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规范书-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两方内贸一个卖方适用

时间:23-05-15 网友

中国电信统谈统签类IP设备(2014年第一批)集中采购项目

超大数据中心交换机A类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

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两方内贸(一个卖方适用)

招标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


合同签订地:北京

买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晓初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晓初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代表其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共同作为合同一方。

卖方:[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作为合同另一方。

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合同设备”或“设备”:合同中所确定的设备硬件、安装材料和备件及相关软件使用权、技术文件。“设备”在本合同中亦被称为“货物”。

**“设备硬件”:附件一所列的合同设备硬件部分。

**“设备软件”或“合同软件”:买方依据本合同获得的卖方或卖方已取得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授权买方使用的、与本合同设备测试、检测、运行有关的所有必需的程序、编码及指令。

**“技术文件”: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所有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文件或与合同设备的安装、调测、运行、维护、检验和验收相关的所有技术指标、手册、图纸、说明和数据等相关文件。

**“培训”: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技术培训。

**“服务”: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的安装、督导、测试、开通、运行,项目管理,软件的使用和升级,检验,维护保养,修理和保修等。

**“买方现场”或“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场所。“买方现场”在本合同中亦被称为“站”或“买方安装现场”,买方现场可能是一个或是多个。

**“合同”:合同正文及其附件,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发货信息”:合同号、设备名称、站名、系统类型、总重量、规格、数量、总价格、总体积、发货时间、发货机场、危险货物名称、超大/超重系统和长、宽、高、体积及危险易燃货物运输仓储过程中所要求的特别保护措施。

**“唛头”: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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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现场

**“交货”:由卖方做出的将所有合同设备的控制权转移给买方的行为。

**“交货日期”:合同及附件载明的合同设备的相关交货日期。

**“安装”:按照合同对合同设备、软件进行安装工作,包括根据设备安装图纸进行连接并将各部分安放到位。

**“调试”:在买方的协助下,由卖方进行的合同设备单机和系统测试。

**“初步验收”或“初验”:卖方对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由买方进行的合同设备的再测试和验证。若合同设备的测试结果满足附件五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初验证书,设备进入试运行期。

**“试运行”: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后与最终验收之间的一段时间内的合同设备运行,用来测验合同设备的性能指标是否满足附件五的所有要求。

**“最终验收”或“终验”:合同设备经过试运行后,双方共同对合同设备进行最终验收测试。如果合同设备满足附件五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终验证书。

**“硬件缺陷”:设备硬件在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或设备硬件未达到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

**“备件”:卖方依据附件一向买方提供的、准备用来更换受损的合同设备部件的零件或辅、配件。

**“保修期”:按照合同规定,卖方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部件,以保证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时期。

**“重大通信故障”:买方网上已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网设备在正常运行时间内,由于设备软件或设备硬件原因导致设备停机、通信中断、用户数据丢失、无法计费或计费大范围差错。

**“一般性通信故障”:除重大通信故障以外的故障。

**“厂验”:买方派遣人员到卖方生产场地或买方指定场地对合同设备进行的检验;该检验并不替代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验收环节。

**“响应”:卖方就买方提出问题予以答复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的行为。

**“买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

**“卖方”:[ ]公司。

**“一方”:卖方或买方。

**“双方”:卖方和买方。

**“生产厂商”:设备硬件的制造商,在本合同中指:[ ]公司。

**“软件著作权人”:设备软件的著作权人,在本合同中指:[ ]公司。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

第二条合同标的

**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用于买方中国电信统谈统签类IP设备(2014年第一批)集中采购项目超大数据中心交换机采购项目的设备和服务。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技术规范和保修条件以及服务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卖方或卖方保证软件权利人在本合同中授予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软件许可使用权(软件许可使用文件见附件十二),以保证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能够在中国境内正常地运行合同设备。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及软件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

**若本合同所涉及的系统部分或全部将来再次扩容,卖方有责任确保在扩容工程中提供的设备与其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兼容,并且卖方承诺本系统扩容时,所提供的同类产品的价格不高于本合同成交单价及届时卖方在中国市场的最低价(本合同成交单价指本期合同的综合折扣价格)。

