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五篇

时间:23-05-08 网友
关于汽车维修合同合集五篇

汽车修理合同 篇1

某某汽车修理厂是市二类汽车修理厂家。本厂坚持“客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和“让客户更满足”的效劳宗旨,做到“热忱、周到、便利、准时”,愿与广阔车主、企事业单位签商定点修理,本着公平、互利、互助的原则,为定点单位供应优质的效劳、公正的价格、牢靠的质量。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支持、互利互助的原则,经协商特制定如下车辆定点修理协议:

一、甲方责任:

1、优先安排修理乙方车辆,并供应节假日、夜间加班抢修效劳。

2、必要时依据乙方要求供应市区内上门抢修、免费拖车效劳,市区外拖车协商计费。

3、定期免费为乙方供应车辆安全检查(每季或依据乙方需要),在修车辆免费洗车、吸尘效劳。

4、经乙方托付,代办车辆行驶证年审:营运证年审、季审、技术评定等业务:代缴政府规定的税收和费用:办理车辆保险的购置及肇事车辆索赔。

5、在修车如需更换500元以上的珍贵零件,甲方要事先征得乙方主办人员同意方可更换。

6、为乙方设立车辆修理和技术档案,供应技术询问,为乙方安排保养规划,使乙方车辆按时保养,以免失保,影响车辆的素养和完好率。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将所属车辆共另附上所属车辆登记表。

2、为甲方供应完备的办理车辆年审、季审、二保等证明证件手续。

3、为处理旺、淡季关系,便于甲方安排生产,乙方如无特别状况,按甲方规划将车辆送甲方保养和修理。

三、验收标准。

按国家和市交委车辆修竣验收标准,特别状况双方另外协商。乙方需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车辆交接和验收把关工作。

四、收费标准。

以市交委及市物价局核准的规定标准收费,或双方协商价格收费。

五、结算方式。

凭乙方指定司机或者负责人签字认可的修理凭证,以现金或银行转帐形式每 结算一次。

六、质量处理。

竣工出厂的车辆乙方在合理使用的状况下在保修期内(发动机大修10000公里或三个月:中修3000公里或一个月,二保为20xx公里或10天:小修为500公里或5天)消失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赐予返修。属乙方使用操作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并由双方在公平互谅的状况下进展友好协商。

甲方厂长质量投诉电话:

七、其它商定条款: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自 日起至年月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户: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汽车修理合同 篇2

托修方___ 签订时间___ 合同编号___

承修方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一、车辆型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三、修理类别及工程:

估计修费总金额(大写)_____(其中工时费)

四、材料供应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修理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状况下,___天或行驶___公里以内消失修理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_____转帐_____银行汇款_____期限____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________________

九、如需供应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经济合同仲裁___法院起诉___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

说明: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修理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修理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修理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修理过程中,发觉其它故障需增加修理工程及延长修理期限时,承修方应准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需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赐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修理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 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修理主管部门各 份。

汽车修理合同 篇3

甲方:××汽车有限公司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甲方现有汽车销售、汽车精品装潢及汽车修理效劳等三大类业务;乙方拥有 品牌售后效劳的丰富客户资源积存以及修理效劳阅历。

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就共同合作开办 修理售后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工程标的: 修理售后效劳。

二、合作时间 及地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地址: (详见附图),其中车间 (平方米),钣金、喷漆 (平方米),接待室 (平方米)。

三、合作方式及双方投入:甲方以原有设备、场地改造实物折价人民币 万元及现金人民币 万共 万元作为投资;乙方以设备折价 万及现金 万共出资 万元作为投资。双方商定:

