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重要的国际答应证合同
几种重要的国际答应证合同。
几种重要的国际答应证合同
一、按照详细合同客体划分,国际答应证合同分为:专利答应证合同;答应证合同;专有技术答应证合同。
(一) 专利答应证合同(Patent LicenseContract)
例如,外国假如在华没有获得专利权或未与我国当事人达成协议,允许中国当事人使用其专利技术,那么这种专利产品不能出口,这种技术也不能出口,下面有一个实际案例:
水胶这一专利是美国的。我国技术人员在查阅资料时获得了这一专利的公开材料。于是闭门研究,破译了其技术机密,消费出了合格的水胶。一位港商购置了该产品。因我方不知道美国专利在 也受保护,就同意了向港商出售该产品。在天津装船后,被专利所有人通知不许销售。美国的专利权人在其恳求中的要价很高,但我方不能不履行同港商的合同,就只好大幅度降价,以便港商在港支付专利权人的专利费用。这样我方的原来就比国际市场时价低许多的销售价格如今就更低了,造成很大损失。故我方研制厂家应向美方专利权人订答应证协议,方可研制消费。否那么,就是违法的。
(二) 商标答应证合同(Trade Mark License Contract)
即以使用商标和商标项下的技术作为合同的标的。在国际答应证贸易中,商标答应证协议包含一定的技术贸易内容,假冒商标,一般都不能到达原商标的质量标准。
在国际市场上,要创始一个品牌商标并非易事。单纯的商标答应证协议往往很少,而通常是在引进专有技术的同时,结合引进商标的使用权。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单纯的使用对方商标的情况也很少,往往是在此商标下写上中国制造字样,以便合同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该外国商标时,中国厂商也会有立足之地。
(三) 专有技术答应证合同(KnowHowLicense Contract)
理论中,专有技术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用。故在引进专利技术的同时,一起引进专有技术。技术专利人往往保存了关键性的技术。凭专利公开的说明书,并不能使采用该技术的人顺利使用。所以只有引进专有技术,才能真正把消费需要的各项先进技术、经历和知识引进来,到达预期目的。
二、根据被答应方对答应方的技术使用权所享有的专有程度和范围,可将答应证分为:独占答应协议;排他答应协议、普通答应协议、交换答应证
(一) 独占答应合同(Exclusive License Contract)
是指答应方答应对方在约定的某一地区内和合同有效,对答应项下的技术享有单独占有和使用权。在签订这种协议的情况下,不管任何第三者还是答应方都不得在该答应证有效期内,在该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尽管工业产权的属于答应方。此合同可使受让方以合同项下技术产品垄断市场,故售价较高。
(二) 排他答应合同(Sole License Contract)
又称独家答应证,是指被答应方合同约定的某地区和合同有效期内,对答应证项下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答应方在合同期间不再允许任何第三者拥有使用权,但答应方自己仍可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由于被答应方通过该合同所获得的该技术的使用权利比独占答应证要小,因此其技术使用报酬比独占答应低。
(三) 普通答应合同(Simple License Contract)
其主要特点是,第三方可以获得答应证项下的技术使用权,因此它是指除了合同双方在约定地区内,对答应项下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外,答应方还有权将该合同答应项下的技术使用权再买给第三者。该答应证的价格一般要比前两种低。
(四) 可转让的答应合同(Sub─License Contract)
不同于前三种,购证人可以将答应项下的技术使用权或商标使用权再转让给。其再转让的前提是经原售证人的同意。被转让的第三人亦称分售答应人。
(五) 交换答应证(Cross License )
双方可以按价值相等的技术,穿插获得双方的技术使用权,因此,在使用该答应证时,可以根据以上五种答应证的答应权限,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范围和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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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答应证合同 鉴于双方合作的愿望,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过友好协商,供方同意给予受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 专利的权利〔以及使用 商标的权利〕。该专利已是乙方在工业上使用的对象,已制造过 产品。
一、合同范围
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在该地区受方享有利用该技术独占性制造产品和销售产品的权利〔或这是一项非独占的答应证〕。
2.供方负责向受方提供 技术的研究报告、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资料〔详见附件 〕和经历,以便受方能施行制造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详见附件 〕。
3.供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受方进展技术指导和参加 的性能考核〔详见附件 〕。
4.供方负责承受受方有关人员自费赴供方进展培训,使受方人员能掌握合同规定的上述技术〔详见附件 〕。
5.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受方在合同产品上有权使用属于供方所有的 商标〔或牌号〕。
6.供方有责任〔或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方提供为制造合同产品所必需的设备、测试仪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责任帮助受方为施行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配套件,从第三方获得有关技术答应证,或者与第三方进展合作消费〕。
二、价格或答应证使用费
1.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效劳等,受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 元,其中:技术使用费 元;资料费 元;技术效劳费 元。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
2.受方有义务对根据答应证转让的技术支付以下费用:
〔1〕入门费 元。
〔2〕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供方支付常年提成费,其提成率为合同产品净销售价的3%。
三、技术资料的支付
1.供方应按本合同附件 的规定向受方提供技术资料。
