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书电子经典版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乙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
(a)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
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 种:
(a)甲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 元。
(b)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乙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八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甲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从乙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九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
保密协议书电子经典版(二)
项目名称:
买受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鉴于: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开发 项目针对客户进行销售,因项目给予价格为特殊优惠价格,为保证项目的后期继续推案,买受人特承诺如下:
1.买受人购买 号楼 门 号房屋,对该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对外保密,如果买受人违反该承诺的保密义务, 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承担房款总额的10%费用作为赔偿,造成项目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项目全部损失。
2.因执行本承诺书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是买受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买受人:
确认日期:
保密协议书电子经典版(三)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业务往来需要,乙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有可能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规范乙方的保密义务,双方同意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执行。
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定义
本合同项下的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1、技术秘密:本合同所称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及非专利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创造、专用技术、工作进度、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1.2、经营秘密:本合同所称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现有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中的经营政策、客户资源、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服务网络、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其它相关的决议、文件及函电等。
1.3、管理秘密:本合同所称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现有及正在制定或构想中的人事信息、法律事务信息、组织结构信息、内部规章制度、业务规程等信息、文件和资料等。
第二条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2.1、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乙方已经通过其它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信息;
2.2、在乙方没有违背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成为公众普遍可以获得的信息;
2.3、甲方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2.4、应司法机关或政府机构的有效命令而披露的信息,但仅限于该命令所限制的范围和目的;
2.5、乙方主张特定的信息属于上述信息的,乙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乙方不能证明特定的信息属于上述信息,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对其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保密义务
3.1、乙方自其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之日起开始对本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3.2、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除了因为合作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发布、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本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也不得在合作过程中不正当使用或者在合作过程之外使用或许可、帮助他人使用本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3.3、乙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需要,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它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3.4、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发现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可能被泄露或已经被泄露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被泄露或被进一步泄露,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3.5、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将知悉的甲方一切商业机密予以归还,同时对所有以复制、抄录、描绘、摄制等方法记录的相关数据一并返还。
第四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时,不管是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立即先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以及解除甲、乙双方间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同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及间接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甲方向乙方及有关单位追索赔偿而发生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甲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账款中扣除。
第五条争议解决
若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甲、乙双方同意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六条其它
6.1、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6.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效力及于本协议终止后 年内。
甲方:
代表人:
住址:
乙方:
代表人:
住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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