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租赁合同样本5篇
农田租赁合同样本(精选篇1)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现行土地流转政策,依据公平、公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现将茶塘村所属石江塘组、洞子屋组等耕地和山地租给 容大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生物科技工程研发、生产基地,暂定名为:生物科技观光园。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向,特订立意向书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租用土地的地理位置:
茶塘村位于长沙县政府星沙城东,从县城至村部五公里路程;开元东路以北,毗邻星沙产业基地;京港澳绕城高速穿过村内15个组。乙方科技观光园用地位于甲方石江塘组、洞子屋组,使用面积约500亩,地理位置适中,适宜于生物科技项目投资。
二、流转土地的范围和用途:
甲方愿意将茶塘村石江塘组、洞子屋组等的耕地、水塘、山地流转出租给 容大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生物科技工程研发生产基地,研发、生产、试验腐植酸有机膏肥等腐植酸系列产品,建设生物科技观光园。具体界线四至由甲、乙双方现场确定,作为本协议附件,面积以测量成果为准。
三、租用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租用期限按土地流转法规定确定为5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租用起始日为:自乙方可以对租用地块全部勘址、放线完毕,可以正式动工修建围墙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租金:
甲、乙双方约定:所租用土地的租金为每年、每亩耕地(包括水塘、水渠等在内) 元;山地 元。
五、青苗补偿费:
耕地、水渠 元/亩;水塘成鱼补偿 元/亩;山地林木 元/亩。上述青苗补偿费为土地交付时给予甲方一次性补偿,补偿完毕后乙方无需再次支付青苗补偿费。
六、付款方式:
租金按所租用土地总面积付款。按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分两次支付,分别于当年元月30日前和6月30日前支付。
七、双方职责和义务:
甲方职责和义务:
1、甲方负责完善所有租用地的相关手续。
甲方应协调村组与乙方所租用的土地手续,凡已出租给农户的,由甲方组织该农户签字同意流转,并由所在村组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确认在农户承租到期后,不再对该土地进行新一轮土地承租或新一轮承租后新承租户全部接受本协议条件继续将承租土地租给乙方使用,确保乙方的租用期限不少于50年。
2、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所有土地,都必须征得每一个农户的同意,必须与每一个农户签订协议书,必须有每一个农户的签字和手印。每一个农户签字和按手印时,必须有乙方人员在场,并有原件作为合同附件留存乙方。
3、甲方应尽心、尽责、尽职为乙方服好务,协调周边关系,及时协助乙方协调解决周边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对乙方的使用、经营管理流转土地没有任何不利影响,如有任何不利影响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4、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各种社会活动。
2、乙方从事生产必须是环保产品,对地方环境应无污染。
3、对流转土地不擅自改变用途,不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进行有效保护。
4、从事生产、生活必须服从地方政府的依法管理,尽量处理好周边农户的关系。
5、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租金。
八、乙方(包括科技园)在使用公共设备、设施,社会福利、优惠政策等方面与甲方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给排水、供电、道路交通、排污及税费减免返还等等
九、乙方租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流转政策乙方有权建造房屋和设施用于该流转项目作为相关配套使用,乙方应予以配合协调县乡政府同意并及时办理规划建设审批证照手续。
十、如遇规划调整,土地征收,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优先乙方按高科技产业落地政策优先、优惠乙方征收使用,确保乙方产业的长远发展。
十一、乙方投资资产的约定:
1、在承租期内,乙方租用的土地如遇国家征收,甲方取得的有关乙方投入的相关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地上的固定资产征收补偿、青苗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以保证乙方在50年使用期限内所产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承租期满后,甲方亦需尽可能的优先让乙方继续租用。如果乙方放弃继续租用则按照如下原则处理:植物、设备、设施由乙方处理,地上房屋作价处理优先售给甲方,其余的留归乙方。
十二、双方达成意向后,由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如甲方原因不能履约,或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而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由甲方原本退还给乙方且不计息。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并在正式合同予以确定。
十四、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甲方的一份交组;一份交政府。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农田租赁合同样本(精选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置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第三村民组所有的,位于----x的荒山租赁给乙方作为建砖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河沟西侧的山道;南至防风林带;西至由东侧边界向西300米一线处;北至由南侧边界向北300米一线处。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的山坡地及荒山共计100亩。
三、租期为 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该厂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 年。
四、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元,共计人民币 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乙方先预付甲方两年租金计 元作为履约定金,此款先用来分年冲抵签约后前两年的租金,从第三年起租金于每年的 月 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产的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抵顶,适用何种方式支付由甲方选择。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第三村民组及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租地建厂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八、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建厂或生产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矿业开发等情形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
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从事粘土砖瓦生产的以及砖厂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树木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十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一份,--x乡政府备案一份,自公证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农田租赁合同样本(精选篇3)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为了保护双方利益,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出租 给乙方使用。
二、租地界址:从租用地的西面至东面按实际需要计算。
三、乙方租用期限、金额及支付办法。
