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顾问合同模板6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顾问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顾问合同 篇1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决定在企业基础管理、发展战略、组织管理、企业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规划、人才招聘与评选、岗位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等)等管理事项方面聘请乙方作为常年管理咨询顾问,乙方同意担任甲方的咨询顾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
乙方提供的常年管理顾问服务分为日常管理顾问服务和专项管理咨询服务两大类。日常咨询服务为基本服务,专项顾问服务为选择性服务,是在日常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就特定项目提供专项的管理咨询服务。
(一)日常管理顾问服务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基础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管理、企业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规划、人才招聘与评选、岗位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等)等管理事项方面的日常管理顾问服务。内容包括:
企业基础管理:对甲方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和管理流程的建立提供指导和咨询;
企业发展战略:对甲方公司总体战略、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管理模式与盈利模式)与竞争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指导和咨询;
组织管理:对甲方公司组织结构的设置、三定工作(定编、定岗、定员)、工作流程设计、组织创新与变革等提供指导和咨询;
企业文化:对甲方公司的企业文化的建立和创新提供指导和咨询,包括企业愿景目标、企业使命、宗旨、经营理念、管理哲学等的建立和创新;
人力资源管理:对甲方公司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定,岗位管理体系、绩效管理体系与薪酬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创新,人才招聘与评选工作的开展及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指导和咨询。
服务方式
乙方保证每个月至少 天驻点在甲方公司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专用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保证乙方工作的正常进行;
乙方应参与甲方组织召开的有关公司发展方面的会议,每个季度至少一次,并建设性的提出咨询指导的建议和意见。
(二)专项管理咨询服务
服务内容
1、管理培训。乙方为甲方提供现代管理观念、管理理论和管理与领导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2、专项管理咨询。对甲方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个管理领域(基础管理、发展战略、组织管理、企业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等)取得重大突破,或需要对这个管理领域进行创新和变革时,乙方为甲方提供专项的管理咨询服务。
服务方式
对于管理培训和专项管理咨询服务必须另外单独立项,特别对于专项管理咨询服务还必须签署专项管理咨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顾问费用与支付方式:
日常管理顾问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日常管理顾问服务的费用标准为 元/天(乙方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社会公开标准费用为3000~5000元/天)。乙方为甲方提供长期管理顾问服务,甲方应于每个月的月初向乙方支付日常管理顾问费用 元。
专项管理咨询服务:
1、管理培训服务费用。乙方为甲方提供管理培训服务的费用标准为500元/小时(乙方为企业提供管理培训服务的社会公开标准费用为800~1200元/小时)。()对于已经在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专项管理咨询服务中明确界定的管理培训内容,甲方不必再向乙方单独支付管理培训服务的费用。
2、专项管理咨询服务费用。对于专项管理咨询服务,按照在咨询项目的重要性与紧迫性、项目操作期限的长短、项目操作的难度、项目操作的最终效果等因素,甲方应以每月 万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项目咨询费用。专项管理咨询服务费用的支付必须在签署的专项管理咨询的补充协议中进行明确的说明。
3、支付方式。专项管理咨询服务(包括管理培训)的费用每个季度末支付一次,支付的标准的为这个季度乙方为甲方提供专项管理咨询服务和管理培训服务费用总额的70%,余下每个季度30%的专项管理咨询服务的费用,将在年底甲方对年内乙方提供的每个专项管理咨询项目的运行和相关制度实施的效果进行合理评估后统一支付。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要求乙方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管理咨询和管理顾问服务。
1、2 要求乙方按时提供各专项管理咨询项目的方案,并对提供的各项方案享有完全知识产权。
1、3 按时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1、4 按时支付顾问费用。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按时保质保量向甲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2、2 对甲方提供的材料提出建议,可要求甲方另行提供必要的材料。
2、3 按时向甲方收取顾问费。
2、4 遵守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5 接受甲方对服务质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的措施。
四、合同的终止:
在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乙方提供管理顾问和管理培训服务的质量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且经过2次改进后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时,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
合同因以上原因终止,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发生在合同终止后的顾问费用,已经甲方确认的前期管理顾问服务和专项管理咨询的工作成果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顾问和咨询费用。
五、协议效力与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未尽事宜,经双方磋商后,可另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第一笔日常咨询顾问费用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顾问服务。
3、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商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4、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在协议书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6、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日期:
日期:
顾问合同 篇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简称甲方)为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特聘请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聘请。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的法律顾问,根据法律给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为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经甲方授权参加签订或审查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经济合同;
3.为甲方审查(含日、英、德、俄、法文)或草拟中文法律业务文书;
4.通过上述业务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
三、乙方所派律师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帮助,无义务为甲方的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四、乙方律师办公,平时有事可随时联系。
