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设备买卖合同

时间:23-05-08 网友

合同编号:

采购合同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本购销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规格型号、品牌、数量

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及配置等详见附件1: 购销清单计价表。综合含税包干单价为完成交货的全部费用,其中已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设备费、辅材费、机械费、主材费、制作安装费、至施工场地的运输费、搬运、施工用水电费、二次或多次转运费、防护用品、工器具、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费、特殊工具费、质保费、法律法规(含地方性法规)规定劳动者工资(含加班工资)、劳保、政府文件规定的室外高温补贴、福利、各项保险、伤亡医疗赔偿费用、国家规定税金、管理费、合理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验收合格等各项费用(但偷工减料,更换品牌的应扣减)。

第二条 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

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以附件1: 购销清单计价表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供货周期、时间及地点

3.1 供货周期: 日历天。具体送货时间以《甲供材料计划单》为准,即该《甲供材料计划单》内产品到达施工现场所需时间,若以上产品存在分批交货,则每批次货物交付时间以甲方通知或订货单为准。2、产品的交货期限以甲方书面发出的《甲供材料计划单》中约定的到货时间为准。3、甲方采购数量以审核《甲供材料计划单》为准,甲方如提前通知改变所订产品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及到货时间,乙方只可对因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结算金额,但不得就甲方的此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3.2 交货地点: 。

3.3工期延误责任: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竣工延误或无法竣工验收,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承担合同总价款5‰/天的违约金,累计计算,甲方在应支付乙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视情况顺延30至90天支付应付的应付款。

第四条 交货及现场点验

4.1乙方每批次进场的产品要有甲方现场负责人: 电话: 、水电工程师: 电话: 及乙方交货人 电话: 按合同约定的要求现场共同点验(数量/规格型号/外观/壁厚)并对点验结果签署《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乙方申请付款要将双方共同签字的《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作申请付款附件。

4.2交货时乙方应提供 以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若乙方未提供以上资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3交货完成:乙方的《送货单》和《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为乙方完成交货的凭证,也是乙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双方认可,由于交货验收的局限性,乙方交货完成并不视为产品必然符合质量要求的最终证明。如嗣后最终的产品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乙方不得援引交货完成或验收合格作为抗辩。

4.4甲方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时限完成货物的更换、补充等工作。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5.1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税率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不含税金额暂定为 元。结算时数量可根据现场需求调整,但综合含税包干单价不做任何调整(但偷工减料,更换品牌的应扣减该部分)。

5.2甲方不接受乙方基于自身在投标阶段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及工作子目列项不全、漏项、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第六条 款项支付及付款方式

6.1货款支付及质保金:(1)货到现场,规格、质量、数量等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走完流程支付至该批次的97%,余3%质保金;分批到货,分批验收。(2)质保期从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经双方商定的合同综合含税包干单价在任何情况下不再作调整,并且适用于以后的补货。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 的全部施工条件、施工计划、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了解,认可本合同单价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条款中的供应范围、质量标准、安全风险、交货日期等各项要求。

6.2领款程序:(1)按甲方采购付款审批表的流程办理。(2)乙方申请付款前,乙方应先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足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将每次产品(材料)进场经三方人员共同验收签字的《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及验收合格报告作附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6.3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地址:

第七条 税务与发票

7.1乙方出具发票类型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增值税税率调整,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按照适用的税率执行。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的价格应相应调整,以税法规定的乙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7.2开票信息:(如下)

开具增值税发票信息卡

1、纳税人名称

2、纳税人识别号

3、地址

4、电话

5、开户银行名称

6、开户银行账号

7、项目名称

8、项目地址

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构成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延迟或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如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承担责任后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7.3乙方声明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

7.4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向甲方开具和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次收付款过程中的任何结算时点,乙方开具并提交甲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甲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如果扣留质保金,须在款项决算付款阶段,将包括质保金在内的所有款项金额的发票一次性开具。

