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租赁修订标准合同协议书精选三篇

时间:23-06-08 网友

深圳市房屋租赁修订标准合同协议书精选三篇

第一篇: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书,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 区 街道 的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房屋用途,租赁期限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大写),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交付当月租金。

第四条甲方收取租金,应依法给乙方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五条租赁期限内甲方依法支付房屋租赁税收及房屋租赁管理费、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的 费。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收取 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房屋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甲方应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按约定退出租赁房屋并交清各项费用后,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七条乙方应正常、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及内部的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内部结构;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不得妨碍邻居的正常生活。

第八条乙方在租赁房屋交付使用三日内,应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如实填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第九条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或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十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乙方应于签定租赁合同十日内到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者备案的转租手续。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未约定的、乙方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甲方将租赁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订立新合同,并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或备案。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按省、市、区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时,提交计生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或作出以下任何一项选择: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申请仲裁(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载明事项在附页另行依法约定。本合同书一式__份,甲方执__份,乙方执__份,合同登记机关存档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第二篇: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 房屋总楼层为 平方米。

第二条租期: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年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条甲方保证第三条所列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租金、押金及其它费用支付:

出租房屋的月租金总额人民币(港币) 元(大写)。乙方应于每月 日(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本合同规定允许押金担保。甲方支付出租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押金,即人民币 (港币)元(大写)。双方同意押金不能当租金使用,在租期届满且乙方不再续租,甲方在乙方结清水电等各项杂费后,将押金退还给乙方,否则甲方不退还租金。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六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房屋管费(本体维修基金)、水电费、卫生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煤气费。该房地产租赁产生的租赁税款及房屋租赁管理费由乙方支付(乙方交租赁税完税发票需交复印件给甲方保存)。

第七条

乙方应按时交付各项费用(含租金),如因拖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就拖欠部分按日收 的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 天或拖欠各项费用(含租金)超过 元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八条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做好防火防盗防煤气泄露等工作,并对该房地产及有关设施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施。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损毁,应负责修缮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于他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乙方应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终止期不得迟于原乙方的租赁期限,乙方并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房屋再行转租。乙方擅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的,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转租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日)人民币(港币)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甲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迁离并交回出租房屋,乙方预交款项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但甲方可不予退还押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面需拆除出租房屋;

第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将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第十五条

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依法或依据本合同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时,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地产,没收押金,并向乙方追索拖欠之租金、杂费及其他损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约通知的.两日内结清各项费用,移交房地产,并将自己的物品全部搬离该房地产,逾期办理的或欠租超过一个月又无法联络乙方的,甲方可以直接收回该房地产,并将房内未搬离的物品作废品处理。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及可预期的收益。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格式的条款如有增删,可在合同附页中列明,附页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到原合同登记机关登记后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同登记机关执 份,有关部门执 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租赁房屋事订立租赁契约如下:

第一条 租赁房屋所在地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 租赁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计 年 月。

第三条 租金议定为每个月人民币 元正(收款付据),乙方应于每月 日以前交付甲方。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契约成立时,交付甲方人民币 元之担保金即押租金(收款付据)。

第五条 使用租赁物之限制:

一、本房屋系供 之用,不得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份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它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三、房屋有改装施设之必要时,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

第六条乙方及其家人、雇用人、使用人等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乙方之过失致房屋毁损、灭失者,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第七条 房屋因自然之损害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担。房屋零星修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租赁期间内之房屋税、地价税及因租赁所得应纳之综合所得税,由甲方负担。水电等其它因乙方需要所生之费用由乙方负担。最后一期水电、瓦斯等应由乙方负担之费用,乙方应于迁离前向甲方结清

第九条 本契约租赁期限未届满前,一方拟终止租约时,应得他方之同意并赔偿他方一个月之租金额,作为损害赔偿。

第十条 乙方如有下列情事,甲方得终止租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一、违反第五条之规定者。

二、积欠租金额达二个月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者。

第十一条 房屋因自然之损害经甲方修缮后仍不堪使用,乙方可终止租约。

第十二条 于租期届满或契约终止时:

一、乙方应即将房屋回复原状迁让交还甲方。如遗有任何家具杂物、装修或改造之物者,视作废物,任凭甲方处理,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补偿或任何名目之费用。

二、甲方俟乙方将房屋迁空回复原状交还后,应将担保金无息退还之。但乙方如有积欠甲方租金、税捐、因前款所生之费用或其它一切债务者,甲方得径以担保金抵充之,仅就余额退还,乙方绝无异议。

第十三条 租期届满或契约终止时,乙方未即将房屋回复原状迁让交还致甲方受有损害者,甲方可得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 本契约未规定者,适用民法相关规定。

本契约书壹式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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