五、甲方应给乙方指派的律师提供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的机会,为乙方律师执行职务提供方便。
六、甲方指应定专人承担本单位具体的法律事务性工作并与乙方律师经常联系。
七、每年由甲方向乙方付给法律顾问酬金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士在内一次付清。
八、乙方律师为甲方担任代理人进行诉讼或非诉讼事件活动,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重价非发(1991)23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国法另行收费。
九、乙方律师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的法律顾问交通费应由甲方负担。其金额为 元。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生效。
十一、如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十二、合同文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
乙方: 重庆市××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顾问合同 篇3甲方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希望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愿意接受甲方聘请,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主办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张选辉 律师作为主办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乙方指派的主办律师出差或有其他业务暂时无法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另行安排其他合格的律师及时处理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
二、服务项目
1、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针对甲方的经营活动,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甲方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提出处理意见。
2)、提供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3)、为甲方起草、修改、审查协议、合同、章程、规章及解决法律问题所需的其它法律文件。
4)、参加业务谈判,协助甲方做好有关谈判的准备工作。
5)、代理甲方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6)、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三、时间安排
1、根据业务需要,甲方可随时与主办律师取得联系,委托乙方办理具体的法律业务;根据办理业务需要,主办律师可到甲方单位、出差外地为甲方提供服务。
四、保密
1、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服务时,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五、业务酬金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基本法律顾问酬金人民币 **万元(¥ )。
甲方应当每个合同年度的 平均分 次将本年度的基本法律顾问酬金支付给乙方,甲方付款时,乙方应当提供税务发票。
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业务,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双方将按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协商增加支付法律顾问酬金,届时,双方将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予以确认:
六、费用支出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法律顾问酬金包含了乙方主办律师往返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交通费。
七、合同期间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xx年1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如果双方都未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将以三年为周期不断地予以顺延。
八、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及/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 日 年月日
根据《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及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的要求,为更好地服务地方、服务企业、服务重点工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应甲方聘请,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指派法律工作者 同志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合同期间,甲方的职责为:
(一)、甲方应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本单位法律方面的事务,收集本单位有关资料提供给法律顾问参考研究,及时处理。
(二)、甲方有关会议、业务洽谈、签订合同等经济活动,应请法律顾问参加并听取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避免经济纠纷和损失的发生。
(三)、甲方发生经济纠纷应及时和法律顾问联系,并请法律顾问代理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并按规定承担差旅费。
三、合同期间,乙方的职责:
(一)、乙方法律顾问经常主动到甲方了解情况,解答法律咨询,研究和提出法律事务意见和建议,协助甲方拟定和完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乙方法律顾问参加甲方有关会议、业务洽谈、签订经济合同等活动,并提供法律依据、意见和建议。
(三)、乙方优先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参与有关纠纷的诉讼或调解、仲裁活动,并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年顾问酬金 元。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满,甲方如需续聘,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顾问合同 篇4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律师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规定,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向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
二、聘期为一年。自起至日止。
三、法律顾问费及其它费用:
(一)、法律顾问费按聘用期内一年执行,按月平均支付。
(二)、其它费用的支付
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档案查询费、公告费、翻译费、复印费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费用;
2.异地办案的差旅费、食宿费、长途通讯费等;
3.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范围:
(一)协助甲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
1.应委托人要求,就委托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或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2.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或修改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3.应甲方要求,就甲方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
4.应甲方要求,参加经济项目磋商、谈判、审查,或准备磋商、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提供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6.接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7.协助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