1、乙方租用期限定十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用该地的金额:在租用期内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地面积 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地面积 平方米,壹年总金额 元。
3、付款办法:乙方每年在 月 日前付清当年租地款。如超期不交清租地款,则扣罚 %滞纳金。超过 个月仍不交清当年的租地款,本合同自行终止。
四、甲方权责:
1、合同签订后, 天内要将乙方租用地的`界址范围处理清楚,以利于乙方使用。
2、若国家要在该地搞建设或开发,土地赔偿属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
3、甲方因建设需要终止合同时,甲方对乙方不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乙方权责:
乙方在租用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若国家征收,在承包地建设的厂房及附属建筑物等设施赔偿属乙方所有,本合同同时终止。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如国家对该租用土地以及厂房出售的货物、产品收取各种税款,一切由乙方负担。
七、乙方在承包期间,在不损害甲方利益及保证该合同条款切实履行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以转让他人承包经营。承包期满乙方有意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八、该地租用期满,乙方要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理租地范围内的一切设施,把地交给甲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农田租赁合同样本(精选篇4)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经办人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鉴(公)证机关
电挂: 电挂:(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农田租赁合同样本(精选篇5)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在马连道南口的马连道茶缘茶叶批发市场 区 号出租给乙方,面积为 平米。商位设施有: ,按市场规划要求,经营用途为 。
第二条 租赁期限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满。
第三条 租金(大写): 元/月(小写¥ 元),承租方必须每月十日前一次性交清当月租金,逾期者每日按未交部分的3%计算滞纳金,一次性交清合同期内全部租金的,优惠 元。
第四条 市场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按市场统一规定使用甲方水电,并向甲缴纳水电物管等管理费。
第五条 乙方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增设它物的,事先必须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商位内乙方装修、增设它物费用自理,合同期满后装修设施或新增固定设施(不可撤除部分)无偿归甲方,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增设的它物(可撤除部分)由乙方自行撤除,损坏摊位的必须由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维修费用。
第六条 租赁期内甲方负责屋面防漏和水电表前的维修,乙方负责商位其他维修及水电表后的维修,费用各自承担。
第七条 经甲方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必须遵照市场统一规定,并向甲方交纳广告位使用费。
第八条 乙方经营的商品的保管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可自行办理财产保险,甲方不承担乙方经营商品财产丢失(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一)遵纪守法,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诚实守信,亮照经营,明码实价,照章纳税,自办经营手续
(二)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
(三)做好商位清洁卫生工作,配合甲方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设施完整,维护公共安全;
(四)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表明是否续租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农产品进销台帐,认真执行《农产品索票索证制度》及《市场的准入制度》,保证所经营的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求源,不合格农产品必须立即销毁,已销售由乙方负责收回,未销售的由承租方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严格遵守《消防法》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安全用水用电,安全使用商位及设施,严禁私拉乱接和使用大功率(超过1000瓦)电器设备,严禁窃水、窃电,严禁在市场内燃放、转运、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乙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公共区域进行污染性作业以及违章用火,燃烧柴快、垃圾、有烟煤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火灾事故及违反治安管理法规造成的相关责任及损失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负责赔偿相关损失。
(八)违反市场管理规定须交纳教育费的,必须及时交纳,否则无条件从保证金中扣除,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的,必须补足保证金后方可续签。
第十条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擅自将商位转租、转让他人,或不按要求使用商位随意乱改致使商位损坏的;
2、乙方不交付或不按约定交付租金或相关费用累计超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
3、乙方制售假冒伪劣、三无商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等,受到相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乙方欺行霸市、哄抬物价,采取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经营的;
5、乙方违反国家及出租方安全管理规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的;
6、乙方不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拒不服从市场管理,超摊、扩摊、离摊经营、占道经营、大量随地倾倒果皮菜叶等垃圾,累计受到处罚超过四次(含四次)的;
7、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商位的。
第十一条 资产以现状出租,合同签订前甲方必须先行查验商位,无异议后再行签订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在承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寻衅滋事或者拒交商位租赁等费用。
第十二条 政府统一规划或资产处置、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合同自行终止,乙方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搬离,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作任何赔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商位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规定期限(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三日内将租赁的摊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完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甲方不作任何补偿。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及另行出租并不退还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承担。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一份,承租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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