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时间:23-05-05 网友

四、名词解释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 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17、预约合同: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8、格式合同: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

20、确定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如保险、赌博合同。

22、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3、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4、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间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去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27、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28、拒绝要约:指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所包含的内容的这样一种意思表示。

29、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0、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承认外均无效。

31、承诺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32、招标:指招标人通过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通知或公告,公开地向特定的数人或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

33、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

34、开标:指招标人在其召开的的邀请所有投标人出席的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所有投标的标书的内容。

35、评标:指招标人依法定程序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认定自己满意的投标人。

36、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7、拍定: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38、强制缔约: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者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39、附合缔约: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40、合同权利: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1、合同义务: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42、先合同义务: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构成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

43、后合同义务: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学说上称为后合同义务。

44、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是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条款。

45、偶尔条款:指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那些合同条款。

46、通常条款: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必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就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47、特意待定条款:指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那些合同条款。欠缺这些条款并不妨碍合同的有效成立。

48、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9、附条件的合同:指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的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50、附期限的合同: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合同。

5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52、可撤消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消的合同。

53、效力未定的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54、相对人的撤销权:指合同的相对人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55、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56、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57、全面履行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58、协作履行义务: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更好地、更方便的履行合同。

59、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60、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61、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有先后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62、先履行抗辩权: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63、代位权: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4、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离胡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65、合同的变更: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66、合同的转让: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67、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不包括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也称合同权利的移转。

68、合同义务的转让:也称债务移转。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又称债务的承担。

69、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为了新的债务人。

70、并存的合同义务转让: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依然是债务人。

71、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72、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74、解除权: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75、履行迟延: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

76、清偿: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77、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基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78、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79、抵销: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80、免除:指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8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82、全部违约:指合同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83、部分违约: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84、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发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85、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准则。

86、违约过错原则:指当事例只有具备过错的条件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传统的违约归责原则。

87、违约责任: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的大小和范围关系到能否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是对合同正确履行的保护,也是对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一种保障。

88、违约责任的免除: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的谅解,无需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9、不可抗力: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90、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91、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2、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居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93、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岐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

6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7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8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9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10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11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12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13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1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5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16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

17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18租赁合同:是当事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19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20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2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2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23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4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5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26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27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8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9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3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31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32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33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34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35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36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7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五、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见教材第9-10页

  2.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见教材第11页

  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见教材第21页

  4.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见教材第23页

  5.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见教材第30页

  6.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见教材第31页

  7.要约的构成要件。见教材第36-37页

  8.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见教材第41页

  9.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见教材第43-44页

  10.简述强制缔约的特点。见教材第51-52页

  11.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见教材第53页

  12.简述合同条款的种类。见教材第57-58页

  1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有哪些类型?见教材第页60

  14.简述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见教材第79页

  15.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见教材第85、87页

  16.简述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见教材第85页

  17.那些情况下合同无效?见教材第88-90页

  18.简述构成欺诈的要件。见教材第88-89页

  19.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见教材第123页

  20.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见教材第124页

  21.简述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见教材第129-130页

  22.简述合同权利让与构成要件。见教材第145页

  23.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见教材第146页

  24.简述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见教材第145页

  25.简述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见教材第160-162页

  26.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定抵销的要件。见教材第166页

  27.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见教材第176-177页

  28.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见教材第192页

  29.简述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见教材第201页

  30.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见教材第210页

  31.简述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见教材第226页

  32.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见教材第233页

  33.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见教材第236页

  34.简述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见教材第237页

  35.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见教材第242页

  36.简述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见教材第249页

  37.简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见教材第254-255、262-263页

  38.简述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基本区别有哪些特征?见教材第页

  39.简述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特征。见教材第280、303页

  40.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见教材第335页

  41.简述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见教材第347、352页

  42.简述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见教材第360、364、368页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职。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无偿合同利益出让者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偿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成为 纯获利的一方。

3、对债权人行使撤消权要求不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消权;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要求主观具有恶意时,债权人可行使撤消权。

