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乙方:
第1条 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下 称“《PPP项目合同》”) (包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项目范围:
经营权: 指甲方授予乙方在合作期内设计、融资、投资、建设本项目设施,并对本项目设施提供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同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取政府购买服务费的权利。
占有权:指对本项目形成的资产和相关设施的控制权。
甲方建设部分:
子项目:
不可抗力:指具有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含义。
政府购买服务费:指甲方在合作期内向乙方购买本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产品)以及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而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服务费。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和税收优惠发生变化;
(b)项目设计、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
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乙方增加资本性支出或运营维护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市政府以上层面的法律变更:指生效日之后,颁布、实施新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强制性规范文件,或对生效日之前的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强制性规范文件的任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
市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指生效日之后,颁布、实施新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及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强制性规范文件,或对生效日之前的上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强制性规范文件的任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不包括根据中央层面的法律变更 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及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强制性规范文件,或对生效日之前的上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强制性规范文件的任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股东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股东协议》。
乙方章程:甲方与乙方签署的乙方公司名称章程。
建设期:指自生效日起,至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且甲方根据第7.16.3(c)条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之日止。
预计开工日:指对每一个子项目而言,指根据其进度计划预计开工的日期。
预计完工日:指本项目下所有子项目根据其进度计划预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日期。
正式运营日:指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之日的次日。
谨慎运营惯例:指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国内的湿地公园、黑臭水体整治、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等类似项目的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项目设施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国际通行的惯例和方法。
项目设施: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乙方要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的本项目永久性工程(其中甲方建设部分由甲方负责安排设计、建设后移交乙方运营维护),包括与其运行有关的各种零部件、备品备件、装置等。
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就其在本项目下建设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运营履约保函:指乙方就其在本项目下运营和维护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移交履约保函:指乙方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移交和缺陷责任期内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与本项目进行设计、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认定保险赔款: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提供建设履约保函、运营履约保函、移交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融资交割: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放款所要求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于本项目的强制性要求。
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
合作期:
运营期:指从正式运营日起算的期间。
缺陷责任期:
提前终止通知:
乙方严重违约事件:
甲方严重违约事件:
违约利率:指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 个百分点的利率,并按一年365天折算为日利率。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变动期间最高的基准利率。违约利息按单利计算。
一般补偿事件:
关键工期:
移交日:指本项目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有关本项目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的其他日期。
运营年:指本项目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自本项目正式运营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本项目合作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月:指本项目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自正式运营日至当月公历月末;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合作期最后一个公历月的第一日至合作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日:指本项目运营期内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 24:00 时结束的二十四(24)小时。
政府部门:指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a)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b) 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1.2 释义
1.2.1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1.2.2 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3 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第2条 经营权和合作期
2.1 经营权
2.1.1 甲方授予乙方经营权,在合作期内设计、融资、投资、建设本项目设施中甲方建设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本项目设施提供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取政府购买服务费。
2.1.2 距本项目合作期正常终止 个月之前,如果甲方决定继续采用PPP方式进行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则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与甲方就本项目经营权订立新的PPP项目协议的优先权。
2.1.3 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乙方在合作期内不得对外投资或从事与本合同第2.1.1条规定的经营权范围之外的其它经营活动。
2.1.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质押或在其上设置任何第三方担保权益。
2.2 合作期
2.2.1 自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作期限届满之日止。
2.2.2 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合作期限相应提前终止。
2.2.3 合作期限届满或合作期限提前终止的,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将剩余未交付的项目资产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3条 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本项目已经 市政府同意实施。