① 双方实物投入和现金投入均由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合作工程的共有财产。

② 设备添置及场地再改造均由双方共同确认后购置,作为双方共有的固定资产以及今后设备折旧、摊销的依据。

四、合作的经营治理模式:双方商定共同治理和经营 汽车的汽车修理售后效劳工程。原则上甲方委派财务部经理和修理效劳部副经理,乙方委派财务部副经理和修理效劳部经理。双方在本协议生效 个月内拟订经营治理制度 和财务治理制度 ,共同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合作盈亏及安排方式:公司合作工程的资金往来设置双方共同确认的资金帐户(含转帐帐户及现金帐户),合作工程经营收入扣除本钱(场租分摊工程、工资、税金及日常经营治理费用 )后盈亏按甲方 %、乙方 %共同享有和担当。

六、合作工程经营场地费用分摊:鉴于甲方目前每年场地费为 万元,合作工程专用帐户须分摊甲方场地费每年 万元整,由甲方供应正规房屋租赁发票于每年 月 日前入帐。从 年度开头,合作工程按每年 万元分摊场地费,于每年 月 日前入帐。

七、设备折旧及摊销:从合作之日起,从合作工程中提取设备折旧。详细折旧率以双方确认为准。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

① 连续开发和扩大现有修理业务,并在合作期内担当修理行业治理及保险、定损、交警支队的公共关系处理。

② 将所销售汽车客户引入双方共同拥有的修理业务中。

(二)、乙方:

① 将原有的奔驰、宝马客户纳入双方合作工程中。

② 为奔驰、宝马车辆修理做好技术保障及技术特训工作。

③ 开发客户并介绍给甲方。

九、特殊商定:

① 原××汽车场地系为争取“4s“品牌而设置,故一旦甲方争取到新的品牌,乙方有优先参加权。

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在 市区(除 外)内与第三方就本工程进展合作。

③ 自合作协议 生效后,因修理投诉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共同担当。

④ 双方协商全都,可以解除本协议,互不担当违约责任。

⑤ 依据经营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在 市区内就合作工程增开新店,乙方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

十、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有违反上述义务或有其它损害合作对方利益的行为的。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数额为 万元/年乘以本合同未到期年度(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② 任何一方就本合作工程事宜未经合作对方同意而与第三方合作的,因此所获之收益均归本合同合作各方全部。

③ 任何一方无正值理由不得提前解约。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数额为 万元/年乘以本合同未到期年度(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文本: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于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时间: 时间:

汽车修理合同 篇4

公务用车定点修理合同

甲方:(行政事业单位) 签订地点:

乙方:(定 点 企 业)签订日期: 年 月日

根据《如东县公务用车定点修理方法》的规定,甲方选定乙方为本单位公务用车修理保养的定点修理企业,并与乙方本着公正、自愿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本

(不得另行附表)在乙方定点修理的有关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修理保养的时间

车辆修理、保养从20年1月1日起20年12月31日止。

二、修理保养的范围

(一)车辆的修理范围为汽车的正常修理和日常保养,包括车辆二级以下(含二级)保养、小修、更换易损耗件、汽车年检保养、轮胎更换、汽车打蜡等。

(二)合同项下的车辆因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的修理,不在本合同规定的修理范围内,但由于乙方修理质量缘由所致的情形除外。

三、结算方式

(一)甲方对乙方所定点修理保养的合同项下的汽车实行 结算方式。 修理的价格必需在《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修理费用参照表》的限额以内。

(二)乙方于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等连同验收单一并报县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各费用段内修理费按序时进度平均折算),第四季度详细资金结算方式按县财政监管部门规定执行。按实修理的须经甲方审核前方可办理资金结算。

四、效劳要求

(一)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汽车的日常修理保养工程,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修理(特别状况除外)。

(二)本合同项下的汽车因长途行驶发生故障而不能进厂修理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报修后,应准时做出派员或就近修理的打算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修理材料费及工时费由乙方担当(属日常修理保养范围),其中涉及该车的清障费、罚款、甲方的食宿费等,则由甲方自负。

(三)特别车型因乙方无力量进展检测修理的,则乙方须与甲方协商处理,对需要有关特约修理厂、日常非大修范围的修理,其修理材料费、工时费等修理费用由乙方担当,其他费用则由甲方自负。