7.5乙方开具的票据必须是由乙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甲方实际付款金额)开具票据并提供给甲方;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乙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乙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

7.6乙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3日内通知甲方,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甲方。

7.7乙开具的票据在送达公司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甲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7.8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分担。

第八条 结算

8.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含税包干单价和交货并施工完成的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结算。

8.2本工程为包安全、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工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竣工并验收合格后60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3份(其中原件至少1份,),甲方应对资料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

8.3本合同工程竣工并已实际结算完成的,如经甲方内部审计或甲方委托外部审计后,实际审计确认的工程款总额与已竣工结算金额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审计确认扣的工程款总额执行。多支付的工程款部分,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保修金部分直接予以扣除;保修金不足的,甲方有权追偿,并有权从与乙方合作的其他工程项目应付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对此乙方予以认可并接受,若无其他项目无法扣除时,乙方应30日内无条件退还甲方多支付的工程款。

8.4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的退还按本合同支付相关条款执行。

8.5结算审核按如下情形进行审核:

8.5.1乙方提交资料与现场不符的部分,甲方有权单方面按照有利甲方原则,选择根据现场据实结算或按乙方提交资料结算;

8.5.2乙方未施工工程在结算中全部扣减,未完成工程按照未完成的工作价值进行扣减,即:在一个子目中未施工的,则全部扣减;部分施工的,则根据实际施工内容按照合理比例扣减;

8.5.3因质量不合格导致设计功能无法实现或受到严重影响的,该部分工程价款不予结算计价;

8.5.4乙方不返修、未修复或修复不合格,不予结算计价;

8.5.5甲方要求对乙方未完工程或质量缺陷进行现场勘验,乙方不参加或不确认的,甲方可与工程师自行完成现场勘验,甲方与工程师的决定视为最终结果;

8.5.6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报告后,有权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补充资料、表示质疑、要求召开协商会议、要求签订与乙方提出的报告不一致的协议或备忘录等;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表示认可或接受,否则均视为甲方对乙方报告不认可。

8.5.7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结算的核减率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2%(含2%),若超过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2%(含2%),则该项目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核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结算的核减率=[(送审金额-终审金额)/终审金额]*100%。

8.5.8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所有付款的财务手续和相关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进度款。

8.5.9为利于本工程预(结)算造价审查口径统一和保证审核质量和进度,乙方应无条件的将相关的计算文件(含电子和文字)提交甲方审查。

第九条 质量与安全责任

9.1产品的质量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乙方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及产品说明要求,保证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符合国家有关有害物质排放的相关标准、规范。

9.2乙方应对产品质量负责,若产品存在乙方安装或乙方指定第三方安装的,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承担安装质量责任,保证安装后能够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如因第三方施工安装原因造成该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无条件承担质保责任,但因乙方承担质保责任所产生的费用乙方有权要求负责安装的第三方补偿,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协助乙方向第三方追偿。

9.3乙方对产品的质保期限为: 年。质保期自每批货到指定地点,经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9.4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全部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所有费用。

9.5乙方保证所交付产品为全新产品,不得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禁止使用翻新或贴牌生产的产品,合同或清单另行约定的除外。

9.6乙方供给甲方的货物产品质量不得低于其零售市场同款产品,否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货物,如更换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双方责任及相关人员约定

10.1甲方授权姓名: 电话 收货、验收、办理结算资料等事宜。

10.2乙方授权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代表我方签订合同、交货、办理货款结算等事宜。

10.3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在接到使用方和甲方电话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解决,若误时而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10.4甲方提前 天电话通知乙方送货明细,货送到现场指定地点。所有产品必须有效资料齐全(检验报告、合格证、CCC认证等)。

10.5由乙方负责货物上车、运输、货物保险和安全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10.6乙方负责产品包装,确保能够满足产品的长途运输、搬运而不磨损、不损坏产品;在甲方收货签字确认前发生的产品损坏概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乙方不回收。