3.1.1 甲方已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1.2 如果甲方在上述第3.1.1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根据第14.2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2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3.2.1 乙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3.2.2 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和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该等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3.2.3 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4 如果乙方在上述第3.2.1条或第3.2.2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14.1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3 不限制甲方的权利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对乙方进行监管。
第4条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一般权利
4.1.1 甲方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参照现行有效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预算管理办法、项目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现场签证监督实施细则等对本项目的审批、建设、监督、预算等进行管理,并参照现行有效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4.1.2 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1.3 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和标准进行变更。
4.1.4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合同,并直接或指定有关机构接管本项目。
4.1.5 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4.1.6 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4.1.7 乙方在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设施,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形成的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4.1.8 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4.2 甲方的一般义务
4.2.1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4.2.2 除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外,甲方应保持乙方对本项目经营权在合作期内始终有效。
4.2.3 甲方应按照本项目的工程进度计划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4.2.4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移交甲方建设部分。
4.2.5 协调有关部门,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工程报建和竣工验收手续。
4.2.6 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批准。
4.2.7 在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应按第14.7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4.2.8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本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3 乙方的一般权利
4.3.1 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本项目的经营权,并收取政府购买服务费。
4.3.2 在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
4.3.3 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4.4 乙方的一般义务
4.4.1 办理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和工程报建手续,包括申请并获得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联合甲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联合甲方)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联合甲方)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4.4.2 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本项目总投资。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制度。
4.4.3 乙方应负责筹措本项目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4.4.4 由乙方完成的本项目工程应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本项目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的要求或本合同隐含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本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4.4.5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工程。本项目工程实施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需求,并应将甲方的要求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
4.4.6 不管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乙方应对本项目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4.4.7 乙方应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履行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责任。
4.4.8 合作期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本合同约定和谨慎运营惯例对本项目工程、财产和人员进行投保。保险类别详见附件三。
4.4.9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在甲方的组织下完成本项目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
4.4.10 乙方应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融资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
4.4.11 乙方应按池州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
4.4.12 乙方应将本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汇报,并按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整改。
4.4.13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本项目运营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4.4.14 乙方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在合作期内,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政策变化导致乙方运营成本增加的,则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若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政策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减少的,则乙方与甲方协商,核减购买服务费。
4.4.15 乙方应接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建设、管理和运营本项目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第5条 项目前期工作和融资交割
5.1 前期工作
甲方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5.1.1 负责本项目涉及的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包括排涝规划、园林绿地规划、水系规划、污水规划)的修编。
5.1.2 负责本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5.1.3 负责项目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5.1.4 完成本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5.2 前期费用