4、区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有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法律通常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尽可能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简述格式合同的基本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致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持久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6、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7、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要点)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8.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9.简述要约的撤消与撤回的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消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发生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消有着严格的限定。

10.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邀约的实质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1、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然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不过一方当事人负有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依该标准来确定。

(3)在强制缔约中,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

12、合同条款的种类。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13、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1)合同无效和撤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4、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起合同约定的义务;

(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

15.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1)附条件的要件:

A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B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C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D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2)附期限合同的期限要件:

A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B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C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条件是将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16.简述附条件合同中条件的事实具备的条件。

附条件的要件:

A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B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C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D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17.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8.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4)因显失公平而而订立合同。

19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0、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21.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行使的主要内容。

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与债务人的债务。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

(4)债权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金债权之必要。

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2.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内和对外法律效力。

(一)内部效力:

(1)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2)让与人对受让人付有告知的义务。

(3)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二)外部效力: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23、.简述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24.试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

行使条件:

(1)不可抗力。是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拒绝履行。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是指当事人能为履行而违法的不为履行。

(3)履行延迟。又称债务人延迟,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景。

(4)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未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使方式:

(1)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5、提存的适用条件。(即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其他债权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6.简要论述违约责任的基本内容。

(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27、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

(4)损害事实和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8.简要论述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内容。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9.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转移的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或合同的效力

(一)对出卖人的效力:

(1)交付标的物

(2)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

4)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5)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6)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负担保责任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二)对买受人的效力:

(1)支付价款

(2)接受标的物

(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4)通知责任

30、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3)多为标准合同;

(4)受计划控制。

31.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32、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消的限制有哪些?

(1)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2)必须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33、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于人与赠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33.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34、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

(3)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

(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

(6)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是双务有偿合同;

(2)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标的物是房屋,是不动产,是特定物。

(4)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

(5)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6.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

(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

(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37.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基本区别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相比基本区别

(1)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出租人的租赁物是现存的,不需购买。

(2)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直接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及所有权直接交付买受人。

(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对租赁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

(4)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物享有选择权。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必须反还租赁物权,不享有选择权。

38、承揽合同的特征。

(1)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

(3)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4)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

(5)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39、运输合同的特征。

(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

(2)多是格式合同;

(3)有偿、多为诺成性合同。

40、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

(2)标的物是日常生活用品;

(3)标的是保管行为;

(4)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仓储合同的特征:

(1)是诺成合同;

(2)标的物为 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3)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

(4)是有偿合同。

六、论述题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见教材第3页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见教材第5页

  3.试述合同法的作用。见教材第6页

  4.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见教材第12页

  5.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见教材第13-15页

  6.试述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见教材第16-18页

  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见教材第38页

  8.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见教材第54页

  9.试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见教材第55页

  10.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见教材第81页

  11.试述合同生效的要件。见教材第82-84页

  12.试述表见代理的特征。见教材第97-98页

  13.试述合同全面履行原则。见教材第111-112

  14.试述协作履行原则。见教材第112-113页

  15.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见教材第120-122页

  16.试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见教材第128、129页

  17.试比较代位权与撤销权。见教材第128-136页

  18.试述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见教材第143页

  19.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见教材第181-182页

  20.试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见教材第133页

  21.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见教材第193-194页

  22.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见教材第201页

  23.试述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见教材第327-328页

 一、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P.3)

(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根据其由一方、双方还是多方作出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例如遗嘱、遗赠。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两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两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例如公司的设立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二)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表意行为,而且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任何合同都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一致。因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P.5-7)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人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移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合同法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三、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P.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合同法的规范是一个有机的体系,该体系是由贯穿于合同法具体规范的基本精神或者基本原则作为基础的。立法者在这些基本精神或者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确定立法的定位,据此设计合同的具体规范。立法者将立法的基本精神或者基本原则具体化为法律条文,形成了基本原则条款,该条款显然又是凝固了的立法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合同法所采纳的价值标准的反映,是合同法各种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具体条款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合同法的规范都是指导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构成了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合同法的规范有最高的行为规范和具体的行为规范之分,与此相对应,其所确立的行为模式有一般行为模式与具体行为模式的不同。基本原则条款在合同法中是确立最高的行为准则的,具体条款则是确立具体的行为准则的;基本原则条款确立的是抽象的一般性的行为模式,具体条款确立的是具体的行为模式。具体条款具有直接的操作性,其实施本身就是原则条款的落实,因此,在援此法律时,凡有具体规定的,就不必再援引基本原则条款的一般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基本原则条款,此时基本原则条款就具有直接的操作性。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无论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适用合同法,还是当事人遵守合同法,合同法基本原则都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合同法显然不实行法定主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允许也要求法官根据原则条款和一般规定处理合同纠纷,因此,原则条款在合同法上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四、试述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的内容。(P.13-15)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如何,都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就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或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和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

