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艺园 李平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20年第8期
朱艺园 李 平
发包和出租是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的经济业务。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拥有的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资源性资产以及房子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发包或出租给本村成员、外单位或其他个人。签订的承包或租赁合同,对于承包金或租赁款的收取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年收取;另一种是一次性预收多年的承包金或租赁款,或一次性预收承包或租赁期内全部款项。对于第一种收款方式,现行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处理方法,但对于第二种收取方式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就承包金和租金款的第二种收取方式会计处理提出一些看法,供商讨和参考。
一、部分观点概述
目前,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预收多年的承包金和租赁款会计处理问题,一些业内专家人士结合现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权责发生制要求提出了建议,认为应根据承包和租赁对象是否在本村,分别通过“应付款”或“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一)一次性预收多年的内部承包金。井立义在2011年第6期《农村财务会计》中,对于一次性预收多年本村成员土地承包金的会计处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除当年承包金记入收入账户以外,预收的属于以后年度的承包金记入“内部往来”,并举例进行了阐述。例如村将50亩荒山发包给本村村民张三。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为5年,每亩每年承包金200元。假设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张三签订合同时以现金交清一次性交清承包金。
第一年收到承包金时:
借:现金 50 000
贷:发包及上交收入—承包金 10 000
内部往来—张三40 000
第二年确认承包金收入实现时:
借:内部往来—张三10 000
贷:发包及上交收入—承包金 10 000
第三、四、五年的账务处理依此类推。
(二)一次性预收多年的外部承包金。谢培河在2002年第9期《农村财务会计》中,举例阐述了土地发包给本村以外的个人的会计处理方式,例如村集体将果园发包给李丰经营,其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每年承包金3000元,李丰应于承包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清10年承包金30000元。李丰已按期交清承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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