5.2.1 甲方为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商务咨询、征地拆迁、跟踪审计费用、监理费用等前期工作而发生的费用,不计入项目总投资,所需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
5.2.2 乙方设立之前,因工程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2.3 甲方依据磋商文件应向成交社会资本之外递交最终响应文件的其他社会资本给予的现金补偿由乙方承担。
5.2.4 上述第5.2条规定的费用应由乙方在其取得营业执照后 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5.3 融资交割
5.3.1 生效日后 个月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
5.3.2 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后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5.3.3 除非因政府部门不合理的延迟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 个工作日内不能向甲方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兑取建设履约保函或磋商保证金(如尚未退还)。
第6条 项目用地
6.1 征地拆迁
6.1.1 甲方协调乙方负责本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6.1.2 甲方协调乙方确保每一个子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不迟于有关子项目的预计开工日完成。
6.2 土地使用
市政府负责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建设所需的用地。
6.3 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6.3.1 乙方仅能将本项目的土地用于本项目的运营,不得将该等土地全部或部分用于本项目运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6.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用地变更土地用途、转让、出租、抵押及在其上设置任何他项权利,也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6.3.3 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和与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与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7条 项目建设
7.1 地质勘察
对于甲方完成的本项目的地质勘察,甲方按照第5.2条承担相应费用,勘察费用不计入项目总投资。自生效日后,如因本项目建设需要乙方进行后续地质勘察的,乙方应自行完成。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地质勘察文件供乙方使用,如乙方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地质勘察,则此补充勘察的费用经甲方确认后计入工程总投资。勘察费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
7.2 设计
7.2.1 乙方应按照竞磋响应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适用法律进行本项目的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所有的专项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设计费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设计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并满足甲方磋商文件中其他要求。
7.2.2 乙方应在生效日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 (整体设计方案),且在每个子项目正式开始施工之前向甲方提交该子项目的 (所有设计文件)。
7.2.3 乙方应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定完成设计工作的报批和评审。所有设计文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7.2.4 乙方应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运行能力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任何政府部门对乙方设计的审批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7.2.5 在设计和建设期内,乙方或其承包商应指派其公司在职人员(须与乙方在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人员一致)担任设计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每月驻场办公时间不得少于 日。设计负责人需离开现场时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指定一名有足够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7.3 施工
7.3.1 乙方应完成工程设计全部内容的施工,并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并满足磋商文件中其他要求。
7.3.2 项目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的形式进行。
7.3.3 项目承包商不得转包或违法或违反本合同分包。
7.3.4 乙方应确保其承包商遵守以下规定,并将该等要求纳入乙方与承包商签署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之中:
(1)承包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建设任务进行转包,也不得将全部工程或主体工程对外分包,需要对外分包的专业工程须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在甲方监督下选择分包商;
(2)承包商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对外分包;
7.3.5 在建设期内,承包商应指派其公司在职人员(须与乙方在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人员一致)担任项目负责人,授权其直接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责任。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场办公时间不得少于 日。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现场时应事前取得甲方同意,并指定一名有足够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7.3.6 乙方的施工文件应足够详细,满足所有适用法律的要求,为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项目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运行进行描述。如果施工文件中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及其他缺陷,乙方应自费进行修正,由此而导致的进度迟延及支出,乙方自行承担。
7.4 采购
7.4.1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
7.4.2 乙方应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为本项目的设备及材料供应商。乙方应该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信誉好、质量有保障的设备供应商,并将设备供应商的公司证明文件、供应设备清单提交甲方备案。如 【成交社会资本名称】具有生产某种设备的能力,经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乙方可以直接向 【成交社会资本名称】采购该种设备。
7.4.3 乙方所采购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法制造、加工。如果本合同未规定制造的方法,则该项工作应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惯例,使用适当装备的设施以及安全的材料,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实施。乙方应负责采购、运输、接收、支付、装卸以及安全储存为完成本项目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
7.4.4 甲方在项目所需设备及材料的制造、加工、安装、实施期间,有权对所使用的原料与工艺进行检查、审核与检验,并对制造进度进行审查。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乙方应立即通过修理、更换或其他任何必要的整改措施以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该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符合本合同规定。
7.5 免于二次招标
如 【成交社会资本名称】具有相应资质,乙方可委托 【成交社会资本名称】或其绝对控股的子公司进行本项目后续地质勘察、设计、施工,不再进行招标。如甲乙双方无法就有关价格达成一致,则采用询价或招标方式采购。
7.6 监理
甲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标,由甲方负责。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监理单位须按照适用法律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理。
7.7 甲方建设部分工程协调
生效日后,甲方协调乙方对于甲方建设部分的施工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和监管权。
7.8 工程进度
7.8.1 预计的进度计划
(a)生效日后 1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项目详细的 【建设进度计划】,其中应列出本项目设计、施工的时间、程序、关键工期、工期目标、工期保障措施等。 【建设进度计划】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里程碑事件