** 保修期内,如果合同软件升级,卖方将使得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免费获得升级软件的许可使用权。

**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一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详尽、可操作的技术文件。

**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九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

**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七的规定,负责接待买方参加技术协调会和培训的人员,并提供培训,培训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卖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专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安装、调通和测试、试运行、保修及维护等服务,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九。

**卖方保证按照合同及附件二、附件九规定,在保修期内免费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或部件,并提供其他保修服务。

**双方同意,卖方为本合同的供货方及服务提供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第三条价格

**本合同总价(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其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税款为人民币大写[ ] (¥[ ]);

合同总价中,设备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税款为人民币大写[ ](¥[ ]);服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税款为人民币大写[ ](¥[ ])。

**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并不可更改。

**上述合同总价包括:

(1)卖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完整的合同设备的费用。

(2)软件许可使用费。

(3)卖方应提供工程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督导、调测、优化、开通、安全验收及加固等工程终验前的服务),保修期内维修、升级和技术服务费用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其他各项服务费用。

(4)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要求完成设备集成的接口配合工作的全部费用。

(5)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为连接本合同设备及系统与其它厂商供应的设备及系统提供技术支持的全部费用。

(6) 使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适于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

(7)卖方负责运送合同设备到买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

(8)卖方将合同设备销售给买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9)由卖方根据本合同向买方提供技术培训的费用。

(10)买方就卖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事项向卖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第四条支付

**合同总价的所有支付由买方以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买方有权选择以其中任一种或多种方式)付至卖方。

买卖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买方信息如下:

买方信息详见合同附件一。

卖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买方应负责按以下条款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交货付款

本合同签署且卖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全部交付合同设备,最终用户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30内,最终用户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70%的交货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 ]元整(¥[ ]),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税款为人民币大写:[ ](¥[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第5.2条规定的到货证明,原件一份。

(4)卖方和买方共同签署的开箱验货证明,原件一份。

(5)由生产厂商或卖方签发的详细装箱单并注明站名、每站总箱数以及具体数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6)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质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7)软件许可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软件许可使用文件,原件一份。

(8)服务方和最终用户共同签署的全部设备安装结束证明,复印件一份。

**初验付款

合同设备初验通过且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30日内,最终用户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的初验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税款为人民币大写:[ ](¥[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初验证书,原件一份。

**终验付款

合同设备终验通过且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30日内,最终用户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终验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 ]元整(¥[ ]),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税款为人民币大写:[ ](¥[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终验证书,原件一份。

(4)由卖方银行或财务公司出具的作为卖方保修期保证金的不可撤销保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该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附件十一)。

**若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总价由买方中的分公司承担金额具体见附件一。

**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买方,送达日期以买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买方无法抵扣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若卖方为增值税纳税人,买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依法开具。否则,视为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发票开具义务。

**如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卖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4.6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当按照第4.6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发货

**根据附件三的约定,所有合同设备将以一批发货。卖方应按照合同及附件三的规定于合同小签后20日内将全部合同设备交货至买方指定的物流承运商。如最终用户有应急到货要求,卖方应根据双方协商的到货时间将合同附件一中的全部合同设备交货至最终用户指定的物流承运商,发货清单列于合同附件一。

**发货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买方代表将根据发/到货证明核对到货的箱数,在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并将其中的一份原件退还给卖方。买方/承运人代表在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将仅具有证明买方在某一日期所收到的设备箱数以及箱体表面是否严重破损的作用。买方在合同设备运抵本合同指定的买方现场后按工程实施进度依合同规定和卖方提交的发/到货证明对有关的设备、材料、软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查验。该等查验不代表对设备的检验,双方将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进行设备检验。

**如果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运输,卖方应于合同设备装运前十个工作日通过传真通知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如下内容,以便安排运输:

(1)合同号及发货设备合同价格。

(2)货物备好时间。

(3)货物总体积。

(4)总箱数。

(5)总毛重。

(6)每件体积。

(7)集装箱总数。

(8)任何重量超过2吨或体积超过2立方米的货物的总毛重和总尺寸。

(9)危险货物名称,特别保护措施及操作方法。

(10)对温度、湿度、震荡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

**所有设备应成套装运,设备的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与相关设备一同发出,并由卖方负责对其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足以保护其安全的措施。