(四)车辆消失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并查明缘由,如属于修理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担当;若属于甲方问题,则费用由甲方自理。

五、修理保养要求

(一)乙方修理的车辆符合汽车修理行业规定的质量治理要求。

(二)乙方确保车辆修理保养中所采纳的零配件的纯粹和质量,严禁使用伪劣的零配件。完善修理相关手续,车辆重要零配件的领取,应有用户代表、当车驾驶员的签字,乙方不得采纳以钱或物代替零配件的不正值的手段,损害甲方的`利益。政府选购监管部门在必要时,有权牵头组织物价及技术监视部门对乙方所购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汽车修理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展抽查,并可以将抽查状况向甲方通报。

(三)乙方根据政府选购有关规定做好车辆的定点修理档案和财务治理工作。根据车辆修理档案和财务列单要求完整有序地对本合同项下的汽车进展修理登记。

(四)本合同已包含汽车轮胎的更换,轮胎的更换原则上为5万公里一套。一般状况下,轮胎的更换必需跟原车轮胎的品牌、规格、型号全都。更换轮胎必需由车主单位主管领导、驾驶员和定点企业有关人员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前方可实施更换。 (五)汽车打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六、违约责任

(一)为了保证乙方能按时完成车辆修理保养任务,乙方情愿按修理承包费总额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该款在年终时凭用户的支付通知办理结算手续。

(二)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修理费的,按逾期支付修理费的 5%比例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三)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如被发觉有二次消失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车辆修理保养任务,或修理保养质量低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按实赔偿。

(四)乙方应重严格把关。出厂时,乙方必需确保车辆保养合格,并附检验合格单。

(五)其他商定事项: 。

七、合同纠纷处理

(一)本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如东县公务用车定点修理方法》为准。

(二)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出仲裁或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合同备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县政府选购中心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政府选购中心审核,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县财政监管部门一份备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见证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汽车修理合同 篇5

托修方:修理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公正、公平的根底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一、本合同的以下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托修方与修理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托修方和修理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全部的附件、附录和构

成合同的全部文件。

(2)“合同价”系指依据合同规定,修理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托修方应支付给修理方的价格。

(3)“修理”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一、二级维护正常维护、修理等保养效劳。

(4)“配件材料”系指修理方可供应修理效劳时向托修方供应的零部件及耗材。

(5)“配件价格”系指修理方供应的车辆配件价格(车辆修理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二、效劳范围

修理方负责托修方50台“的士”车辆的各级维护、修理(或依据托修方的要求供应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修理的效劳工程及交通事故车辆修理。

三、托修方车辆在修理方定点修理期间,修理方向托修方供应以下优待:

1、修理工时费优待10%;

2、托修方有权享有配件优先自行选择使用权。

四、车辆送修

1、新车营运年/10万公里内,上海群众公司规定托修方的维护保养期间,托修方有权选择维护保养厂家的权利。

2、托修方车辆到修理方修理时,修理方在修理过程中发觉其他(修理规划以外)的故障,必需准时将状况反映给托修方,在取得托修方负责人同意前方可连续修理。

3、对托修方车辆修理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的确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前方可更换。

五、为共同遵守做好车辆修理及维护保养的相关事项,双方在签订协议后,修理方需编制车辆每月修理和维护保养或年检规划(托修方供应车辆号牌数据)。

六、修理方在车辆修理及维护保养过程,必需根据国家对汽车修理质量所制定的修理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进展修理,并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三检制度(进厂、过程、出厂)优先安排托修方的车辆进展维护(确保即到、即修),并保证修理质量。

七、修理方在车辆修理或维护属保质期内消失修理质量或配件质量等的问题的,由修理方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存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因修理方修理质量导致托修方利益受损,修理方应作合理补偿。属于司机操作不当或其它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

八、修理方以“标准经营、优质效劳”为指导思想,竭诚为用户效劳。对车辆的各类维护和事故车修复作如下治理规定:

1、甲、乙双方负责催促驾驶员按时维护保养工作(包括一、二级维护保养),修理方必需按时完成。

车辆修理用时如下:

序号修理工程修理时间备注

1一、二级维护保养1小时内

2小修2小时内

3中修4小时内

4大修8小时内

2、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修理方按需求供应拖车效劳。修理方应依据《事故车辆修复治理规定》做好车辆修复工作,并做好向保险公司索赔工作。

3、事故车辆修复时间规定(天数),按保险公司事故定损总金额修复出厂时间(以双方或保险公司确认定损日为准)。

(1)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24小时内完成。

(2)金额在0元以下的,36小时内完成。

(3)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72小时内完成。

(4)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修复时间,最长时不得超过天。并供应24小时(含节假日)修理效劳。

4、修理方设有专人负责,帮助托修方处理已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事后工作。如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与肇事司机做好沟通工作,尽快赶赴现场帮助处理事故车辆的相关手续事项和理赔手续。

九、修理工程(内容)

1、修理方在修理过程中如发觉其他故障需要增加修理工程时,修理方应准时通知托修方,托修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修理方修理。

2、在修理过程中,托修方对进展必要修理工程的签字视同托修方认可。

3、修理方修理复车辆后,须把与本次修理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具体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一联交于托修方。

4、未按规定手续进展修理的或托修方司机未经公司同意私自修理的,托修方不担当任何费用。

十、修理费用

修理方应根据不超过《江西省汽车修理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待计算修理费。

(1)修理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工程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修理方开具的正式修理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十一、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修理方修理车辆完毕后,托修方应认真检查竣工车辆,如修理结果符合送修要求、修理费计算合理,托修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假如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修理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觉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 件材料,托修方向修理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修理方不能赐予令人信服的答复,托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展检验。

2、如托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修理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托修方同意承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十二、修理方效劳

1、修理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效劳,并承受托修方的监视。

2、乙

方应对托修方车辆进厂优先修理维护,正常的一、二级修理维护务必在一小时内完成(事故车辆参照第八条规定)。

3、修理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修理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承受托修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修理质量、车辆档案、效劳承诺等的检查(车辆修理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十三、质量保证

1、修理方供应修理效劳时,其效劳质量应根据不低于《汽车修理行业治理方法》、《汽车修理质量治理方法》、《江西省机动车修理和技术治理方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在甲、乙双方商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修理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修理方负责。

3、修理方应对修理合格出厂的车辆供应质量保证。

4、修理方应保证修理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托修方同意前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修理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足的性能。修理车辆移交托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修理方应对由于修理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修理方的缘由而发生的任何缺乏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修理方负担。依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假如证明修理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托修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修理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5、假如修理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效劳承诺商定的时间内没有实行措施,托修方可实行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修理方担当。

十四、索赔

1、托修方有权依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修理质量检验报告向修理方提出索赔。

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假如修理方对托修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修理方应根据托修方同意的以下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修理方同意免收该次修理的修理费用,并担当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及车辆停场,根据双方商定每小时为20元的补偿为计算单位。

(2)修理方必需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修理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托修方车辆驾驶员应准时进展补救,避开损失扩大,如未实行措施,修理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展赔偿和后续赔偿(或如有异议可由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进展仲裁,方可索赔)。

3、假如在托修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修理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修理方承受。

十五、结算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2、车辆的各类小修及一、二级维护保养的工时费(不含配件费),以每台车每月人民币:结算。

3、修理方凭以下单据与托修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托修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4、付款方式

(1)维护保养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2)每月31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修理方执配件、费用明细表和修理报告单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交由托修方经办人核对确认后签名,托修方财务部门收到修理方交来汽车修理专用发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如:超期一个月以上的,托修方支付滞纳金0、03%为计算单位)。

(3)政府税务部门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修理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修理方自行负担。

十六、争议解决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托修方、修理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

除托修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修理方不得局部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七、合同终止:甲、乙任何一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十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打算。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进展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合同附保养内容及费用清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托修方代表签字:修理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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