预计进度
方案设计
生效日后 日
专项设计
生效日后 日
初步设计
生效日后 日
施工图设计
生效日后 日
开工日
生效日后 日
完工验收
生效日后 日
试运营
生效日后 日
竣工验收
生效日后 日
开始运营日
生效日后 日
移交
生效日后 日
(b)乙方应在本项目 【建设进度计划】规定的预计开工日或之前开工。此后,乙方应迅速按经甲方审定的 【建设进度计划】的要求不拖延地开始建设工作直至竣工。
7.8.2 预计工期延误的通知
(a)在任何时候,如果乙方合理预计第7.8.1条所规定的任何一个关键工期将被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i) 预计无法达到的关键工期;
(ii)预计进度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所预计的可能超出关键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本项目不利的影响;及其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b)如果乙方未发出上述通知,其应承担因此而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c)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任何措施不足以解决预计的延误,并且如果延误不是由于第7.8.3条原因造成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并采取必要的其它措施以满足原工期的要求。执行该等措施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7.8.3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建设进度可根据第7.8.5条的规定被顺延或修改:
(a)不可抗力事件;
(b)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场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c)征地拆迁工作未能按期完成;
(d)由于政府部门在受理乙方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e)由于甲方违约(包括甲方建设部分未能按约定工期计划实施)而造成延误;
(f)甲方认可的其他情况。
7.8.4 如已满足以下前提条件,乙方可以在第7.8.3条规定的事件发生后,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整关键工期,对于乙方的申请,经甲方合理确认属实,则甲方应同意对关键工期及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a)乙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以后的关键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和
(b)关键工期正在或实际已经被延误;和
(c)乙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7.8.5 延误
受限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包括第7.8.4条,
(a)若由于第7.8.3(b)、7.8.3(c)、7.8.3(d)、7.8.3(e)条的原因造成本项目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本项目的建设期予以顺延,且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经双方确认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b)若由于第7.8.3(a)条原因造成延误按照本合同第13条执行。
7.8.6 暂停
(a)为维护公共利益之目的,甲方可随时指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建设期予以顺延,同时甲方应支付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若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建设期不予顺延,且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b)在收到甲方继续工程建设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此类暂时停工导致的修复费用(如有)首先应从乙方如按本合同规定购买保险即应获得的相应保险赔款中列支。保险不能覆盖的修复费用,则应视具体情况处理。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则由甲方承担;若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由乙方承担。
7.8.7 进度报告
就本项目建设进度,乙方应负责编制和上报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提交该等报告给甲方。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起至开工日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 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本项目正式运营日止。
7.9 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本项目开工日之前,乙方应要求其承包商制定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将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在整个建设期执行该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本项目验收要求产出目标(本合同第10.1款的项目产出目标和《PPP项目绩效考核办法》中的产出指标)全部达标,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7.9.2 甲方对质量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a)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有权在不影响本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对本项目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该监督和检查应在乙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应提前 小时通知乙方有关监督和检查的事宜,若通知后,乙方未能派代表参加,不影响上述监督和检查的效力。
(b)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可以随时对本项目工程进行巡查,如发现任何问题,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自行承担费用。
(c)乙方应当提供或责成其承包商提供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进入工程建设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与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检查和巡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
(d)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巡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
(e)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当自行承担进入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巡查的全部费用。
7.9.3 有关检查的资料
(a)乙方应当提供或责成其承包商提供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b)对保密或专有资料的任何检查应遵照第19.2条的保密规定。
7.9.4 不符合质量和/或安全要求
(a)如果本项目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严重不符合有关的质量和/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其在合理时间纠正缺陷;乙方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延误负责。
(b)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 日内不能或拒绝纠正缺陷,甲方有权要求工程暂停,或自行或聘请第三方纠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暂停的全部损失应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如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者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和/或修理费用,甲方有权兑取建设履约保函相应款项。
7.10 现场数据
7.10.1 甲方提供数据
(a)甲方应将其已取得的现场地质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交给乙方。此外,甲方在生效日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交给乙方。
(b)乙方应负责核实所有此类资料,乙方在收到该文件资料 日内,针对该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甲方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7.10.2 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除依照第7.10.1条规定外,乙方应认真调查地表以下条件,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对关键工期、费用的风险。
7.11 进场路线
7.11.1 进场路线