2.供方用空运把技术资料送达中国 机场。该机场在收到技术资料后而在空运提单上加盖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受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1份寄送供方。
3.在技术资料发运后的24小时〔或48小时〕内,供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与日期、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航班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受方,并将空运提单正本1份、副本2份和技术资料装箱清单3份航空邮寄给受方。
4.如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不符合合同附件 的规定,包括在空运中丧失或损坏,应在30天内通知供方,说明所缺或损失的资料,供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或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方。假如受方在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没有提出资料缺乏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受方对技术资料已验收。
5.技术资料使用文字为英文〔或其他文字〕,计量单位为米制,技术资料所适用的标准为 工业标准。
6.技术资料的包装要适应长途运输与搬运、防雨、防潮。每箱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合同号〔答应证合同编号〕、收货人〔 〕、目的地〔中国 市机场〕、毛重〔 公斤〕、箱号〔或件号〕以及运输标志等。
四、交换改进技术及对技术资料的修改
1.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进和开展的技术资料,应免费提供给受方。受方改进和开展的技术也应按对等原那么提供给供方,但改进和开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受方,对方不得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双方交换技术资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
2.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符合于受方消费条件的,供方有责任协助受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
五、性能考核和验收
1.在合同产品首批消费后,由双方根据本合同附件 的规定,共同进展产品性能考核。
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性能符合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即通过验收,双方签署合同产品性能考核合格证明书一式4份。每方各执2份。
3.如经考核,合同产品性能不符合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p 原因,澄清责任。如责任在供方,供方应自负费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后进展第二次考核。假如第二次考核后仍不合格,供方应继续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展第三次试验。假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时,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假如考核不合格责任在于受方,受方在供方协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展第二次或第三次试验。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时,那么由双方协商如何再执行合同的问题。供方协助受方消除缺陷,派遣技术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受方负担。
六、保证和索赔
1.供方保证按本合同附件 的规定提供给受方的技术资料是供方所掌握的最新资料,并保证向受方及时提供任何开展和改进的技术资料。
2.供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正确的、完好的、明晰的和可靠的,与供方消费使用的技术资料完全一样。
3.供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技术资料,假如未按时交付资料,按下述比例向受方支付罚款:
〔1〕拖延一至四周,每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0.5%;
〔2〕拖延五至八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1%;
〔3〕拖延八周以上,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1.5%;
4.供方向受方支付罚款并不解除供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5.假如供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此时供方应将受方已支付的金额,并按年利 %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受方。
6.假如合同产品考核验收三次仍不合格时,受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受方还有权收回已付给供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 %的利息。假如产品只有局部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时,受方减少支付合同总价的 %。
7.供方保证合同转让的一切权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合法性,并保证不受第三方的指控。如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当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一切责任。
七、税收
1.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款,在受方国内的由受方负担。在受方以外的那么均由供方负担。
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获得的答应证使用费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或按 国与 国的税收协定〕纳税
