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销售合同

时间:23-05-08 网友
水泥销售合同1.水泥销售合同1

  甲方(供方):

  乙方(购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水泥销售代理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地区水泥销售代理商,具体销售区域为漯河所辖区107以东,乙方的水泥只能在上述地区和区域进行,如有举报一车水泥销往其他区域者,每车一次罚款壹仟元。

  二、甲方供应乙方销售的水泥为“昆峰”牌

  32.5级硅酸盐、42.5级普通硅酸盐袋装及散装水泥。

  三、乙方月销售量淡季20xx吨,旺季3000吨以上。

  四、水泥价格:依照市场情况,甲方参照到乙方所在地的卸货价随行就市定价。以32.5级的`袋装水泥价格为基础,42.5级袋装水泥高于32.5级袋装水泥价格每吨50元,散装水泥低于袋装水泥每吨15元。价格变化甲方应书面或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以推销甲方水泥产品为 主,通过打品牌占领市场。

  五、付款方式:乙方直接往甲方指定的财务账户汇款或交款,款到甲方财务科即可开具水泥票,车到提货,无款不开票不装车。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乙方负责组织车辆运输,运费自理。没有特殊情况甲方不负责车辆运输,情况特殊乙方要求甲方帮助运输的,甲方可以安排车辆运输,运输费由乙方负担。

  七、乙方在漯河市所辖区

  107公路东和阴阳赵、三丁等乡镇进行水泥销售,甲方可在市区107公路以西销售,双方互不影响,如双方却因及特殊情况向对方区域销售水泥时应告知对方同意,否则,如发现向对方市场销售水泥冲击对方

  市场的可除以20xx元/车罚款。

  八、乙方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水泥销售,如发现向其他区域,如西平县境销售水泥,每接举报一车水泥罚款20xx元,所罚款项从乙方所交的水泥款中扣除。

  九、质量标准:甲方须按国家保准供应乙方水泥。甲方

  只对水泥产品质量负责,不对混凝土质量负责。乙方销往工地、工程和水泥使用时,应指导用户先送检,

  合格后再使用,使用时应留足封存样。水泥质量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共同向市以上水泥质检部门送检,确属水泥质量问题,甲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用户在使用水泥反映质量问题通知甲方时,甲方应在48小时之内到现场予以解释或处理。

  八、水泥供应:甲方无论在水泥销售淡、旺季,均应保证乙方的水泥供应,因设备维修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供货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九、双方发生违约责任:合同争议时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经双方所在地

  任何一方人民法院裁定。

  十、乙方月销售吨以上可享受提成每吨元,吨以下(不含吨)无提成,月提成可由甲方财务科依照协议

  现统行计价并开通具合知水同开泥内票容室按按票,每吨水泥乙方应付装车费元。

  十一、其他事项

  经过半年运作,乙方不能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甲方有权另行指定经销商。

  十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协议签字 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开户行账号

  代表人开户行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水泥销售合同2

  卖 方: (下称甲方)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买 方 (下称乙方)

  地 址: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商业合作精神,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水泥购销事宜,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产品名称、品种规格、价格、数量

  说明:

  1、当市场上该产品价格变动较大时,双方协商调整。

  2、结算价格含运费,含普通发票税。

  第二条 质量要求

  第三条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运杂费结算

  1、交货时间:

  甲方把水泥运抵乙方林明根基坑支护工程工地,结算价格含运杂费。

  第四条 计量标准

  以甲方运输单据的数量为准;乙方可抽检复磅(地磅须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认可),若双方磅差数量在±3‰以内,属于正常,该批货物结算数量以甲方运输单数量为准,复磅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双方磅差超过±3‰,则须经第三方地磅进行复核(第三方地磅须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认可),该批货物结算数量以误差量小方的过磅数量为准,复磅费用由误差量大一方承担。

  第五条 验收标准及异议期限

  1、水泥的质量验收以甲方生产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甲方向乙方提供每批水泥的质量检验报告。

  2、双方在发货/交货时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或委托甲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三个月。在三个月内,乙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甲乙双方把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第六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货款的结算时间以当月最后一天止,以实际发生的货款凭证为依据。