**本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货物风险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转移至买方。

第六条包装和唛头

**所有合同设备应按站包装(不同站的设备不能包装在同一包装箱里)。每个包装箱侧面应清楚表明站名全称,装箱单应清楚注明每站总箱数。买方有权不接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合同设备。

**所有合同设备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锈蚀、震荡、撞击和其他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

如果因为卖方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补充受损或丢失的设备并送达买方现场。

**卖方应对包装箱内每件辅件进行标签,标明“备件”或“工具”,并注明合同号、箱号及安装站。

如果任何辅件与主设备分装,则该辅件上的标签需注明该辅件名称、相应主设备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上的编号。

**卖方应在包装箱四个相邻面以持久涂料在显著位置标注以下文字:

(1)合同号:应标明双方合同号

(2)唛头: 合同号

买方安装现场

(3)收货人

(4)目的地

(5)设备或机架名称

(6)站名全称

(7)毛重(公斤)

(8)长,宽,高(厘米)

(9)该箱在装箱单内的箱号

卖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记指示出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或国际惯用图示。每箱内应包括两份与该箱对应的装箱单。如装运的货物是危险品,应书面明示其包装内物品和操作指令。进口设备应在外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

**卖方应对技术文件进行适当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并免受雨水和潮湿等的侵害。

**卖方不得使用松木进行上述包装。如卖方采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具备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

**货物发运后三日内,卖方应将发货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第七条设备检验和索赔

**卖方依据本合同交付的合同设备必须满足:

**中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应产业标准。

**通过国家或行业相关的产品测试。

**合同及附件二规定的各项参数和要求。

**合同及附件对货物技术性能的描述。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合同设备的规定。

**卖方应对所交付的合同设备进行出厂前的测试,并向买方提供相关的测试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地证明。

**对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将在买方指定地点进行,检验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具体检验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卖方应派代表到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应至少在开箱检验前五个工作日将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卖方应尽快确认。卖方收到通知后未派代表到场不影响买方开箱检验及检验结果。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损坏、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在卖方未派代表到场时,该报告将由买方单方签署。该报告将作为买方要求卖方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开箱检验后卖方同意由买方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的性能等指标进行抽样检测,如抽样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由采购方承担;如抽样检测不合格,则检测费由卖方承担。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损坏、缺陷或合同设备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进行更换、补充发货或对设备进行修理并送至买方安装现场。

如果在抽样检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将合格产品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并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等索赔要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如卖方未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买方的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卖方所接受。

第八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8.1买方与卖方将根据本合同规定的进度表进行从网络规划、设计、优化、设备安装、测试到验收的各项工作。买方与卖方将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事务,其工作计划将由双方代表协商制定。当发现技术问题或就技术问题发生争议时,双方代表应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协商解决方案。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期间的工作进度、每天的主要工作、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均须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工作日志每天的记录将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对技术问题以外的涉及履约时间调整、合同价款变动以及其他合同权利、义务变更等事项,双方均须以本合同第15.5条规定的方式确认,除非经特别授权,双方代表无权确认此等事项,即使存在代表确认事实亦为无效行为,对双方不具约束力。

** 相关方按照附件四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工作。测试和验收应符合附件二并满足附件五规定的测试及验收。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并运行稳定二十个工作日,且卖方提交由买方指定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文件后,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测试由买方按附件五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卖方进行全面的配合。如果测试结果符合附件五中的有关规定,双方将签署两份初验证书。

如果合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按照附件五的规定不能通过初验,卖方将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初步验收测试能够尽快再次进行。

**初验证书签署之日起,合同设备开始为期一百八十日的设备试运行。试运行应表明设备的功能和性能符合本合同中卖方的承诺和担保。如果在试运行期间发现任何因卖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卖方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排除问题,并负责自负费用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使得合同设备达到卖方在合同中承诺的功能和性能,同时试运行期相应顺延。如果由于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原因引起重大通信故障,则试运行期将自故障排除恢复正常设备运行后重新开始计算。