八、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 ,由 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那么进展仲裁〔或仲裁在被诉方的国家进展。如在中国那么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规那么进展仲裁。如在 国那么由 仲裁协会按该会的仲裁规那么进展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仲裁规那么或裁决书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过程中,除进展仲裁的局部外,本合同的其他局部应继续执行。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本合同不能执行时,可延迟履行本合同,延迟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期限。
2.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本合同的问题。
十、合同的生效、期限、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字。签字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争取在60天内获得批准,以最后批准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如签字后6个月仍得不到批准,双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2.本合同从生效日起 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合同自动失效。如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经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后可延长 年
3.本合同期满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了债务应继续予以支付。
4.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受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5.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 ,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两种文字写成,正本4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式2份。
受方〔盖章〕: 供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雷诺士烟草国际商标答应证合同 目录第一条 定义第二条 授予及条件第三条 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方法第四条 组成材料,包装,广告和推销第五条 制造,质量控制和监视第六条 商标和技术资料第七条 附加义务第八条 合同的期满和终止第九条 一般规定附表A
本合同由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以下简称“许证方”〕一家根据 法律成立和存在的公司,办事处设于 湾仔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商业登记证号为:696775- -12-B,和华美卷烟〔以下简称“受证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资经营公司,主要办事处和营业地点为厦门,互相之间于1986年3月3日签订。
鉴于许证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获准“ ”,“ ”,“ ”三种卷烟的商标注册,并有权出让上述商标的使用答应证;及鉴于受证方愿意获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消费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的权利;及鉴于许证方愿意按照雷诺士公司和厦门卷烟厂和厦门经济特区结合开展于1986年3月3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允许受证方消费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以下简称“主合同”〕。双方特此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在使用本合同时,以下名词应有下述定义:1.1 “许证商标”应为列于附表A中的商标及其相应的申请号码或注册号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终止以后,此等商标均应保持为许证方或它的附属公司的财产。1.2 “许证牌号”应为在附表A的第二局部列明的卷烟牌号,以及根据本合同颁发的受权书中加以说明的其他许证商标牌号卷烟。1.3 “受权书”应是由许证方一位负责行政人员签署而写给受证方的总经理一封信,信中订明受证方将制造的许证牌号的特殊标准和规格,受权开场消费及其销售,并包含许证方认为对此等消费及销售有需要的资料,要求或条件。1.4 “技术资料”的意义应为许证方向受证方透露,用于消费和销售的一切商业机密,专门知识,经历,方法及规格,并假定所有许证方向受证方作出的透露都是技术资料。1.5 “净销售量”的意义为受证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出的每种许证牌号卷烟的总数量〔包括未付款局部〕,减去因为损坏,不新颖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退回的卷烟数量。1.6 “净特许权使用费”的意义为根据本合同受证方应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比率及方法计算,不扣除任何种类的任何税金,费用或支出〔本合同第3.3节所述者除外〕。1.7 “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理区域。1.8 “组成材料”的意义为受证方消费许证牌号时使用的所有材料,包括烟草,香料及其他成份等。
第二条 授予及条件2.1 许证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授予受证方在福建省制造和包装答应证牌号的独家权利。本受权的内容包括受证方有权在中国全国出售受证方制造和包装的“许证牌号”产品。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应以最大的努力在中国利用第2.1条授予的权利。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或许证方不应在福建省内协商,签订协议,或者参子任何对于不符合本合同的,或可能使受证方或许证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的才能减弱的商业交易。