  2、为方便合作,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月结30天的付款信用期。乙方于次月15号(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前将上月货款清单提供予甲方核对,甲方核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乙方须于次月30号前支付货款。乙方保证在上述期限内按双方确认的对账单上的金额支付所有的货款,乙方需对因未能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而产生的责任和后果负责。

  3、结算收款须由甲方财务人员或甲方指定的人员与乙方办理结算收款手续,其它人员不得结算收款。如乙方对其他人员办理了甲方货款的结算和付款等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特约条款

  (一)关于付款

  1、乙方以票据(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时,应将票据直接交付给甲方,票据的收款人栏必须填写甲方全称;若属背书转让票据,最终被背书人也必须填写甲方全称。

  2、若乙方委托第三方付款或接受第三方委托付款,须向甲方提供由委托、受托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委托付款证明。

  (二)关于发票

  3、此单价不含税。

  (三)关于货物签收

  4、合同签订后交货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代表乙方签收货物的人员的书面授权书(加盖公司章),内容包括签收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等;由签收人员代表乙方履行正常签收手续;以后乙方签收人员若有变更,乙方应以同样程序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知会的确认,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甲方交付时发生转移。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变更权限与合同主体一致。

  对价格进行调整时,可以使用“价格调整确认函”方式,在调价起始日前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若以传真确认者,事后应补办正式签字盖章手续。在其中一方未确认但已到调价起始日,甲方有权暂不予发货。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交付的货物品种、规格、质量若有不符合合同约定者,如乙方同意使用的,应按质论价;不能使用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更换、退货、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

  2、由甲方代办运输的,若货物错发到货地点,则甲方除应负责运货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外,还需承担乙方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若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和运费,则应从违约之日起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且甲方有权从乙方逾期付款之日起停止向乙方供货,直至乙方还清欠款。乙方欠款付清后双方协商是否继续按原合同执行或重新签署合同。

  2、乙方如错误指示到货地点,或对甲方提出错误异议的,应当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一方应当在事发后72小时内通知对方,经查证属实的,方可免除其不履行部份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管辖

  因执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签署后,三个月内未实际执行,或在履行过程中有连续三个月未执行者,则合同自动终止。

  2、本合同未尽事项,如需另做补充合同(协议),则补充合同(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3.水泥销售合同3

  买方: 合同编号:

  卖方: 签订地点:

  一、生产厂家、品种、包装、价格、数量:

  1、以上价格暂定,如遇市场价格调整,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对价格进调整时,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调价通知函》为准,在买方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卖方区域经理,主管业务员、手机信息为依据,卖方保证调价信息及时、准确的通知买方。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符合GB175—20 标准,如遇国家水泥强制标准修订,产品质量标准依据修订后的国家强制标准执行。

  三、交货地点和方式:

  交货地点: 卖方库底,运输: 由买方组织车辆运输 。

  四、合理损耗及计量办法:

  散装水泥计量以卖方工厂磅单为依据。散装水泥合理损耗在≤ 0.3 %内。若损耗>0.3%时,应到第三方校磅,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过错方承担。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按下列执行:

  交货时水泥质量验收以双方抽取实物试样为依据,无抽样封存的,水泥验收以卖方工厂同编号出厂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买方委托卖方取样,封存三个月,在三个月内,如买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时,则买卖双方将买方委托卖方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如检验不合格,卖方将赔偿买方损失及检验费用;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

  六、供应方法:

  买方以书面或等方式通知卖方供应数量,双方共同确认后组织发货;装车按照车到达先后顺序装货;遇不可抗力因素供货时间相应顺延。若工厂设备的检修会影响供货时,卖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买方。

  七、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结算方式:款到发货,买方以现金、电汇或3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卖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水泥发票。

  出票方式:一票制。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买方水泥指定在约定的区域内使用,如有违犯双方约定条款的,卖方有权按卖方当期挂牌价进行结算。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守约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20 年 2 月 1 日至20 年 12 月31 日。

  十二、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方名称(章):

  卖方名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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