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网电路租用合同模板

时间:22-09-29 网友

合同编号:

通信光缆电路租用合同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共同致力于提高电路传输质量及提升用户体验,达成紧密合作、资源共享,双方在信息使用、技术支持及服务等方面优势互补,共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

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骨干网络接入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月/季租费:按月/季收取的出租电路的租用费; “一次性费用”:电路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以及为满足甲方特殊需求采购设备或完成工程而发生的设备费及/或工程费。

1.5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第二条 租用标的

2.1甲方租用乙方[长传]电路(“租用电路”)用于[数据传输业务],甲方有新的电路租用需求时,可根据本合同追加订单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租用费用

业务点

报价名称

数量

月单价【元】

折扣价【元】

总价【元】

2.2.1电路租用费标准及付费周期为:

(1) 至 电路租赁单价为 元/G/月。付款方式为月付,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费用通知单于当月15日前付本月费用。电路开通后,免费调测试用7天,若无异议,则自动转为正式收费使用。如甲方未按时缴纳租金,则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电路使用,并要求甲方缴纳滞纳金,直至甲方补缴完欠款及滞纳金方可重新开通。

(2)甲方使用未满一个月的,按天计算费用:每天的费用=月租用费*使用天数/当月总天数。

(3)以上报价为含税价,发票类型为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2一次性费用

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租用电路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

甲方收到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费用/元( 大写: 人民币 / 元整)。

2.3租用期限

本合同确定的租期为【12】个月,以实际业务竣工单时间为准,作为合同的使用开始时间。如有其它的需完善或补充的条款作为协议书附件,经双方盖章、签字,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合同到期后需要另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上签订补充协议。

2.4 付款方式

2.4.1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按合同要求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2.4.2乙方指定收款帐户信息: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三条 技术标准

3.1光缆电路指标符合电信骨干传输网络标准。

3.2接入端口类型

乙方建设的光缆电路接口类型为:10G,能够与甲方的设备匹配。

3.3 技术指标

乙方建设的电路传输质量满足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电路网络传输标准,达到如下要求:

(1)能同时传输波长分别为40*100G的光信号;

(2)误码率小于1E-10,可用性大于99.99%,可用性指端到端全网能提供无故障服务的时间与全部运行时间之比;

(3)光通道单向传输时间每千公里小于7毫秒。

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和义务

4.1.1作为乙方的客户,享受乙方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4.1.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申告。

4.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电路,不得利用租用电路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电路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4.1.4应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4.1.5应按时足额缴纳电路月租费。

4.1.6应以书面形式(“开通通知”)向乙方提供租用电路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4.1.7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电路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电路按时开通。

4.1.8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电路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电路的维护管理。

4.1.9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电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电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4.2乙方权利和义务

4.2.1视甲方为乙方的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4.2.2负责依据甲方开通通知进行租用电路的连接、调通。

4.2.3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电路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电路。

4.2.4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对租用电路进行维护,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

4.2.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布的维护规程明确划分租用电路的责任界面。具体以甲方机房的设备为界,设备以外线路侧由乙方维护管理 ,另一侧(设备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

4.2.6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权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

4.2.7乙方对所投资的电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

第五条 运维条款

5.1 乙方负责维护、维修光缆电路部分出现故障造成线路中断,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中断,乙方负责对甲方予以赔偿。

5.2乙方有保障乙方电路安全和正常运行的责任,遵照信息产业部有关《通信光缆维护规范》,按规定的周期、项目、内容、技术要求,对光缆、管道及径路进行维护、测试、巡检、标石整治等,当发现有可能对光缆径路造成危害时应加密巡视周期,通过例行检查,随时了解光缆的运行状况,确保线路的传输质量。巡检中发现光缆、管道及径路异常或受到损害时,及时进行补强处理。

5.3线路中断指乙方通知甲方或由甲方发现后向乙方通告,经双方确认为乙方原因造成的中断。中断开始时间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乙方原因引起的中断时间算起,中断停止时间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乙方光纤测试恢复时间为准。

5.4 中断赔偿:

电路开通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通信故障,乙方将向甲方进行赔偿。乙方承诺故障中断赔偿标准如下:

付费周期内故障累计时长T 赔偿标准

15分钟以上≤T<30分钟 出具故障报告

30分钟以上≤T<60分钟 减免相应链路当月月租金的3%

60分钟以上≤T<120分钟 减免相应链路当月月租金的5%

120分钟以上≤T<240分钟 减免相应链路当月月租金的10%

240分钟以上≤T<360分钟 减免相应链路当月月租金的20%

360分钟以上≤T< 24小时减免相应链路当月月租金的30%

当月单条电路阻断累计超过24小时/月(或单次超过12小时)的,核减当月该条电路租用费的50%;

当月单条电路阻断累计超过36小时/月或单次超过18小时的,免收当月该条电路租用费。

乙方所进行的网络升级、割接,需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甲方的割接,割接时长视为中断时长,按上述赔偿标准进行赔付。经甲方确认的中断则不在其内。

注:线路的中断起止时间,以甲方向乙方报障时间为准,恢复时间以双方确认线路恢复时间为准。如线路更改导致合同段线路问题,视为不可抗力发生,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租用电路的开通

6.1租用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6.2租用电路开通后,乙方向甲方提供[ 电路 ]业务竣工单。

6.2.1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当日内签字或盖章确认、若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电路,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电路的实际开通日,甲方应当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的【7】日内进行调测试用验收。

6.2.2乙方自甲方电路调测试用7日,验收合格后次日进行计费。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7.1本合同约定期满,双方无异议,则合同自动终止。若甲方有意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第30天,合同终止。

7.2 本合同可因如下原因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由于一方严重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7.3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终止前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影响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第八条 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有关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内容。

8.1 保密资料

在本合同中,“保密资料”是指由合同一方持有的与其业务、经营、技术及权利等事项相关的,专有或未公开的信息、资讯、数据等。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一方之营业秘密、商务秘密,与技术相关的知识及信息、创意、设想、方案,提供的物品或厂商资料、客户资料、人事资料、商业信息、促销及行销活动、财务状况及其它商务活动等。保密资料呈现之形式及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或口头、文件、磁盘、磁盘片、光盘片、电子邮件、电子记录、报告、文字往来、录音带、录像带、笔记、图纸、模型、规格说明、汇编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他媒体。

8.2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两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如甲方使用租用电路违反本合同第4.1.3条约定的,如将租用电路以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将租用电路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标准计收月租费外并向甲方加收单月月租费3倍的违约金。

9.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10工作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9.3甲方如果违反《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全部服务直至终止合同继续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战争、火灾、台风或地震等,政府行为如政府当局、铁路颁布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采取新的行为措施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社会异常现象如骚乱、战争、罢工但不包括双方内部劳资纠纷等,所造成的不能履行本合同。

11.2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履行,受影响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5天内将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同时受影响方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进行补救,并使另一方及时了解为减轻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

11.3如受影响方未履行通知及提交证明文件的义务,视为不可抗力未发生,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及变更

12.1本合同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均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成,以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邮件形式发送;

12.2若为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则送达时间应按收件一方签收之日期为准;若以航空挂号邮件发送,则送达时间应以邮局之发送单据为凭,自发送之日起七日为准;

12.3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以书面制成,经双方签署后方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未经双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能转让本协议或者再许可、转让、委托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转让均无效。

13.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3.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可另制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在本合同期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国家有新的资费政策规定颁布,则双方应执行新的资费政策规定。

13.6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雇佣或许可关系。任何一方无权以另一方名义创设任何义务或责任。

13.7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签章) : 授权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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