监装。对装车过程的不当操作及外观或包装有疑问的货物应指出,纠正或拒装,装货后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 乙方对所承运的货物负安全责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货损、货差以及货物卸错地点需要转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货损、货差按成本价格赔偿);
6)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发货计划运输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如乙方擅自终止运输合同或不能满足甲方要求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10%的合同总价作为赔偿;
7) 运输质量:乙方保证运输车辆清洁、干燥。因乙方驾驶员违反文明作业规定,与甲方客户发生争议,造成恶劣影响,致使甲方客户投诉,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运费及结算方式
1、运费:/吨;
2、结算方式为单项工程结算,按甲乙双方核定的重量开票结算;
3、付款:工程铁塔承运完后,甲方收到乙方的运输(可抵扣)发票,在三个月内以汇票的形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合同的有效期及其它
1、本合同仅限——→承运期间国家新颁布相关禁运条例或有特殊安排等,双方另行协商;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需补充或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武汉铁塔厂 乙方: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日期: 日期:
运输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指定gep(上海)货物委托乙方代理收货进保税区及港口代办转运等一系列报关、报检、运输、代运分拨等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在每批货物到港前一天向乙方提供已由收货人签章好的正确、完整的船运单证(即b/l海运提单及报关单证),双方确定专人交接并纪录时间。
2.甲方委托乙方清关,应提供正确、完整的报关单据,内容包括与船运单证相符的货物中文品名、税则号码、数量、金额、重量等。如有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立即解决。
3.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解决换取港区提单过程中所有发生的问题。
4.甲方委托乙方代办商检,应提供正确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申请单及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审批表等文件,以利于乙方及时办理商检并进行报关。
5.甲方所委托的货物应以出口标准妥善包装,应适应长途海运和内陆运输,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任何由于乙方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原则上,甲方对每批货物的操作要求中,运输计划需在作业前一天12小时前,收发货指令至少在作业前2个小时以书面传真形式通知乙方落实,特殊情况下,乙方应尽力配合处理。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正本海运提单后到船公司(或代理)调换港区提货单,如遇到问题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解决。
2. 遇到货物必须商检时,乙方在接到甲方合格的申报单等单证后代理甲方申报商检。
3.乙方在接到甲方齐全的报关材料后缮制报关单并负责报关,如遇到仓单错误并负责解决。
4. 对于甲方委托的保税区海关报关业务,乙方在正常情况下非法检货物在船到后四天内予以完成清关、送货等服务,对法检进口设备在船到后五天内予以完成清关、送货等服务,如有特殊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应积极协调及时解决。
5.乙方负责报关后办理有关港区提货手续,同时安排集卡到港区提箱至甲方指定地点。
6.乙方负责对海关事物提供必要的详尽咨询服务。
7.乙方原则上不负责垫付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垫付fob条款海运费。
8.若货物至乙方仓库后应通知甲方派人到现场验收并拆箱入库(货物的外包装、件数等以上海外轮代理理货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
9.货物经甲方验收入库后应有乙方负责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开包或开箱,在保管期内,如果……
三、作业确认规定
1.书面确认是双方公司具体操作人员所具有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无论哪一方提出对某项操作要求书面确认时,另一方都必须相应,否则提出方有权停止相关操作进程,直到获得书面确认。
2.新发展物流公司客户服务部在每月 号、 号(逢双休日或节假日往后顺延)开两次账单到crc shipping部门。crc相关部门在十天内核对完账单后,每月月底书面通知新发展物流公司开发票,在核对过程中,crc相关部门有权对账单中的任何一个费用项目提出查询,新发展物流公司必须无条件配合,如新发展物流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任何一个费用项目的正确性,crc有权对此项目拒付,但不影响其他费用的正常确认。费用账单一经crc确认,新发展物流公司将不再承担查询账单及其相关单据的义务。
3.对于超期费的事宜,新发展物流公司必须先行向crc进行书面确认,否则crc有权拒付。crc在收到新发展物流公司确认单 个工作日内必须给于明确的答复,否则新发展物流公司视为crc自动确认。至于目前还存在一些超期费用的问题,只要是非我方原因造成的超期,客观事实清楚的,crc必须全部确认。
4.为了在今后核对帐单中提高效率,以及单证的准确性,经征询新发展物流公司财务部以及新发展物流公司供应商意见和可操作性,决定代收代付的费用今后一律开“新发展物流代ge”或“新发展物流代crc”,新发展物流公司凭复印件向crc报销。
5.关于费用超期问题,只要在整票业务操作完毕后(尤指pc粉落箱) 个月内结算,都应是合理正常。但如有意外情况逾期,则需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凭确认单结算。
6.在今后具体操作过程中,凡是合同中没有列明的费用项目,当以双方经办人员书面确认为准,凭确认单结算。
四、费用结算程序
1.乙方负责每周对已完成作业的项目按提单号开具发票,并分别列明海运进、出口或空运进、出口发票清单每周五交于甲方专人核对,每月 日前将前一月操作费用清单交甲方,额外费用(指超期费,修箱费等)另计,甲方核对后乙方开具发票。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发票的一个月内付清发票所列款项,付款时应传真乙方付款凭证。
2.对乙方开具操作费用如由实报实销部分需附有关发票并注明费用标准。甲方审核时如有异议,应及时与乙方专人联系解决,如乙方发票开具错误,应由乙方立即到甲方领取该发票并保证在第二天将正确发票送至甲方专人。
3.对乙方应甲方要求支付的费用则按第二条的七款执行。
4.由于甲、乙双方的一方未能执行以上费用结算规定,责任方按发生额每月度以 %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滞纳金以示公允。
五、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政策因素发生费用变化,双方本着友好协作精神妥善处理。
六、本协议的任何修正须经双方书面以备忘录形式同意方为有效,修正部分作为本协议的补充。
七、附件一、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一式两份,效力相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到期后甲乙双方若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甲方:
乙方:
代表:
日期:
运输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愿意接受乙方提供的附件中约定的服务,同时乙方也愿意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双方达成合意如下。
(一)经营资格
1、乙方承诺其已取得有关执照和许可,具有签订并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乙方应将其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甲方要求的证明乙方经营能力的文件交甲方备案。
2、乙方应将可能用以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车辆的牌照,驾驶人员的有关证件报告甲方以供其备案。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如有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双方保证
