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友好的原则,就租赁甲方所拥有的汽车维修场地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 租赁场地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 (地址) 的汽车维修场地租给乙方,用于乙方经营汽车维修、保养、保险等服务业务。
第二条 : 转租与互换
乙方不得转让、互换、分割租赁场地。租赁场地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 租金
1. 租金标准:每个月租金为 万元(人民币)。
2. 租金支付:租金按自然月计算,每月 日前支付租金;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缴纳。
3. 延期:乙方应在租期届满之十五天前申请续租,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场地。
第四条 : 用途
乙方承诺将租赁场地仅限于汽车维修、保养、保险等服务业务,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 维修
因乙方经营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场地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缮,如经乙方不当修理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 保险
1. 乙方进行汽车维修、保养、保险等服务业务时,应投保必要的商业保险;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甲方列为投保商业保险的受益人。
第七条 : 管理
1. 租赁期间,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租赁场地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
2.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合理使用租赁场地,保护租赁场地。
第八条 : 责任
1. 租赁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租赁场地的不可用,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进行修缮;
2. 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场地损坏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和修缮费用。
第九条 : 违约责任
1. 任何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甲方或乙方的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全部损失;
2. 租赁期内,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可按租金总额的1%收取滞纳金。
第十条 : 协议变更与解除
1. 在租赁期届满以前,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2. 在租赁期届满以前,若需变更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 在租赁期内,甲方与乙方均可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 :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国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仲裁程序解决。
第十二条 : 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同一效力。
甲方(出租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承租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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