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ly used version of international loan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常用版国际借款常用版前言: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 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 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文档根据借款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 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借款方:
地址:
电话:
代理方:
地址:
电话:
出借行:
地址:
电话:
本借款合同于—年— 月— 日由借款人
公司(简称“借款人”),代理人 银行(简称“代理
人”),经理人—银行和 银行(简称“出借
行”),以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 机构(合称“各行”,单称一家为“银行”)签署。
鉴于借款人提岀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 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1) “银行工作日”指—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 — 进行美元存款交易的营业日。—银行工作日指— 银行进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2) “付款日”具有第2. 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3) “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4) “违约事件”具有第11. 1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5) “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 一天。
(6) “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 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 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 期。
(7) “贷款分行”,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1中指定 的某银行办事处或为本合同目的,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代理 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
(8) “— 银行同业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 指代理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以若干参考行
(或者,如果该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考行的附属银 行)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 开始前两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 利率向—银行同业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 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数额与该利息期内预付贷借的、进位到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额实际相等(不考虑任何权 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但是,如果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 利率,—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参考行通知代理行的 利率为基础,确定 银行同业拆放率。
(9) “贷款”: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 据此进行的贷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 款,任何时间的“各贷款”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
(10) “贷款承诺”: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 并在借款合同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
(11)“多数贷款权银行”: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 何时间,贷款承诺总额占全部贷款承诺50%以上的各行,以及 在此后任何时间,拥有该时间内占贷款本金总和50%以上贷款 的各行。
(12)“利差”:为 1%.
(13)“票据”:指证明任何银行贷款的每一张本票, 基本上按附录2的格式。
(14)“参考银行”:指—银行、—银行以及
银行在 的总行。
(15)“子公司”:指任何时间的任何实体,该实体50% 以上的公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 管理部门的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 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 有或间接控制。
(16)“终止日”:指—年—月—日。
(17)“全部贷款承诺”指—万美元。
第二条承诺与付款
2.1贷款承诺: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分 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 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
2・2通知与借款承诺: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 承诺相等的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 个银行工作日—时间下午5时,基本上按照附录3的格式, 向代理行发岀关于该日(“付款日”)的通知,该日应为终止 日之前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并告知其在—的帐户,贷款的 收入贷记入该帐户,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 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2.3付款:代理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 Ho各行应在付款日—时间上午—时,按照本合同规定 的条件,向代理行提供与该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金额,其方式 或通过—银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 决定的,为在—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 他资金,存入其在—帐号为—-—的帐户,或通知各 行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帐户,代理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 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入借款人根据第2. 2条指定的帐户。
第三条还款
3.1还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个
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分之一,但 头—期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 部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 —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
3.2自愿提前还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万美元的 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 款之日前15个银行工作日—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代 理行发岀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 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 0.5%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 3・1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 合同重新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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