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法条(共16页)

时间:23-05-10 网友
担保合同法条

  篇一:担保合同(个人简单版)  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_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_  债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__为确保乙方与 签订《 》(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借款金额(大写) 元整,借款期限自 __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款通知书》之日起__ 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包括如催款人工资,车费,电话费,饮食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一切费用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出借人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并同意直接适用于借款人借款延期等的保证,同时无须在与保证人签定其他任何有关续保的合同。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的联系电话、工作、住址或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借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担保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担保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 担保合同的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合同义务人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担保的合同。  二、 担保合同一般应规定的条款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 担保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 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下列特殊主体不能进行担保:  a.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  d.银行等金融机构 。  2. 设置虚假的抵押担保,使对方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合同欺诈人利用担保合同使对方当事人放松警惕,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合同欺诈人往往利用虚假的担保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获得利益。  3. 用担保合同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  欺诈行为人利用担保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这种欺诈中的主合同的内容是真的,担保合同提供的财产也是真的,只是合同义务人欲通过抵押担保合同将抵押的财产真正抵给债权人折抵主合同中的债务。欺诈人虽没有无偿获得或不平等的获得他人的财产,但其目的实际是促成抵押财产的流通,事实上形成了对另一方的欺诈。  4. 抵押人在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从而使担保落空。  法律规定一项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按次序分别设立不同的债务担保,但设立的抵押其抵押权的价值不能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欺诈人正是利用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多次进行抵押,在财产上先后设立多个抵押权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隐瞒,致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  5. 欺诈人将无权抵押的财产设抵。  一种情况是设置抵押的主体不合法,提供财产抵押的人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或是对该财产不具有处分权,进行抵押后当财产的真正所有人提出权利要求,虚假抵押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抵押的标的物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  6. 对担保未履行法定的手续。  我国《担保法》对以特定物进行担保的形式要件进行了规定,要求必须履行向法定部门登记的手续,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a.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b.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进行登记;  c.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d.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由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e.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7. 其他合同陷阱  我国《担保法》中对以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应当注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 担保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 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  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2. 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3. 充分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卖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权利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卖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于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4. 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认真考察。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必须应当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5. 采用抵押担保时应切实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  首先进行担保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其次,按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按法律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6. 其他预防手段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运用合法的各种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押权人应当要求所接受抵押财产凭证应一律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篇三: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借 款 担 保 合 同  合同编号:FLG20xx0903X01  贷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地址: 电话:  担保人1(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担保人2(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  民间借贷原则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短期人民币资金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丙方担任本借款的担保  人,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大写)人民币 叁仟伍佰万 元整(小写)¥00,000,000.00 元,利率为:月息 3.5% 。日利息计算方法为月利率/30天。  第二条 贷款支付方式:  贷款以现金支付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笔款项划入  以实际达账日起计息。  第三条 借款限期:  借款限期为 15天 ,即自 20xx年 9月 日起至 20xx 年 9月 日止。  最终按实际借用天数计息。  第四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搭桥资金借款。  第五条 还款日期:  借款人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还款方式于 年 月 日前归还贷款人的借款,还款的账  户 。借款人因条件变化  而不能依照约定方式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借款人收  到时生效。贷款人依照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确认的地址寄发信笺,借款人签收则视为送达,信笺被  退回,亦视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借款人。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用以下方式担保:  (一)由 提供 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  (详见抵押清单)。 如抵押物贬值、损失、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  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  务。  (二)由 提供保证担保,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的,由丙  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对借款本息及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声明与承诺  借款人声明如下:  (一)借款人具备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权利。  (二)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性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  1、 与借款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3、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5、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借款人承诺如下:  (一) 按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  资料。  (二) 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三) 借款人进行任何投资活动或对其财产作重要处分的,需事先通知贷款人。如上述行为将对  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四) 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偿还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借款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  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承诺其担保的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  产。  (五) 借款人对贷款人债务的清偿顺序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借款人在其他银行申请贷  款或增加其他债务前,应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六) 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时,抵押物由贷款方保存、监管、提取,借款人无任何异议。  (七) 借款人承诺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  1、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借款人发生其他影响其他偿还能力的情形。  (八) 发生下列情况时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权按抵押物价值(以购进时不含税价为准)的60%立  即处理抵押物,并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票据等文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违约事件处理: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要向贷款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的款项。  1、借款本金(以借款收据为准)  2、借款利息(月利率3.5%)  3、滞纳金(借款金额×0.05%×逾期天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都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立即到期:  (一)借款人逾期未付本金:  (二)借款人在其他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四)抵押物、质押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或冻结,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的。  第九条实现债权的费用、索赔费用承担  借款人同意承担贷款因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借款人追收款项)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的款项:  1、 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处理费:  2、 货款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代理人代贷款人向违约方主张权利、追收款项等法律事务而发  生和/或将要发生的律师费(即包括在准备提起诉讼、诉讼、强制执行等过程中贷款人已支付  的律师费和/或根据贷款人与律师事务所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根据案件或委托事务办理结果  将要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总额不超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或支付款项30%的风险代理律师  费):  3、 差旅费(包括贷款人工作人员、委托律师的差旅费):  4、 评估费、公告费、公证费:  5、 依法处置违约方财产而发生的税、费。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在其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要求借款人承担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  因该项请求而发生的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同样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条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经双方当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通知  借贷双方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书面文件以邮递方式寄送至下列地址:自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则视  为送达:  借款人地址: 邮政编码:  贷款人地址: 邮政编码:  担保人地址: 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  方同意采取如下方式加以解决。  依法直接向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附件  下列附件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一) 借款借据:  (二) 合同中列明作为本合同附件产生效力的文件:  (三) 贷款人和借款人依照本合同同时规定在本合同签署时和本合同签署后再行签署的所有辅  助型文件。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借贷、担保方叁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借款人已经与贷款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担保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  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各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以下无正方)  贷款人: 借款人:  担保人1:担保人2:  年

《担保合同法条(共16页)》相关文档: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法条有哪些03-05

担保合同法条(共16页)05-1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