第三条 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方法3.1 考虑到受证方使用许证商标和技术资料,受证方同意向许证方支付按以下比率计算的净特许权使用费:每一千支卷烟的净销售量提取使用费〔US$〕。3.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受证方应于每个日历月底之后三十〔3〕日内,以美元向许证方支付所有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该款应以汇款形式汇入由许证方指定的与中国银行有业务联络的国外银行帐户内,每一次的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应是付款前一个日历月份内由受证方销出或受证方受权销出的许证牌号的销售数量,不管受证方是否已从它的客户得到此等卷烟的货款,此种销售数量应根据第1.5条确定。3.3 由于许证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净特许权使用费应由许证方按中国税法在中国缴纳的一切税金,均委托由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作为受证方应向许证方缴纳净特许权使用费的一局部。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缴纳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在缴税日期的十〔1〕天内将单据送交许证方。这种单据均应附有以许证方为付款人的政府正式收据,收据并应指明与此种税金缴纳有关的是哪一笔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3.4 每个日历月底之后十〔1〕天内,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供一份有关每种许证牌号的报告,其中列明:〔A〕消费的卷烟数量;〔B〕销出的卷烟数量;〔c〕上一个月份内因为损坏,不新颖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从市场退回的卷烟数量。3.5 每个日历年完毕后三十〔3〕天内,受证方应根据许证方合理要求的形式和详细内容,向许证方提供适当的文件,列明在上一个日历年内经受证方董事会批准的在中国国内使用于许证牌号的广告费用,总结在上一个日历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广告交易,并证明其准确性。3.6 受证方应保存适当的帐簿和记录,其中应准确写明按本合同范围内所作的一切交易。许证方可以在受证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指派代表或代理人,检查受证方与消费和销售许证商标香烟有关的消费,广告和销售的帐簿和记录。
第四条 组成材料,包装,广告和推销4.1 所有与根据许证商标由受证方制造和销售或受证方受权下制造和销售的香烟使用有关的设计,包装,标签,箱盒和其他组成材料,均应按照许证方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并且得到许证方事先书面批准方可使用。但在清楚到达许证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许证方不应无理以其他任何理由回绝上述书面批准。许证方批准某一工程之后,受证方在未得到许证方的书面批准之前不应对此工程作任何改动。对于许证方未向受证方详细提供的配方及其它化学组成,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供中国有关的法规的详细清单,许证方应以书面确认所提供的上述各项是符合上述的中国有关法规。在上述前提下,受证方有责任保证所有这些材料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许证方应尽可能协助受证方履行这种责任。许证方对任何工程作出的批准,只限于有关消费许证牌号材料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受证方应尽最大努力保护使用于每种许证牌号的所有材料的版权,假如许证方提出要求,受证方将签署文件证明许证方对此种版权的所有权。4.2 受证方在中国推销许证牌号而作出的推销方案应经受证方董事会批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程;许证牌号的广告宣传费用金额,为此目的而使用的广告媒介,广告稿件的设计和文字,以及受证方采用与许证牌号有关的广告公司等,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均要在许证方的指导和预先征得许证方书面同意下进展。许证方应尽可能协助以使受证方对以上各工程都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4.3 受证方将保持向许证方反映在中国国内有关许证牌号销售的市场情况。
第五条 制造,质量控制和监视5.1 许证方应把受证方将制造的每种许证牌号确实定的标准和规格通知受证方。此种标准和规格应与每种许证牌号所有的配方和制造中任何方面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点;烟草的混合,香型,含水量,圆周,长度,重量,过滤咀,滤咀纸和卷烟纸。5.2 在任何许证牌号开场商业性投产,销售和分发之前,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交足够数量的受证方将推销的卷烟样品,以及〔或者包括〕容器,包装,纸盒,包装纸等,使许证方确定受证方是否可以符合并保持许证方对每种许证牌号确定的标准和规格,及获得许证方的批准,并向受证方颁发有关某种许证牌号的受权书。受证方未收到受权书之前不应作商业性制造此种许证牌号,但是受证方提供的上述各项能明确得到许证方的满意并能符合及保持许证方的标准和规格之后,许证方不应无理以其它理由拒发上述的受权书。5.3 有关某种许证牌号的受权书颁发之后,未得到许证方的预先书面批准,受证方不应对该许证牌号作任何改动5.4 受证方应在许证方可能不定时或每隔一段时间按照许证方指定的消费阶段及合理数量,将所制造的许证牌号和其组成材料的代表性样品交付许证方以供试验。样品费用由受证方负担。试验及检测费用由许证方负担。受证方应允许许证方在任何合理时候检查受证方的设施,观察受证方的消费过程,获得上述有关的样品。5.5 如在任何时候许证方发现任何样品不符合所定的许证牌号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许证方应将此种情况通知受证方,受证方应停顿制造或公开出售该许证牌号。此后,在未获得许证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前,受证方不应制造或公开出售该许证牌号。5.6 每种许证牌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适用法律和规定进展制造,包装,贴标签,出售和分发。许证方对任何样品的批准只限于有关许证牌号的质量标准和规格。5.7 许证方同意向受证方出售受证方将用于制造许证牌号的组成材料。受证方没有义务须向许证方购置该组成材料,但是,向许证方之外的来购置的组成材料,应符合许证方所确定的许证牌号的标准及规格及本合同第4.1与5.2和主合同第十三条的条款和条件。在此种情况下,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交建议向其他来购置的组成材料样品,并在使用之前获得许证方的书面批准,如假设该等组成材料符合5.2条并到达确定的标准及规格,许证方不应无理不予批准。由许证方供给的组成材料,受证方应只用于制造许证产品,除非用于制造有许证商标的卷烟,不应将其售予或付运给其别人。5.8 受证方应按照许证方给受证方的总经理在本合同范围内的书面通知消费许证牌号卷烟。所有工作均应有最高质量并且符合最好的制造和贸易惯例。5.9 受证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收回因为不新颖或其他原因不应出售给客户的许证商标卷烟。