**最终验收测试按照附件五的规定在试运行期届满时进行。如果合同设备所有性能和系统指标均与附件五相符,双方签署三份终验证书,其中两份由卖方保存。

如果合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不能通过终验,卖方将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最终验收测试能够尽快再次进行。

**如果合同设备因卖方原因在再次终验测试时仍未能通过验收,则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测试合格并不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保修期内的责任。

**在最终验收测试合格之前的任一阶段(包括安装、调试、试运行或验收等阶段),如果合同设备或部件、零件(包括软件和硬件)出现故障、损坏、缺陷或合同设备的性能或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排除问题,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部件、零件和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并运送至买方现场,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第九条保修、赔偿和违约责任

**卖方保证提供的合同设备为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的设备,并且保证其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相符。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清晰和准确的,且符合合同及附件的有关规定。

**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保修期为二十四个月(“保修期”),从终验证书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保修期内,如果合同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部件、零件和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并运送至买方现场,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当发生部件损坏返修的情况时,该部件的保修期将重新计算。返修部件的保修期为返修后的十二个月或其原保修期的剩余期间,以两者中较长者计。

为了对合同设备进行维护,卖方应对出现故障部分免费尽快进行修理或更换。就不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坏损件的修理或更换,卖方从在其指定地点收到故障设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理后的设备或更换设备以最快运输方式送至买方现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卖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将更换或修理后设备运至买方现场,双方将协商故障设备修理或更换时间期限,但无论如何不能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

保修期内的一般性通信故障,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四小时内响应,以确定坏损件情况,就排除故障或修理、更换坏损件的设备做出决定并立即书面通知买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排除上述故障。

如果合同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重大通信故障,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立即提供解决方案,并立即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用最快捷的交通工具前往现场,并在四小时内恢复合同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重大通信故障,卖方将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对由此而引起的买方损失承担责任。

卖方的技术支持部门应在中国境内具有灵活、多样的通信手段,应提供每天24小时、每周7天的响应服务(“7×24小时响应服务”)。

**在保修期内,如果卖方对该合同设备的运行、维护、保证方面进行了技术改进,卖方应积极向买方推广。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与这些技术改进有关的详细技术资料。对于增加硬件或合同设备功能所做的技术改进,如买方有意购买,则卖方应给予卖方届时市场最低价的待遇。

**保修期满后,买方将签发两份保修期满证书。

**在保修期满证书签发之日起十年内,如果卖方/生产厂商决定停止生产本合同设备的任何零部件,卖方必须在停产前1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且卖方/生产厂商均需保证以届时市场最低价并不得比本合同成交价高的价格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任何零部件。

如果买方要求另外订购与合同设备具有相同或更优性能的设备、材料,则卖方应给予卖方届时市场最低价的待遇。

**保修期满后,合同设备在运行或维护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或故障时,一般情况下卖方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在两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更换和修理。如果出现问题或故障是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应予以免费更换和维修。卖方的技术支持部门应在中国境内具有灵活、多样的通信手段,应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

**保修期满后,卖方保证对发生故障的合同设备按照优惠价格进行修理和技术服务。修理及技术服务的价格将在实际人工和生产成本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且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维保价格及卖方届时市场最低价。

**保修期满后,如果合同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予以免费更换或修理,如因此造成买方损失,由卖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如因卖方原因不能按第9.3条将返修或更换的合同设备及时交至买方,则买方有权从保修期尾款或保修期保函金额中扣除相应返修或更换设备的金额。

9.11工作进度迟延的违约责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附件三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如果因卖方原因使得交货、检验、初验(含再次初验)、试运行(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终验(含再次终验)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卖方应就该等延误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卖方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下列比率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任一阶段工作迟延的,则迟延履行的第1至2周,卖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合同总价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的第3至6周,卖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合同总价1.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7周以上,卖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合同总价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不足1周时按1周计算。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买方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用、测试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卖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使买方遭受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且,如卖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其迟延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时,买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迟延提供服务违约金:保修期内,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服务,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次,卖方应当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

**对于卖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各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买方均有权依据本合同第4.3条规定从应支付卖方的款项中扣除。如卖方对前述扣款事项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五日内提出。

