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运输罐车租赁合同
混凝土运输罐车租赁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出租方”)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以下简称“承租方”)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内容
出租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一辆混凝土运输罐车租赁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同意支付租金,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该车。
第二条 双方基本信息
出租方拥有的混凝土运输罐车的基本信息如下:牌号: 车号: 制造厂: 颜色: 发动机号: 底盘号: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期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共计 天。
第四条 租金
承租方同意支付租金 ,租金包括车辆押金和租车费用。
第五条 车辆使用
1、承租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该车,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
2、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内按照出租方的要求进行保养和维护,并承担因车辆操作不当、未按期保养或维护等原因造成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3、承租方不得将该车用于非法用途,不得将该车出租或转借给其他人或单位。
4、承租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该车,并将该车保持良好状态。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和出租方协商延长租赁期限并支付相应的租金。
5、承租方应对车辆进行妥善保管,不得将车辆擅自改装和拆卸,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6、出租方有权对该车进行定期检查并检查承租方使用情况,承租方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若承租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归还车辆或因使用不当、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和清洁费用。
3、承租方未支付租金或未按照规定支付租金的,应承担合同家庭法律后果。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的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中国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由仲裁机构作出最终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争议解决的有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效力与附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不可分割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附件条款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以附件条款为准。
第九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出租方(盖章): 日期:
承租方(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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