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保密协议

时间:23-05-18 网友

竞业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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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保密协议

2、竞业及保密协议

竞业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商业秘密是甲方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甲方多年来的努力成果。甲方为研究、开发和维护这些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泄漏甲方商业秘密会对甲方造成极大损害。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及乙方共同的长远利益,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有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行业特点,双方自愿约定如下:

一、作品或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

(一) 作品或成果的范围:包括技术研究成果,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音像作品、美术、计算机软件等。

(二)作品或成果归属约定:自乙方进入甲方至离开甲方期间,处于本职或甲方认为利用过甲方物质技 术资料等资源而产生的,或非出于本职而提交给甲方采用的,或乙方离开甲方一年内创造的与原企业本职或与原企业任务有关的作品或成果,其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及相关权利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再提出异议。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以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二、保密约定

(一)乙方对在职或服务期间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的或取得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使用该信息。保密义务延伸至乙方在职或服务终止之后。双方确认,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前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客户、合作伙伴的意向、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内容;谈判方案、内容、会谈纪要、决议;业务渠道、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中介单位;产品成本、交易价格、利润率;销售策略、方案;为客户制作的策划方案、咨询服务工作成果、设计方案以及设计图纸。

2.甲方的生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念、专门技术、工艺、方法、设计、系统、方案、电路图、成本数据、计算机程序、公式、模式、开发或实验资料及甲方电脑、网络资料、生产配方等。

3.甲方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帐簿、报表;工资、奖金、福利分配方案;甲方的盈亏状况;银行帐号及存款等各种财务资料;

4.甲方的人事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人员档案资料;甲方内部重大人事变动;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招聘裁员计划。

5.有关甲方的重大决策与行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收购、兼并、合并、清算、破产、分立计划;准备进行的诉讼、仲裁行动;或未公开审理的诉讼、仲裁;企业形象设计,广告计划、活动安排。

6.其他显然属于甲方秘密的信息。

(二)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和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妥善保管和保护甲方所有的秘密,并确保仅为公司的利益而使用。

(三)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必须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四)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相关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五)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受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六)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的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讲义、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七)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无条件的将这些载体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价值的经济补偿。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虽由乙方自备,但该秘密信息可以在其他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原载体上秘密信息由乙方负责消除。

(八)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在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社会团体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乙方离职后应与在职期间一样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下列第( )(没有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1、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无限期保密费另行约定。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到离职后 第二十四个月之内,双方约定乙方离职后保密费为伍百元每月,甲方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保密费;甲方可自行延长或缩短乙方保密期,只需向乙方手机号或微信号发送相关信息内容即可,乙方没有异议;甲方连续三个月未支付乙方竞业保密费,则视为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关于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终结。

(九) 间接侵权与保密措施:乙方承诺不使他人获得、使用这些信息,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企业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企业;保证遵守甲方为保护知识产权制定的相关制度与规章,认真执行保密措施;发现他人有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有责任向甲方报告;当乙方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交给甲方制定的人员,不得带离甲方或泄漏给第三方。

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视同严重违纪,应立即停止违约,并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赔偿金叁拾万元整,如实际损失大于叁拾万元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甲方获取或开发该商业秘密的全部费用和合理的预期利润;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取得的利润。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应立即停止侵权,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伍拾万元,并继续履行本协议,上述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应依据甲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二)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其他特别约定

(一)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乙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延伸至乙方在甲方和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乙方离职后,在享有保密义务期间,应将在新工作单位任职的岗位和职责情况向甲方报备,不得有侵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二)对乙方任职或服务于甲方之前所在单位的只是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事项,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原单位之间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乙方在此郑重承诺:在任职或服务于甲方期间不将前述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应用于甲方及其在甲方所从事的任何业务或工作中。

(三)公司其它相关的管理办法可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人: 住址:

日期: 日期: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乙方:

一、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知识产权、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约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计算机游戏软件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人身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可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知识产权人身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由甲方双方协商确认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有权对乙方利用甲方设备,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电子邮件等进行监控。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知识产权,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乙方同意,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通过薪金的形式的计算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在职或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和完成具体工作任务时,若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和指示而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适当补偿。

第九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在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条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源代码、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美术作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及其它甲方公司保密制度规定的内容等。

 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知识产权亦包括但不限于:专有知识、专用技术、设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也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信息,如通用与特殊系统装置与方法、网络安全技术(如屏蔽作弊软件的方法)、终端扩展技术、多媒体技术、激励优选等技术、用户搜索技术、收费与交易技术、进程控制技术等。

二、竞业限制条款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遵守下列竞业禁止规定: 

1. 在职期间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 

2. 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他人合伙并与甲方竞争。 

3. 离职之前不得抢夺甲方客户,离职后不得带走甲方的客户。

4. 不得引诱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其他员工解除其与甲方或该关联方的劳动关系或,到与甲方或其关联方有竞争业务的单位任职或参加咨询活动。 

5. 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开展与甲方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与甲方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6. 不得开展任何有损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以及甲方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商誉等的活动或行为。 

7. 不得为与甲方或其关联方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业务的实体或个人提供咨询建议、财务支持或担保。乙方同意,如上述行为涉及其亲属,或借助他人名义,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服务、就职于且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松散的合伙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投资人、顾问等等。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中所称“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第十五条  本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和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将由甲方于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最终确定。具体指,甲方将在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对乙方所掌握的甲方的知识产权、秘密信息等保密信息的情况以及竞业限制的义务进行具体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为避免歧义,竞业限制补偿金不构成甲方的义务,除非甲方在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六条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乙方需要按月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单位和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同意:自通知按本协议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终止。 

第十八条  乙方清晰地知道,如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乙方义务,均会导致甲方巨大商誉及经济损失,且有可能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乙方一旦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与竞业禁止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若该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_四_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协议,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协议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其中内容,并完全了解和正确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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