10.7乙方在产品的运输、上车、安装、调试等完成验收前若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0.8因乙方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或由此产生对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0.9材料设备进场、安装、使用过程中如确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其直接、间接损失经确认后,均应由乙方承担。

10.10.乙方为本项目供货及安装,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包给第三方。如乙方将本合同私自转让第三方的,视为乙方违约,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甲方,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款中扣除。

10.11. 必须按照甲方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服从现场项目部的管理

10.12.未尽事宜,按相关行业、国家标准执行。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 及相关附件顺利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检站等单位验收。若有变更另行洽商。

10.13.乙方同意并遵守甲方有关制度等文件作为双方执行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承诺施工过程中,甲方发出的会议纪要、洽商函、通知、函件及各类方案为本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质保

11.1产品符合国家、地区及行规范,产品质量合格。

11.2剩余结算总货款的3%暂作质保金,质保期: 个月,从甲方项目该分项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实行“三包服务”,质保期内因设备或材料本身质量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乙方均负责无偿更换,和维修。在质保期内,因产品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因乙方产品质量造成业主、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1.3质保金退还: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按甲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第十二条 廉洁条款

12.1除经甲方相关领导审批(其中项目工程第一负责人以下的必须是团体参加,绝不允许个人参与乙方的邀请;若是邀请团体吃饭、喝酒必须经甲方该项目的工程第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若甲方该项目的工程第一负责人参与乙方邀请的,必须经甲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同意参加乙方邀请的吃饭、喝酒外,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邀请甲方及第三方工作人员吃饭、喝酒或进行其他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第三方工作人员赠送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现金、礼券、提货卡等,下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给予甲方及第三方工作人员好处,否则出现第一次,由乙方承担违约金5000元/次,累计计算。累计出现三次及三次以上的,乙方在甲方合格承包商数据库的合格资格将自行丧失。

12.2甲方不得让监理单位人员在乙方食堂就餐或搭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物管公司等提供好处、宴请和行贿。

12.3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聘用甲方工作人员,或允许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单位兼职,若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于甲方合作之前就已经建立合作关系,应在合同履行之前就向甲方集团公司主动汇报。否则出现第一次,由乙方承担违约金5000-20000元/次,累计计算。

12.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索取财物及索要其他好处的或者要求吃饭、喝酒、娱乐以及其他消费的,乙方保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甲方或甲方集团公司领导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若乙方向甲方举报,一经查实,甲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每次给予乙方或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若乙方未向甲方举报并满足其要求的或隐瞒事实真相或故意包庇甲方工作人员的,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扣减本合同价款(同上)的0.1%作为对乙方的违约处罚,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产品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交付,除及时更换、补货外,每延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累计计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甲方视其情况,延期30-90天支付应付的货款。

13.2若乙方进场的不为全新产品或存在以次充好、检验不合格、与样品不符等现象,乙方自愿承担合同总价款3%/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使用方和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13.3乙方同意并遵守甲方有关工程建设的制度、洽商函、《合作企业考核制度》等文件作为双方执行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乙方若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发生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在乙方应付款中直接扣除。

13.5如果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虚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部门查出,或出现税务问题时,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6因乙方违约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不与本合同签订合同价款金额挂钩。因乙方违约,甲方收取的违约金可直接从应付合同款项中扣除,乙方不得据此减少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

13.7乙方有义务在施工前、施工中向甲方提出施工图纸中出现的缺漏、差错及不合理的地方,由于施工单位看图不细致的损失及明显可以避免的损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13.8乙方不准以任何借口借钱给甲方工作人员,若发现一次,乙方自愿承担10000元/次的违约金。

13.9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3.10乙方不得将该批次商标随意更改及贴牌,如发现随意更改现行,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购买合同,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14.1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14.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履约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附件1: 购销清单计价表

(以下无正文,仅签章项)

甲方: 乙方: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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