(a)乙方应被认为已知悉其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甲方不保证特定进场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乙方应负责进场路线的维护。
(b)因进场路线对乙方的使用要求不宜或不能持续使用而发生的费用及风险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c)甲方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采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承担责任。
(d)甲方不对在修筑此类路线期间不宜或不能持续使用进场路线而引起的任何索赔承担责任。
7.11.2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乙方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的特殊或暂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乙方还应提供为项目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上述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7.12 文明施工和文物保护
7.12.1 乙方应确保其承包商遵守现场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有关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适用法律,并将该等要求纳入乙方与承包商签署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之中:
(a)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项目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扬尘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在施工期间,应保证现场的施工扬尘、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文明施工的标准应达到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
(b)在建设期内,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乙方的任何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c)在签发完工证书前,应立即从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保证现场与工程处于甲方满意的清洁和安全状态。
7.12.2 在建设期内,在工程现场发现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及时通知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由此发生的费用中不能从其依法可以获得的国家补偿金额中得到全额弥补的部分,经确认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7.13 资金管理
7.13.1 本项目资本金比例为 ,以现金形式出资,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注册资本金在项目公司成立时一次到位。项目总投资的投资进度为:建设期第一年为 ,第二年为 。
7.13.2 乙方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7.13.3 乙方的注册资本金和融资所得资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维护等。
7.13.4 生效日后 日内,乙方应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金额及使用情况,乙方应给予配合。
7.13.5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7.13.6 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有权从其建设履约保函中扣款以代为支付,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7.14 工程变更
7.14.1 工程变更是指对施工图设计变更和在建设过程中本项目所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的变更。如果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设计文件,乙方对此进行的矫正不应构成工程变更。
建设期内,以下列条件之一为前提,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a)缩短工程进度;
(b)提高工程标准;
(c)节约建设工程费用。
7.14.2 针对变更的评估
在收到甲方的工程变更令 日内,或者乙方向甲方申请工程变更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与该等变更相关的评估意见,内容应包括:
(a)变更的理由(仅在乙方申请的变更适用)、变更的内容、变更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差异等;
(b)变更对关键工期的影响以及调整要求;
(c)变更对建设成本的影响;
(d)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
乙方应对甲方针对其提交的评估意见所提出的疑问进行合理的澄清和解释。
7.14.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评估意见后,根据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在 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书面回复,说明是否确认该等变更。如果甲方书面回复乙方确认相关变更,则因此增加的资本性支出或建设成本应计入本项目总投资。任何变更未经甲方确认不得执行。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双方参照执行现行有效的 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签证相关规定。
7.14.4 建设期顺延
如因工程变更导致施工进度延迟,则与该等变更相关的任何子项目工期可以顺延,但本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予顺延,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7.14.5 投资及财务统计报表
乙方负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项目汇报材料的编写工作,按规定负责报送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
7.14.6 知识产权
(a)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建设工程所使用的专有技术、知识和经验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b)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当乙方用到某项非其所有的专利时,乙方应保证甲方有权合法使用该专利。
(c)乙方应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由于乙方的工程施工或实施、设备的使用以及工程的正确使用时产生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引起的损害。
7.15 职员与劳工
7.15.1 乙方应要求其承包商按照适用法律要求雇佣职员和劳工,按时向职员和劳工支付合理报酬,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7.16.5条规定的违约金。
7.15.2 乙方应要求其承包商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员和劳工的健康与安全,并应要求其全体雇员遵守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
7.16 验收和运营
7.16.1 完工验收
(a)乙方应在本项目建设完成后,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进行完工验收,通知中应说明完工验收的具体日期。甲方收到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派员参加乙方组织的完工验收。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完工验收标准组织并实施完工验收,该完工验收标准在本项目设计工作完成后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项目通过完工验收的,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确认通过完工验收。
(b)如本项目完工验收结果未能满足约定的标准,乙方应自担费用纠正所有缺陷,且建设期不予顺延。
7.16.2 试运行
(a)甲方书面确认完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试运行申请。
(b)甲方应自收到乙方试运行申请后七(7)个工作日内答复。如甲方收到乙方通知之后,未能在七(7)个工作日内答复且未说明合理理由的,则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视为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试运行。
(c)自本项目试运行之日起,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本项目进行监测。如果自试运行之日起连续六(6)个月,本项目监测数据均符合试运行监测标准,则本项目通过试运行。该监测标准以项目产出目标(本合同第10.1款的项目产出目标和《 市海绵城市建设清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绩效考核办法》中的产出指标)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d)如本项目试运行监测结果未能满足约定的标准,乙方应自担费用纠正所有缺陷,且建设期不予顺延。
(e)试运行期内,自甲方建设部分移交至乙方之日起,乙方负责本项目整体(包括甲方建设部分及其他部分)的试运行。
(f)委托监测机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16.3 竣工验收