1.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合同。

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

1、在合同订立方面,强制缔约就是这种限制的表现之一。

2、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一些强行性的规范,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斥这些规范的使用。

3、国家设立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机关,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控制。

除此以外,民法中的合同正义和公平、诚信等原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协调各种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公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主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五、试述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 P。16-19)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熏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1、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2、城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和合同缺乏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所谓公序是指社会的公共秩序,即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所谓善良风俗是以道德为核心的概念,是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在我国通常称为“社会公德”。

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合同法》第7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被认为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承认和肯定。公序良俗原则的建立,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和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抑制合同中的不良行径,维护交易的稳妥安全。尤其是,中国的文化传统一贯重视道德教化和儒礼治国,古今法律表现出鲜明的伦理化特点。因而,公序良俗原则这种法律化的道德标准亦易被社会所接受。

公序良俗原则除包含对当事人本人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外,更多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因素,具有十分灵活的特性,尤其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合法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其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前者被称为民法的合法原则,后者被称为公序良俗原则或者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合同法》第7条基本上将两者合二为一,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将当事人的意思放在突出地位,以任意性规定为多,任意性规定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作用,不存在违法问题。

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当事人无论订立合同还是履行合同,都要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不得危害社会经济秩序。

六、试述合同法的作用。( P6-7)

合同法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合同法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同时,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功能。近代各国开始对经济活动施以必要的国家干预,并通过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予以限制,以保护经济上处于弱者的个人及中小企业的利益。从而实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一致。

(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易、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履行合同,可以保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行,实现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预期目的,促进社会主市场经济发展。

七、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P。54-56)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法律调整,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以期实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

1、立法控制

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我国《合同法》第38条明文规定:“标准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免除提供标准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

2、司法措施

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人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这无疑是由法院来审查合同条款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来审查其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

格式合同的标准条款,尽管其并不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其并非是法律,但是合同是当事人贯彻意思自治的有力工具,一旦经双方当事人合议即有效成立,当然也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从此种意义上说,合同就是法律,不但双方当事人要一体遵行,而且一旦成诉,人民法院即可以据以进行裁判,因此对有效成立的格式合同的标准条款之解释,便具有了与法律解释同样重大的意义。这一点更由于标准条款要为潜在的不特定当事人反复运用,而显得尤为重要。

《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规定是针对格式合同中的免除或限制合同文本提供人责任的条款而作出的。

《合同法》第39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3、行政措施

所谓行政措施即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要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自由约定合同的条款,合同法当然应保护合同自由,不宜过度干预合同的订立。但是,合同格式化,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降低成本,从这个意义上,格式合同对于消费者也是有利的。因此得事先确定合同条款,由对方予以承诺,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格式合同进行必要的事先行政审核,更具有了非常积极的意义。

八、试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P。55)

为了尽可能地保障定式合同中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定式合同标准条款的解释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规定,堪称是比较理想的途径。

我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针对格式合同中的免除或限制合同文本提供人责任的条款而作出的。据此规定,当文本提供人将格式合同文本提供给相对人时,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这种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以使相对人考虑是否接受该条款;当相对人对该种条款不理解而要求提供人对条款予以说明时,提供人应向相对人详细地解说该条款的涵义以使相对人明白其真实的内容。这种提请注意和解释说明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违反其中任何一种义务,即使该条款业已订人了合同,仍不能发生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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