(甲方)
1、甲方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流通的物品,甲方应保证按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事。
2、每次货物运输甲方须提供货物的名称、数量、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给乙方。
3、甲方如对货物运输有任何特别邀请应事先告知乙方。
4、甲方如违反上述保证,乙方有权拒绝运输,直至甲方满足上述保证。
(乙方)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货物运输邀请及时提供符合条件和数量的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在乙方的使用控制过程中,乙方对系统设备的完好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2、乙方不得在为甲方提供的过程中拼装任何有可能对甲方货物造成污损或危险的其他货物。
3、乙方提供的车辆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装货,如乙方在接到甲方运输通知后六小时(长途运输)或二小时(市内运输)内仍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车辆,甲方有权委托其他承运人运输,且乙方应赔偿由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一起损失。
4、乙方不得无理拒绝甲方的货物,否则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起损失。
5、乙方应按照甲方对货物运输的特别要求认真操作。
6、乙方应及时提取和装运货物,并在货物交接单上签字。如果乙方在从第三方提货时发现货物有短少、破损、潮湿等及与运单、签收单不符的任何异常情况,均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接到甲方提示后再作处理。同时乙方应要求第三方出具证明,必要时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如因乙方为履行上述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7、乙方应对其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收到货物后至货物送至指定收货人处的整个过程中的货物安全和完整负责,对于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货物损坏或丢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合理安排每次运输服务的驾驶员,并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技术及素质培训,以保证能够完全完成甲方的运输任务。
9、乙方车辆在运输甲方货物时发生意外事故的,其车辆损失及人员伤亡由乙方自行负责,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伤亡的,乙方应当予以补偿并在此同意保护盒不使甲方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及其货物由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10、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如数、无损地运达甲方指定的地点,交于指定的收货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发现货物有差错的,应请收货人做好批注。如收货人要求延迟或由于其他合理原因的确不能及时派送的,乙方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通知甲方并且在货物派送后在签收单上注明原因、同时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时间及具体联系人。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运输延误或差错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如由于非乙方的原因而导致客户拒收货物的,乙方应立即同甲方指定人员联系,并根据其指定将拒收货物运回或转运至其他指定收货人。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客户拒收货物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任何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导致货物被国家罚款的,没收或其他处罚的,乙方应当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及声誉上的损失。
13、甲方在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甲方应当补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14、乙方在此同意并完全承认甲方及其货主对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合法权利,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合同项下任何货物的留置权。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供应商对任何货物没有也将不会有任何权利。
(三)保险
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运输车辆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足额办理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责任保险并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续保。
2、甲方应将乙方纳入货物保险的范畴内,一旦发生货物丢失和货物被盗,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有甲方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承担;如乙方在发生货物丢失和货物被盗后,未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处理,因此发生的索赔金额由乙方全额承担。
(四)保密责任
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及终止后五年内,乙方有责任对在合作中了解到的有关甲方及甲方客户的各种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格、库存、运费标准、货运到达地点、长期收货人、货运方式等)进行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外泄,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2、除非是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所需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向公众或无关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如为履行本协议下义务需要向雇员或其承包商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以保密协议约束其雇员或承运商按本协议履行保密义务,乙方雇员或承运商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将视同乙方违约而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乙方任何雇员及其承包商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索赔和其他不利影响作出赔偿。
(五)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或可能延迟履行义务的,乙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
2、如上述情况持续时间超过三天的,甲方有权将该笔业务转委托他人。
(六)收费及结算
1、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提供的任何额外服务,经甲方认可后另行结算。乙方在此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任何额外服务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否则甲方可以无须任何理由而拒绝予以补偿。
2、运费经过甲乙双方协商,每月结算一次。每月1-5日为对账日,6-10日为付款日
(七)其他