(a)本项目通过试运行后,甲方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及乙方应按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竣工验收标准、项目产出目标(本合同第10.1款的项目产出目标和《PPP项目绩效考核办法》中的产出指标)要求组织并实施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该竣工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b)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完工验收、试运行或竣工验收的批准或给予同意并不解除乙方对项目工程的设计、建设缺陷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c)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确认本项目建设完成可进入运营期,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次日为正式运营日。如甲方未能在 个工作日内确认本项目可进入运营期,则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视为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运营期。
(d)自正式运营日(含当日)起,乙方有义务提供运营服务,并向甲方收取相应政府购买服务费。
(e)如本项目未能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应自担费用纠正所有缺陷,且建设期不予顺延。
(f)本项目任何一个子项目完工之后,乙方应尽谨慎管理义务直至正式运营日。
7.16.4 竣工文件
(a)乙方均应对照有关规范和数据表制定一整套工程实施的竣工记录。该记录应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的竣工位置、尺寸及设备的参数、技术指标、功能的详细说明,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 日内提交 套副本给甲方。
(b)本项目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按适用法律要求绘制本项目的“竣工图纸”。该图纸应取得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认可。在通过竣工验收后的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纸”及相关的影像文件、电子文档资料。
(c)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向甲方提交竣工文件。
7.16.5 建设期违约责任
(a)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项目未能在预计完工日完工,每逾期一(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b)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7.15.1条的义务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如因拖欠工资导致,应向甲方缴纳所拖欠工资金额的 ,如因其他原因导致,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7.16.6 甲方建设部分移交的前提条件
甲方建设部分已经按照《EPC合同》项下的质量要求通过竣工验收。
7.16.7 甲方建设部分移交范围
(a)甲方建设部分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及运营维护权;
(b)与甲方建设部分有关的建设、服务、维修、保养、采购等合同;甲方建设部分的所有竣工图纸、记录、相关数据;相关供应商根据有关合同的规定应当提供的设备安装、调试、软件系统使用许可文件;及未达到验收标准和未完成工作的清单(以及前述各项的电子版本);
(c)乙方为运营甲方建设部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7.16.8 甲方建设部分移交程序
(a)在本规定的甲方建设部分移交前提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甲方应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进行移交,通知中应说明要求进行甲方建设部分的移交,并要求成立移交小组。移交小组由双方派出专业人员组成,并各有一名负责人负责对接。
(b)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与甲方成立移交小组,就下述事项进行协商、采取必要行动并达成一致:
(i)就甲方或负责甲方建设部分建设的实体已经与第三方签订的与甲方建设部分有关的建设、服务、维修、保养、采购等合同进行整理,并做好合同转移的准备工作;
(ii)制定向乙方交付甲方建设部分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交付的甲方建设部分的详细清单、交付的详细时间表;
(iii)为甲方建设部分交付所必要的其他准备及协商工作。
(c)双方应在移交小组确认的日期进行甲方建设部分的移交,并出具由双方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移交报告,移交报告签署日为甲方建设部分移交完成之日。
(d)双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甲方建设部分不迟于本项目试运行期届满前 个月移交给乙方。
(e)甲方建设部分的投资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偿付给甲方指定账户。
7.16.9 甲方建设部分移交后责任
自甲方建设部分移交至乙方之日,乙方负责甲方建设部分的试运行、运营和维护。
7.17 审计
7.17.1 甲方会同审计部门有权对本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乙方应予以配合。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不计入总投资。甲方协调审计部门对符合审计条件的项目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在审计部门接收乙方竣工财务决算及相关资料起一年内完成,最终审计结果需甲乙双方共同认定。
7.17.2 乙方完成施工图设计,需要经甲方组织评审同意,并完成施工图审查。乙方在此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预算,材料价格按照发布的信息价执行,如涉及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参照周边城市信息价协商确定。工程类别按规定套取,取费按中值取值。工程预算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工程预算按照竞争性磋商中成交供应商投报的施工预算下浮率下浮后作为最终工程决算的依据。
7.17.3 根据《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审计决算报告对工程价款核减率在 及以下的,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审计决算报告对工程价款核减率在 以上、 及以下的, 以下部分的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超过 部分的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审计决算报告对工程价款核减率在 以上的,所有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承担的审计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在项目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市审计局出具本项目审计报告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计算可用性服务费,并经 市财政局核定后作为支付依据。
7.18 建设的放弃
7.18.1 如果非因甲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视为乙方放弃本项目的建设:
(a)乙方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其已终止本项目的建设,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本项目未能在预计开工日后 日内开工;
(c)导致本项目暂停的原因结束后,在其仍然具备继续施工的条件下,乙方未能在此后 日内复工;
(d)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本项目预计完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直接或通过施工承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e)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完成融资交割,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 日内仍未完成;
(f)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支付前期费用,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 日内仍未支付。
7.18.2 如果乙方被视为放弃本项目的建设,甲方有权全额兑取乙方提交的建设履约保函,且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19 甲方介入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迟延超过 日,或者发生乙方放弃本项目建设的情形,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救济手段,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可介入本项目的建设,因甲方介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兑取乙方提交的建设履约保函。
7.20 建设履约保函
7.20.1 建设履约保函的签发