第六条 商标和技术资料6.1〔A〕 所有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卷烟的工艺过程,配方和制法,及其所有改进和开展,以及受证方根据许证商标售出的卷烟在制造,工艺过程,包装,包装设计方面的改进和改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授予的答应证,均应成为并保持为许证方的财产,但第6.1〔B〕条所述的情况除外。受证方应为技术资料保密,除了向其本身的高级职员或根据合同雇用于制造许证牌号的人员之外,不向任何其别人透露任何资料,所透露资料的极限仅为使受证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或〔如有〕其续期期间,能适当而有效地制造许证牌号。任何以书面方式提供的资料将仅以英文提供。6.1〔B〕 在受证方通过自己的努力,对制造许证牌号卷烟所使用的工艺过程,配方及制造法等作出了重大的并可享有专利权的〔或至少有与此相等的经济价值的〕改进和开展的情况下,许证方有权与受证方商谈,根据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及许证方的书面批准。受证方应有权在制造许证牌号中使用此种改进和开展。受证方将成为并继续保持成为此种重大改进和开展的拥有者,但这种所有权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影响或损害许证方对其许证商标及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在许证方提出书面要求时,受证方应将答应许证方以合理价格获得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此种改进和开展的权利。按对等原那么,许证方也有义务对上改进和开展保密。6.2 对于任何许证商标的注册或申请注册的有效性,无论是文字或设计或其中许证方的权利,受证方同意不会提出疑问或反对,许证方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续展注册有关的许证商标。受证方对许证商标的一切使用都应符合许证方的利益。6.3 如有任何断言按本合同规定制造及销售许证牌号卷烟进犯了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受证方应将此种情况迅速通知许证方。许证方有责任承当任何因根据本合同使用许证商标进犯第三方权益而引起诉讼的辩论,并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赔偿责任。如受证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制造及销售许证牌号卷烟进犯了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时,许证方或受证方都可承当诉讼的辩论,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赔偿责任,由受证方承当。6.4 假如受证方知悉有任何人使用的任何商标与任何许证商标相类似,或任何可能构成进犯许证方技术资料的权利的事情,受证方应迅速通知许证方,假如许证方提出要求,受证方应与许证方一起参加许证方为保护它的权利所可能采取的行动,此等费用由许证未得到许证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受证方无权对与许证商标有关事件采取任何行动。6.5 除许证牌号之外,受证方不应使用许证商标或受权使用许证商标。6.6 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中没有任何一处会以任何方式构成许证方转让许证商标或技术资料或任何权利,或者将许证商标和技术资料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给予受证方〔除了本合同已规定的使用的权利之外〕,或使许证方对任何进犯商标权益,错误使用技术资料或不公平竞争等行动采取制止或获得任何其他解除的权利受到减弱或影响。双方同意尽一切努力保证所有按答应证授予的商标注册继续保持有效及在将来保持有效,双方并理解和同意其中所有产权均为许证方所有。
第七条 附加义务7.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本合同签署日期以后,如发生双方都无力控制和未曾预见到,或虽然预见到但是无法防止的事件,而此种事件阻碍任何一方完全或局部履行本合同规定它应负的义务,那么任何一方均不应由于此种事件引起的任何不履行本合同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7.2 假如发生任何受证方根据本合同消费的香烟出现缺陷,或者受证方制造,贴标签,销售,分发或登载广告宣传任何许证牌号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和规定的其他原因,引起任何索赔或诉讼,而产生任何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受证方将负责赔偿并使许证方不受损害。许证方应将任何此种索赔或诉讼的通知给予受证方,受证方应有权通过自己选择的法律参谋对此索赔或诉讼进展辩论。
第八条 合同的期满和终止8.1 本合同从生效日期起开场生效,直至主合同终止为止,届时本合同也同时终止。8.2 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证方的所有权利应停顿,受证方随之不再使用以下各项:〔A〕任何许证商标〔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应销毁任何印有许证商标的组成材料〕,而印有许证商标的成品那么与许证方另行商讨决定处理方法;〔B〕与许证商标相似的任何商标;〔C〕与许证牌号使用的相类似的任何设计,容器,包装,纸盒,包装纸和广告;〔D〕任何技术资料。8.3 本合同终止或期满时,受证方应有权使用任何没有印上任何许证商标的此类组成材料,但是受证方使用从许证方购置的烟草时必须与从其他来购置的烟草混合使用。8.4 无论本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受证方和许证方均〔A〕不应解除在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前应有的任何责任;〔B〕对本合同已明确规定合同期满或中止后,仍应承当责任的条款,受证方与许证方应继续受此条款约束。
第九条 一般规定9.1 受证方不得将本合同,包括本合同所规定的它的任何权利,加以全部或局部转移或转让。9.2 〔A〕假如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争执,双方首先应尽力通过友好讨论来解决这些争议。假如在六十〔6〕天内不能通过此种方式解决争议和令双方满意,那么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属下的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那么来仲裁该争议,但是有如下规定。〔Ⅰ〕任何此种仲裁的一切程序均应同时使用华语和英语进展,并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编写此种诉讼的每种抄本。〔Ⅱ〕应有三〔3〕名中裁员,他们均应能操流利英语,但其中有一〔1〕名应操流利华语。