8.为甲方处理劳动纠纷、经营承包纠纷、经营租赁纠纷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9.为维护甲方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经营管理权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事务。
五、顾问律师的工作方式:甲方随时向乙方咨询,甲方如遇急需办理的法律事务,可随时通知律师进行处理。
六、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而提供的法律事实、证据及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按时支付法律顾问费及其它费用;
3.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保障法律顾问应有的知情权。
七、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应就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4.应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5.指派的主协调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责任时,应当重新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6.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照有关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八、顾问律师经甲方特别委托办理第四条以外的法律事务,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律师业务收费办法另行收费(优惠10%—20%)。
九、任何一方提出变更、终止本合同,均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获得有效裁决前,双方均不得做出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行为。
十、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顾问合同 篇5( ) 律顾字 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由于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 市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 为法律顾问,双方设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律师在甲方对内对外经济事务中积极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审查、修改、起草各种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定活动。
二、律师在参与调解、仲裁、代理诉讼活动中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向乙方交付费用每年 元。
四、若律师为甲方去外地工作时,差旅、食宿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顾问合同 篇6委托方(甲方):
地址:
受托方(乙方):
地址: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省 县 项目的营销顾问委托工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作内容
1. 本合同的工作内容以《项目营销顾问服务工作》为准。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需变更工作内容,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认。
第二条:工作方式
乙方提供营销策划的策略及建议,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委派一名案场常驻代表到现场协助甲方组建销售队伍组建培训、管理工作及营销策略的落实执行。
第三条:服务期限
从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甲方义务与权利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开发、销售等各阶段的相应的审批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2. 甲方负责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有关合法文件,保证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按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开具正式发票、负责办理银行贷款、办理产权。
3. 乙方常驻代表在甲方公司的身份为销售经理,基本工资为:(注:以上工资为税后)。乙方常驻代表的销售佣金为总销售金额的万分之三,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定后的次月5号前结算支付。乙方常驻代表的食宿、通讯补贴、差旅交通费用等享受甲方公司正式员工待遇支付。
4. 甲方负责乙方顾问到项目地考察、协助工作时的食宿及相关的差旅费用等。
5.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营销顾问费。
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供营销顾问文件及其它相关服务。
7. 甲方总经理或其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的工作联系事宜。
第五条:乙方义务与权利
1. 乙方按附件中的工作内容要求提供相关的顾问工作。
2. 乙方确定常驻甲方案场代表为建、运营,制定详细的营销顾问工作计划并安排实施。
3.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派现场常驻代表到达项目所在地开展现场服务工作。
4. 乙方常驻代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但离职、婚假、产假等的除外,但如出现以上情况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
5. 乙方常驻代表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
6. 乙方常驻代表主持甲方项目的案场营运销售工作,并将每阶段的工作安排及成果以书面形式及电子文本的形式提交给甲方。
7.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按时得到营销顾问费。
8. 乙方有权建议甲方更换甲方派驻销售队伍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营销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1. 营销顾问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2.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元)。之后每三个月(90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营销顾问费,其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以此类推至服务期满。
3. 甲方支付乙方的所有款项费用均为税后,乙方无须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4. 项目所产生的一切广告费用、推广费用、销售人员工资等与销售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自负与乙方无关。
第七条:保密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甲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5天未向乙方支付营销顾问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部分的滞纳金,该滞纳金以延迟部分顾问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如甲方拖欠或不支付乙方营销顾问费用累计到15日,则视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本项目营销顾问工作,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欠的顾问费、乙方常驻代表工资及违约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违约金的额度为本合同营销顾问费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常驻代表(乙方常驻代表离职、婚假、产假、病假的除外),但离职、婚假、产假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如乙方更换常驻代表但未按规定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内容提供相关服务,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违约金的额度为本合同营销顾问费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 元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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