(a)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 【建设履约保函格式】格式出具的甲方作为受益人的建设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建设相关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资金到位、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或安全、运营履约保函提交等)。建设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商业银行出具,金额为人民币 元(RMB)人民币。
(b)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建设履约保函后 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
7.20.2 建设履约保函有效期
(a)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建设履约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根据本合同第8.2.1条的规定提交运营履约保函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b)乙方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首尾相连的建设履约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 个月。每份建设履约保函(下称“旧建设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 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金额符合第7.20.1(a)条规定的用以替换旧建设履约保函的建设履约保函(下称“新建设履约保函”),新建设履约保函自旧建设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最后一份建设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至本项目开始运营期且乙方递交运营履约保函之日止。
(c)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更换保函或者延长最后一份建设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甲方有权全额兑取旧建设履约保函或最后一份建设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7.20.3 建设履约保函的兑取
(a)如果发生因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项目工程建设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兑取建设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b)如果乙方未按照第7.20.4条的规定按时补充建设履约保函的金额,甲方有权兑取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
(c)如果乙方未按照第7.20.2条的规定在每份旧建设履约保函到期日至少30日之前向甲方提交用以替换的新建设履约保函,甲方有权兑取旧建设履约保函的金额。
(d)甲方在根据本条款兑取建设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建设履约保函金额。除非乙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建设履约保函金额或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立即从建设履约保函中兑取该等金额。但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不影响甲方要求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7.20.4 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的金额
若甲方在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兑取了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建设履约保函被兑取之日起的 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补充至第7.20.1(b)条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建设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
7.20.5 建设履约保函的解除
本项目进入运营期且乙方递交运营履约保函之日,甲方应将建设履约保函返还乙方。
7.20.6 甲方行使兑取建设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8条 运营和维护
8.1 基本要求
8.1.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范围提供运营维护服务,实现本合同所规定的项目产出目标(本合同第10.1款的项目产出目标和《PPP项目绩效考核办法》中的产出指标)。乙方运营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湿地植物维护、道路维护、闸门等维护管理;植物养护、植物收割、运输及处理处置、湿地监测,输水、工程运行设备维护、曝气设备运行、漂浮物打捞处理,水质保持、水体清淤等。
8.1.2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要求的服务。
8.1.3 乙方应在正式运营日前制定运营和维护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8.1.4 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和要求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a)适用法律;
(b)本合同约定;
(c)项目产出目标(本合同第10.1款的项目产出目标和《PPP项目绩效考核办法》中的产出指标)要求;
(d)《PPP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e)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谨慎运营惯例。
8.1.5 乙方应按照下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资料:
(a)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的运行记录、维护记录、监测记录。
(b)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
(c) 每年 月 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d)每月结束后的 日内,提交上月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成本表;以及
(e)甲方为监督乙方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而合理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营年运营维护计划,将其下一年度的重大运营维护计划书面通知甲方。
8.1.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乙方应当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a)乙方总经理、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
(b)乙方签署的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c)其他对乙方履行本合同有重大或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8.1.6 甲方有权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设施,以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情况,但甲方应尽量减少该等检查对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可能产生的干扰。甲方指定的代表有权检查乙方运营维护记录和项目设施检测记录。乙方应对甲方指定的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甲方检查乙方是否按规范建立了运营维护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作业规范、考核管理办法等;甲方检查监督乙方是否按运营维护手册配备了相应的人员、装备、备品备件及材料等;
8.2 运营履约保函
8.2.1 乙方应于本项目正式运营日向甲方提交按照 【运营履约保函格式】格式出具的甲方作为受益人的运营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运营和维护相关的各项义务。运营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出具,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RMB)。
8.2.2 运营履约保函有效期
(a)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运营履约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甲方根据本合同第12.6条的规定递交移交履约保函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b)乙方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首尾相连的运营履约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 个月。每份运营履约保函(下称“旧运营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 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金额符合第8.2.1条规定的用以替换旧运营履约保函的运营履约保函(下称“新运营履约保函”),新运营履约保函自旧运营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最后一份运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至乙方递交移交履约保函之日止。
《海绵城市PPP项目合同协议范本》相关文档:
海绵城市PPP项目合同协议范本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