〔B〕一切仲裁裁决都应为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同意承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C〕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D〕在根据本条规定进展仲裁诉讼时,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和据以进展解释。〔E〕任何仲裁裁决均可由对受裁决方行使司法权的或在受裁决方拥有资产地区内行使司法权的任何法院来加以施行。〔F〕在双方根据本合同或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诉讼及为施行任何仲裁诉讼的裁决而进展的任何起诉,各方明确放弃以主权国家豁免权作为辩护,明确放弃以它是政府的一方,政府的机构或按照政府指示行事为根底的任何辩护。9.3 为施行本合同双方同意签署或促使签署可能需要用于保护许证商标,许证方的技术资料,以及按照适用的法律和规定有效地执行本合同的条款的附加的或附属的合同。9.4 本合同规定由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及一切建议,信件或通知,均应迅速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发给有关一方,并用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通信的收到日期,应认为是航空信邮戳日期以后的十二〔12〕天或发出电报或电传以后的两〔2〕个工作日。一切通知和通信均应发往以下的适当地址,直到书面通知对方改变地址为止:发往受证方:华美卷烟: 电传: 发往许证方: 港湾道3号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电传: 9.5 本合同包含了双方有关此项事务的合同中所有条款和条件,没有其他声明,陈述或保证未包含在此合同中。9.6 除非本合同双方正式受权的高级人员代表双方签署书面文件明确表示并特别指明与本合同有关,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修改,放弃或解除。9.7 如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不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此后任何时间要求此种履行的完全权利,同样,假如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违背本合同任何规定的情况,不应被认为放弃追究此后对此种规定的任何继续违背,也不应被认为放弃此项规定本身。9.8 本合同不应解释为使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或代表,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的任何行动或忽略负责或受到约束。9.9 本合同以中文本和英文本签署生效,两种文本有同等效力。9.1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应为1986年3月3日。各方于1986年3月3日签署。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签署人: 职称:
华美卷烟 签署人: 职称:
附表第一局部 许证商标 商标: 注册号码: 第二局部 许证牌号 〔过滤咀〕 毫米长烟, 毫米特长烟 毫米长烟, 毫米特长烟 毫米长烟, 毫米特长烟
经营答应证的转让协议 经营答应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答应,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答应经营的证明。下面是由合同范本网为你带来的“经营答应证转让协议”,。
【篇一】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络 :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络 : 住址: 。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网吧经营答应证(网吧名 )转让给乙方,双方就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网吧经营答应证的根本情况
甲方提供的网吧经营答应证包含:《文化经营答应证》、《网络平安答应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第二条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套网吧经营答应证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证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协议签署当日,乙方交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甲方协助乙方将所有证件办理过户,乙方在《网络平安答应证》过户后,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第四条证件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证件交付乙方,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套网吧经营答应证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证件交付,上述证件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双方义务
甲方负责《文化经营答应证》过户费用;乙方负责其他证件过户费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所有证件的过户办理。
第六条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时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正人 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公正人盖章:年月日
【篇二】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两方经友好协商,就花炮经营答应证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的花炮经营答应证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费为元整(元),先支付元(元)。
三、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证件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剩余元(元)乙方在一月内付清,甲方不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转让后所有经营权归乙方所有。假设乙方出现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30%作为违约金;假设甲方出现违约,甲方同样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30%作为违约金。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空口无凭,立据为证。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中间人签字:
日期:
【篇三】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的原那么,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自年月日起,甲方将的经营手续转让给乙方,在此之前的债务与乙方无关,在执照转让期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变更工作,变更时间为30天(根据变更内容适当调整时间),在变更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利用甲方资料作违法活动,否那么一律后果由乙方自负,变更完后由双方点清资料交接完毕,一次付给预先定好的价格(元)交付甲方,变更工作完成后,该企业的一切账务与甲方无关。
附件:A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税务正副本原件
3,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IC卡。
4,银行开户答应证原件
5,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协议。
6,公司章程。
7,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
8,发票领购本和支票领购本,银行存款密码。银行对账单。未用完的支票及发票。
9,带有开票软件的电脑主机一台及IC卡、打印机一台、发票扫描仪一台。
以上资料是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交接时间:
涉外答应证合同 鉴于双方合作的愿望,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过友好协商,供方同意给予受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 专利的权利〔以及使用 商标的权利〕。该专利已是乙方在工业上使用的对象,已制造过 产品。
一、合同范围
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在该地区受方享有利用该技术独占性制造产品和销售产品的权利〔或这是一项非独占的答应证〕。
2.供方负责向受方提供 技术的研究报告、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资料〔详见附件 〕和经历,以便受方能施行制造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详见附件 〕。
3.供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受方进展技术指导和参加 的性能考核〔详见附件 〕。
4.供方负责承受受方有关人员自费赴供方进展培训,使受方人员能掌握合同规定的上述技术〔详见附件 〕。
5.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受方在合同产品上有权使用属于供方所有的 商标〔或牌号〕。
6.供方有责任〔或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方提供为制造合同产品所必需的设备、测试仪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责任帮助受方为施行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配套件,从第三方获得有关技术答应证,或者与第三方进展合作消费〕。
二、价格或答应证使用费
1.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效劳等,受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 元,其中:技术使用费 元;资料费 元;技术效劳费 元。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
2.受方有义务对根据答应证转让的技术支付以下费用:
〔1〕入门费 元。
〔2〕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供方支付常年提成费,其提成率为合同产品净销售价的3%。
三、技术资料的支付
1.供方应按本合同附件 的规定向受方提供技术资料。
2.供方用空运把技术资料送达中国 机场。该机场在收到技术资料后而在空运提单上加盖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受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1份寄送供方。
3.在技术资料发运后的24小时〔或48小时〕内,供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与日期、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航班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受方,并将空运提单正本1份、副本2份和技术资料装箱清单3份航空邮寄给受方。
4.如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不符合合同附件 的规定,包括在空运中丧失或损坏,应在30天内通知供方,说明所缺或损失的资料,供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或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方。假如受方在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没有提出资料缺乏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受方对技术资料已验收。
5.技术资料使用文字为英文〔或其他文字〕,计量单位为米制,技术资料所适用的标准为 工业标准。
6.技术资料的包装要适应长途运输与搬运、防雨、防潮。每箱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合同号〔答应证合同编号〕、收货人〔 〕、目的地〔中国 市机场〕、毛重〔 公斤〕、箱号〔或件号〕以及运输标志等。
四、交换改进技术及对技术资料的修改
1.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进和开展的技术资料,应免费提供给受方。受方改进和开展的技术也应按对等原那么提供给供方,但改进和开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受方,对方不得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双方交换技术资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
2.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符合于受方消费条件的,供方有责任协助受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
五、性能考核和验收
1.在合同产品首批消费后,由双方根据本合同附件 的规定,共同进展产品性能考核。
