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11篇)

时间:23-06-05 网友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11篇)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1

  甲方: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细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 吨。

  二、装货地点: ,卸货地点: 。

  三、每吨运价为 。

  四、乙方船舶在规定 天内到达指定装货码头。

  五、装卸货物时间按国家规定为二十四小时,但考虑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装卸货物时间(其中:装货 天,卸货 天,最多不超过 天,如超过时间由甲方另行承担延搁费(雨天、机械故障、停电除外),每天每吨 。

  六、甲方要保证航道水深、装卸码头无故障,桥梁高度及其它故障设施,由于航道、桥梁障碍等,所运货物不能运到指定地点时,由甲方负责处理。

  七、如因运输人为造成产品质量潮湿、霉变等由乙方负责。

  八、交货方式:装货码头定吨位,损耗 %。

  九、运费结算方式:卸完后 ;卸一半 。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向托运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2

   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

   年 月

  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具有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

  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起运地: 提出日期: 年 月 日编号:

  货名

  到达港(地)

  换装港(地)

  收货人

  托运量

  核定量

  备注

  第一

  第二

  重量

  体积

  重量

  体积

  特约事项

  提计划单位: 托运人(签章) 承运人(签章)

   电话:

  说明:1.补充计划使用此表,加盖红色“计划外”字样。

  2.规格:长14厘米,宽23厘米。

  gf-91-0404(续)

  水路货物运单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订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

  关规定办理。

  货物于 月 日

  集中于 交接清单号码 运单号码

  船名 航次

  起运港

  到达港

  到达日期

  (承运人章)

  收货人

  (章)

  托运人

  全称

  收货人

  全称

  地址电话

  地址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发货符号

  货名

  件数

  包装

  价值

  托运人确定

  计费重量

  等级

  费率

  金额

  应收费用

  重量

  吨

  体积(长,宽高)m

  重量(吨)

  体积m3

  项目

  费率

  金额

  运费

  装船费

  合计

  运到期限(或约定)

  托运人

  公章) 月 日

  总计

  特约事项

  核算员

  承运日期

  起运港承运人章

  复核员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3

  根据经济合同法 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

  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

  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

  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e86.c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运费为

  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得按省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规定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合同管理机关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天内赔。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公司(盖章) 被保险人(签字)

  保险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5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甲方向乙方计划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 艘(船舶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 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 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货物。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 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天内乙方负责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乙方需承担 元/天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乙方可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 元/天,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费用自理)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元,全船运费为 元, 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6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 年 月 年 月 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运输,具体货物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运输费用为: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开具全额运输费用之日起一月内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六、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给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购进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以实际重量、里程计算运费。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7

  托运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依法维护承、托运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协议如下:

  二、运费计算的标准:每吨¥: 元。

  三、装卸时间

  按先后顺序排档装卸货,装货时间天,卸货时间天、台风、大雪、下雨天、节假日及机械故障不能装、卸的时间除外。

  四、货物的安全责任:

  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负责货物的安全(封仓、防雨、防盗等)。货物合理消耗外,按市场价赔偿;因货物自身原因引起的质量变化,与承运人无关。前后仓无水、干眩:左公分,右公分。

  五、违约责任:

  1、装卸货超过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时间的应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每吨每天

  2、托运人在船队(舱机)开航前预付运费

  3、合同签编印后,承运人不能提供船队承运货物的,或托支人不能提供货物供船队承运的,按第二第第一款约定运费10%作为违约金。

  六、履行期限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货物交付完毕、运费、延搁费、转港费、违约金支付完毕之日起终止。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参照《合同法及水运规则》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履行下列条款:

  甲方:

  乙方:

  甲方将 从 港交给乙方承运到 码头,运价 元/ ,共计: 元。

  一、运费结算方式:启航时,甲方预付乙方运费 元,剩余运费待承运煤炭卸剩 ,甲方应全部结清乙方水运费。

  二、装船方式:

  甲方装船后 。乙方运到码头卸货时,甲方进行验收 ,验收无误后,质量和数量与乙方无关。

  三、船到卸货码头途中,如因底浅桥矮、桥窄不能通行,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卸货期限:船到码头报港后,装 天,卸 天,雨天、节假日、停电和机械故障造成的意外原因除外。如超过卸货期限,按 省有关航运规定处理,甲方付乙方延期费 元。

  五、中途如需转港,双方另行协商,甲方付乙方转港费。

  六、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由诉方法院受理。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 话: 电 话:

  手 机: 手 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9

  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生产运输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本着友好、平等协商的原则,订立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1、货运方式: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为 ,包装方形式为 ,货损率按 计。乙方同意承运。

  2、装缷港口:装货港为 。缷货港为 。

  3、装货重量和安全:乙方承运船名为: ,装化重量以 港实际过磅为准,到港缷货如甲方需要验磅,双方协商。如甲方派人压送,费用由甲方自理。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4、装货时间:甲方在 年 月 日将货物配送到装载码头并做好装前准备,装货前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装货时间 天,超期甲方应该以 元/吨按船舶实装吨位计算补偿给乙方。如遇非人为的或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如因恶劣天气或堵航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到达双方协商解决。

  5、航运期限:为保证甲方货物能如期到港,乙方在装好货物后24小时内签证起航,预计 天内运达目的地,期间乙方每天向甲方提供船舶航行动态,如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准时到港,乙方需以 元/吨按实装吨位计价补偿给甲方延期费。航行途中如遇不可抗因素,如因恶劣天气或堵航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到达并及时告知以方,双方协商解决补偿问题。

  6、卸货时间: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12小时前联系甲方做好接货准备,如需引航双方协商指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卸货延期的甲方概不负责。到港卸货时间约定 天。具体时间以乙方 为准。如超过规定的卸货时间,超过时间甲方需向乙方以 元/吨按实装吨们计价赔付乙方滞延金。

  7、运输费用:运价 元/吨,总运价 。此价格包含从起运港到卸货港的所有港口费用及货港费用。其中包含税费 元,保险费 元,港口建设基金 元。

  8、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双方协商甲方预付给乙方开航费 元。余款 。

  9、附加:

  10、执行合同有效期和责任免除: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缷货完毕,甲方付清乙方运输款为止。

  11、如有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

  12、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自签字这时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_ 月 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险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11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甲方向乙方计划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 艘(船舶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 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 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货物。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 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天内乙方负责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乙方需承担 元/天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乙方可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 元/天,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费用自理)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元,全船运费为 元, 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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