**除非买方解除合同,否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如买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卖方除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等)外,卖方并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相关的合同设备由卖方自费拆装回收。如卖方未在买方发出通知后三十日内回收,则买方可自行处理该合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拆装、另地存放,卖方应承担拆卸费用、租金以及买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九十日或以上时,买方或者卖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税务

**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务。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1)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北京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三条保密

**本合同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合同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所提供/披露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13.2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接受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

(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如接受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十年内有效。

**本条约定不适用于接受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资料的情形。

第十四条软件使用权及侵权处理

**卖方或卖方保证根据附件十二使得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获得软件许可使用权,并保证此等许可长期合法有效。设备软件的著作权仍归软件著作权人所有。该软件使用权可以由买方在转让合同设备时一并转移,如合同设备转让至中国境外,买方应通知卖方。

**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使用合同设备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给予卖方必要的支持。卖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继续使用合同设备的部分或全部,卖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合同设备的权利,或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合同设备,使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合同设备,或

(3)其它使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对设备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卖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卖方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将保持其有效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各持一份,卖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任何一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受此限。

**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买方与卖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买方与卖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买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联系人:赵联祥

电 话:**

传 真:**

邮 编:100033

卖方:[ ]

地 址:[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第三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除外,该等银行简称“四大国有银行”),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转让给四大国有银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方。

**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 合同设备、合同服务及相关技术文件清单及价格

附件二 工程技术规范书及点对点应答

附件三 工程进度表

附件四 双方责任及工程分工界面

附件五 测试及验收

附件六 场地及环境准备要求

附件七 培训、厂验、工程协调会

附件八 技术承诺

附件九 技术服务、支持、保修

附件十 产品描述

附件十一 保修期保函或履约保函

附件十二 软件许可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软件许可使用文件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一、增加1.32 “物流承运商”: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5.2条修改为:在发货的同时,卖方应向物流承运商提交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物流承运商代表将根据发/到货证明核对到货的箱数,在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并将其中的一份原件退还给卖方。物流承运商在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将仅具有证明其在某一签字日期所收到的设备箱数以及箱体表面是否严重破损的作用。买方在合同设备运抵本合同指定的买方现场后按工程实施进度依合同规定和卖方提交的发/到货证明对有关的设备和材料、软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查验。该等查验不代表对设备的检验,双方将根据本合同第七章的约定进行设备检验。

若在物流承运商提货后发现漏货,则由卖方负责将缺漏货物尽快发往买方安装现场。若在开箱检验中发现漏发货,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于收到该漏发货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自费将所漏发的货物运至本合同确定的买方现场。若超过10个工作日补发货物仍未到达,由此导致无法对系统进行顺利调测与开通,本合同第9.8条适用。如果交货批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批次,由卖方负责把剩余的货物运到买方现场,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

三、增加5.6卖方应于货物生产并装箱完成后两天内向买方/物流承运商提供一份按合同附件一(设备详细清单)格式加注箱号信息的电子版文件。

四、增加5.7:卖方有义务根据最终用户的要求,及时提供物资排产状态、具体供货计划、供货完成情况和物流接口人等信息。

五、7.3修改为:对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将在最终用户指定地点进行,检验费用已包括在采购总价中,具体检验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卖方应派代表到现场参加开箱检验,物流承运商和/或最终用户应至少在开箱检验前5个工作日将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卖方应尽快确认。卖方收到通知后未派代表到场不影响物流承运商和/或最终用户开箱检验及检验结果。

六、增加7.7 如因物流承运商过失导致货物丢失或损坏,卖方承诺尽快补齐受损的货物,补齐部分货物按本合同采购价格由卖方与物流承运商进行结算。


(本页无正文。)

买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4年 月 日

买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4年 月 日

卖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4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保修期保函或履约保函

保修期保函

保函号:

出具日期:[ ]

致:(买方或最终用户)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 ] (“卖方”)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项目”)签订的[ ](“合同”)(合同号: [ ])中约定的[ ]事项的保修期保函。

本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权地向贵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元的、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 ]的保修期保函,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认卖方未能履行其根据合同以及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所承担的在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无条件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并按照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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