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性能符合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即通过验收,双方签署合同产品性能考核合格证明书一式4份。每方各执2份。
3.如经考核,合同产品性能不符合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p 原因,澄清责任。如责任在供方,供方应自负费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后进展第二次考核。假如第二次考核后仍不合格,供方应继续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展第三次试验。假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时,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假如考核不合格责任在于受方,受方在供方协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展第二次或第三次试验。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时,那么由双方协商如何再执行合同的问题。供方协助受方消除缺陷,派遣技术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受方负担。
六、保证和索赔
1.供方保证按本合同附件 的规定提供给受方的技术资料是供方所掌握的最新资料,并保证向受方及时提供任何开展和改进的技术资料。
2.供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正确的、完好的、明晰的和可靠的,与供方消费使用的技术资料完全一样。
3.供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技术资料,假如未按时交付资料,按下述比例向受方支付罚款:
〔1〕拖延一至四周,每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0.5%;
〔2〕拖延五至八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1%;
〔3〕拖延八周以上,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1.5%;
4.供方向受方支付罚款并不解除供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5.假如供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此时供方应将受方已支付的金额,并按年利 %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受方。
6.假如合同产品考核验收三次仍不合格时,受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受方还有权收回已付给供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 %的利息。假如产品只有局部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时,受方减少支付合同总价的 %。
7.供方保证合同转让的一切权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合法性,并保证不受第三方的指控。如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当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一切责任。
七、税收
1.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款,在受方国内的由受方负担。在受方以外的那么均由供方负担。
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获得的答应证使用费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或按 国与 国的税收协定〕纳税。
八、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 ,由 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那么进展仲裁〔或仲裁在被诉方的国家进展。如在中国那么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规那么进展仲裁。如在 国那么由 仲裁协会按该会的仲裁规那么进展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仲裁规那么或裁决书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过程中,除进展仲裁的局部外,本合同的其他局部应继续执行。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本合同不能执行时,可延迟履行本合同,延迟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期限。
2.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本合同的问题。
十、合同的生效、期限、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字。签字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争取在60天内获得批准,以最后批准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如签字后6个月仍得不到批准,双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2.本合同从生效日起 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合同自动失效。如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经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后可延长 年。
3.本合同期满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了债务应继续予以支付。
4.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受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5.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 ,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两种文字写成,正本4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式2份。
受方〔盖章〕: 供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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