1、如因任何情况导致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不受影响继续有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一年,期间从月日至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执行。如本合同到期双方无异议,自动延续一年。
3、本合同一式贰份,乙方执一份,甲方执一份。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运输协议书 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为方便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确保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规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预约保险协议,在乙方向甲方缴付约定保险费后,甲方按以下协议列明事项承保乙方及其业务合作公司的国内、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运输保险:
一、被保险人:
以乙方所承运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送的其它货物的发、收货人为准。
二、保险标的:
乙方承运的所有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
三、标的包装:
适合运输的相应的包装。
四、保险金额:
1.年度内的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
2.每一邮政快件及货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以申明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客户向乙方办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时,已申明价值的,则以申明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2)以固定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客户向乙方办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时,未申明价值的,则以每件人民币 元作为该件的保险金额。
五、保险条件:
1.条款及险种:本协议甲方按《邮包一切险》(见附件一)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费率:在上述预计年度内总保险金额情况下保险费率按 %计算。如实际保险金额超过上述保险金额,乙方需按上述费率和实际保险金额结算保险费。
六、保险金额的提供:
每日由乙方以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供前日汽车、飞机、火车及EMS方式的货运总保险额。
国际业务及国内业务保险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送的其它货物,乙方则须以《启运投保清单》方式在承运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
七、保险费交付结算方式:
年度保险费分四期预付。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每季度初向甲方缴付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元)。保险费年底结算,如果年保险费不足 万元,不退费。如果年保险费超过 万元,乙方补缴。
八、免赔额:无
九、保险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乙方办理所承运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收讫手续时开始生效,直至乙方根据承运合同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时终止,或自目的地邮局、邮政快递公司及受乙方委托的.社会物流企业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零时起算满十五日终止。但在此期限内一经承运合同列明的收货人签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十、运输路线:
乙方应以审慎方式选择运输方式及运输线路。
十一、运输工具
以火车、飞机、汽车及EMS方式。
十二、保险限额:
甲方在本协议方式下的保险限额以每一运输工具(汽车)或每一批次货物(火车、飞机)最高不超过;
1.人民币(大写) (¥元)为准。如乙方在每一运输工具(汽车)或每一批次(飞机、火车)运输货物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万元,乙方应在运出货物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以方便甲方及时安排分保。
2.人民币(大写) (¥元)为准。如乙方在每一运输工具(汽车)或每一批次(飞机、火车)运输货物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万元,乙方应在运出货物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分保。
十三、出险索赔:
当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经获悉,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同时需提交承运合同、价值证明及其相关索赔单证,包括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事故证明、损失签定等能证明损失状况的单证,并在双方达成赔付协议后10日内予以赔付。
对未申明价值的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甲方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对该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赔偿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元。对申明价值的货物,如申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按实际申明价值和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申明价值。
十四、附:每日结算清单传真
附件一:邮包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1.邮包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邮包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1)当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取包裹,当发现被保险邮包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邮包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邮局索取短、残证明,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邮包,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邮包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3)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邮包收据、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邮包递交收件人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报表样本: 发送货物日报表 备注:裸装、旧设备、玻璃及陶瓷制品、私人物品、家具、瓶装及桶装液体只承保路运基本险。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运输协议书 篇5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 运输,具体货物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运输费用为: 元,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开具全额运输费用之日起 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六、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购进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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