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3篇)

时间:23-05-16 网友

合伙经营协议书(3篇)

  合伙经营协议书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馆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餐饮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餐馆,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制造劳动成果,共享经济利益。

其次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餐馆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馆,范围包括烟酒销售。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20 年__月__日起,至20 年__月__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乙方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 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便恳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全部,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商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安排与债务承当

1、工资安排:

2、奖金安排: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化,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依据收入现状和个人奉献经合伙人协商后确定。

3、盈余安排:除去经营本钱、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安排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根据,按比例安排。

4、债务承当: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缺乏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当。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商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馆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商定的退伙事由消失;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连续参与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

③个人丢失偿债力量;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④合伙协议商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确定,托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2

为了共同开发“美乐滋”市场,保障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美乐滋”加盟店

一、“美乐滋”加盟店是供应汉堡、炸鸡、饮料制作及销售的经营实体,加盟店是使用由甲方开发的技术、形象管理等统一系统。

二、乙方为甲方第 加盟店,该加盟店地址为: 。

三、乙方为甲方“奥麦客”加盟店,加盟店的技术、配方比例、商标图案,及形象设计等无形资产都归甲方全部,乙方加盟店有型资产归乙方全部。

其次条、甲方义务、责任

一、乙方全部的后厨设备、儿童乐园及原料由甲方统一配送,以确保品质要求,更加稳固“奥麦客”品牌的质量,获得更大的利润。

二、经营过程中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有义务互相供应货源支持,乙方需向甲方购置的原物料,甲方应确保货源充分及价格合理,不得恶意断货或限制供货数量,抬高价格制造障碍。

三、甲方须保证授予乙方的西方比例、技术操作及腌料的平安牢靠性。

四、甲方须保证乙方经营期间的牢靠技术,开业培训至可胜任为止,连续保证今后经营中赐予技术加强培训指导。

五、甲方在收到乙方订货货款后准时配送所订的货物。甲方负责供应餐厅系统管理的培训及详细操作流程管理资料。

六、甲方须保证乙方在合同内,商定商业区的经营资格。〔周边一公里内不再开设其次家美乐滋加盟餐厅〕。

七、甲方有义务在合同签定后主动协作乙方各项筹备工作。

八、甲方应主动协作乙方供应办理营业所需的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乙方义务、责任

一、乙方对外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内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业务上接受甲方的支持和指导,由甲方供应相应材料自行筹备办理加盟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合同乙方加盟店的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责任由乙方承当。

二、根据甲方统一的形象和经营方式规范加盟店,爱护、进展“美乐滋”品牌,使用“美乐滋”为招牌设计主题字样,不得变更“美乐滋”的商标图案及颜色。

三、乙方准时招收员工及管理人员到甲方直营店接受培训。〔接受培训人员的食宿由乙方负责,保证让全体职员根据总店标准课程培训〕。

四、合同签字定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费:餐厅面积壹佰平方米以内收加盟费人民币叁万元整;餐厅面积壹佰平方米以上收加盟费伍万元整〔经营面积若与所报面积不符的,超出的面积按伍万元加盟

费加收〕。同时支付生产区专业平面布置图设计费人民币壹万元整。合同签定后乙方工商名称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加盟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送甲方备案。

五、如乙方消失以下状况:供应备案证件不符合实际状况,不按总店统一装修设计广告灯箱、餐厅门面、后厨布局,或其他违背合同商定的状况,则取消其加盟资格。

六、乙方加盟店必需按第一条的商定的经营地区经营,任何形式的变更经营地区〔包括但不限于:超出商定地区,增开经营场所,支持第三方经营等〕都将被视为违背合同商定,将被马上取消加盟资格。

七、乙方应妥当爱护加盟店的技术,不得以任何形式分解、复制、传播甲方技术、配方比例等相关资料,否则将被马上取消加盟资格。

八、乙方违背合同或提出结束合同时,乙方则必需撤除全部与加盟店商标图案相关的招牌及字样设施,不得连续保存,否则将被视为侵害知训产权。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若违约,应全额退还乙方加盟费,并赔偿其筹备该加盟店所投的全部费用及其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若违约,限消加盟资格,加盟费不予退回,若造成甲方损失,应负责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条、签定合同: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本合同共四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处签字和带下划线部格外,其他内容手写无效。

三、甲、乙双方如对合同条款产生异议意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解决。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时间:20 年__月__日 时间:20 年__月__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3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制造劳动成果,共享经济利益。

其次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人: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__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圆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便恳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全部,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商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安排与债务承当

1、盈余安排:除去经营本钱、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安排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根据,按比例安排。

2、债务承当: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缺乏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当。

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确定后另行商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商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商定的退资事由消失;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连续参与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

③个人丢失偿债力量;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④合作协议商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确定权、监督权和详细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安排权;

3、合作人安排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商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根据合作协议的商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像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连续

〔一〕在退资的状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连续以原企业名称连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汲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状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连续经营;也可按照合作协议的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连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以下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消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缘由。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当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托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当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挨次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方法进行安排。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缺乏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安排的方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当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当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假如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全都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当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峻违背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背《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当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背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确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全都,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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