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租赁安全协议简洁
立协议人:
甲方: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乙方: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自甲方承租购物中心的仓库作为租赁物业的配套仓储设施,特此签署本仓库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及用途
1.乙方承租的仓库为位于的仓库。(以下简称“租赁仓库”,其具体位置见本合同附件《租赁仓库位置平面图》所示的特定部分,该位置图仅作识别之用。)
2.租赁仓库的租赁面积为平方米。租赁面积包括租赁仓库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租赁物业的内墙、立柱的面积)和租赁仓库的外墙面积(租赁仓库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外墙全部计入租赁仓库的外墙面积,与其他租户之间的分隔墙的一半计入租赁仓库的外墙面积)。
3.租赁仓库仅供乙方作存储类物品之用。
第二条交付日及租赁期限
1.实际交付日为双方签订或视为签订《租赁仓库交接确认书》之日。
2.租赁期限为个月,即从开始至止,自实际交付日起算(“租赁期限”)。
3.如乙方有意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租的,则乙方应当最迟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日向甲方发出书面的续租申请。若甲方同意的,双方按照届时甲方适用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
4.双方同意,无论《租赁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的,则本合同应于《租赁合同》终止日同时自动终止;若《租赁合同》因甲方原因终止从而导致本合同同时自动终止的,乙方同意不就本合同的终止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三条交付
在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完毕其应支付的全部费用的前提下,甲方应于约定交付日或之前向乙方交付满足《交付标准》的租赁仓库。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关于租赁仓库的交付通知后按照该通知载明的交付日与甲方办理租赁仓库的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仓库交接确认书》。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按照约定与甲方办理租赁仓库的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仓库交接确认书》的,则《租赁仓库交接确认书》应视为已于甲方交付通知中载明的交付日由双方签署。
第四条费用及其支付
1.租金
租赁仓库的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大写:元/平方米/月),即人民币 元/月(大写:元/月)(不包含租赁仓库因照明所产生的电费),自实际交付日起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支付仓库租赁租金。
2.能源费
因乙方使用租赁仓库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等能源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能源费单价为¥元/计量单位,并依据国家能源单价调整而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当日预交能源费元,并按月于收到甲方提供的账单后日内向甲方缴纳能源费用。此后乙方应保证预交能源费高于上一个月实际发生的能源费用。
3.保证金
租赁仓库的保证金为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保证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非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在乙方将租赁仓库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状态和日期返还给甲方,结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并向甲方返还保证金收据后的日内,甲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租赁仓库的结构及租赁仓库内甲方提供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但前述结构及设施设备的损害系由乙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除外。
2.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租赁仓库进行安全检查。
3.若租赁仓库发生火灾、漏水或任何其他紧急情况的,甲方有权强制进入租赁仓库对紧急情况进行处理,而无须对乙方因紧急情况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租赁仓库前,将拟存储物品种类书面告知甲方。
2.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仓库。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仓库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仓库的结构或对租赁仓库进行任何装修作业。
4.乙方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使用租赁仓库的相关规章。乙方不得在租赁仓库内储藏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储藏物品的重量不得超过租赁仓库所在楼层限重、限高、其他规格等各方面要求。乙方不得容许任何人员在租赁仓库内居住或过夜。
5.租赁期限内,乙方在运输租赁、仓库内的存储物品时不得因气味、空间等方面影响到周边其他租户或使用仓库时导致公共设施(如地面、墙面等)遭受损坏。
6.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和通道使用货梯运输物品,并遵守《租户手册》的相关约定。
7.乙方应当对租赁仓库内的物品安全自行承担责任,甲方对租赁仓库内乙方的物品无安保义务。同时,乙方对仓库有看管和管护义务,若在租赁期限内,租赁仓库内甲方的财产(如有)出现损坏或遗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租赁期限内,乙方应确保租赁仓库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并需对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租赁仓库的任何损害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应自行负责取得所有与使用租赁仓库有关的批准(如需),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公安等部门的批准;若租赁期限内,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就租赁仓库租赁事宜进行任何报备的,乙方应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因政府及(或)相关部门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使用仓库,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负责按甲方限期清理仓库,甲方将乙方已经交纳的保证金退回。
10.乙方在购买的保险应当涵盖租赁仓库及其内的物品,并确保该等保险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1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分租、出借、调换使用、与他人分享租赁仓库或将租赁仓库任何部分、任何权益予任何其他第三人。(不论是否盈利)
第七条租赁仓库的返还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当于租赁期限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返还日”),将租赁仓库恢复至甲方向其交付时的状态(合理的自然损耗除外)或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状态(“返还状态”)并返还至甲方。若甲方同意以其他状态返还的,则乙方同意甲方无需就租赁仓库内的任何装修(如有)向乙方做出任何补偿。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租赁仓库的门卡、钥匙或其他出入租赁仓库所需的物品。
2.将租赁仓库恢复至返还状态,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返还日之后,若租赁仓库内有乙方遗留的任何物品的,视为乙方放弃该遗留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此外,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乙方未依照返还状态返还租赁仓库而遭受的损失。同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若乙方逾期向甲方返还租赁仓库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金额相当于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倍的占用费。该占用费不构成租赁期限的延续。此外,乙方还应当就其逾期交还租赁仓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延迟向租赁仓库的新租户交付租赁仓库而需承担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全部费用。此外,甲方有权在返还日后的任何时候自行采取措施进入租赁仓库。若因此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在不影响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的前提下,若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经书面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或甲方书面通知中另行列明的日期终止:
(1)乙方逾期接收租赁仓库超过日的;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任何费用逾期超过日的;
(3)乙方擅自改变租赁仓库的用途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6条第4款的约定的;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转租、分租、出借、调换使用、与他人分享租赁仓库或将租赁仓库任何部分、任何权益予任何其他第三人;(不论是否盈利)
(6)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仍未改正的。
2.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前提下,若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3.租赁期限内,若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日内补足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此外,甲方有权经事先通知乙方停止供应租赁仓库的能源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空调等)等,直至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
4.租赁期限内,若乙方逾期支付能源费的,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当支付的能源费。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日内补足该保证金。
5.若本合同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提前终止的,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支付的保证金及预付租金。若保证金及预付租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遭受的任何政府部门的处罚及其名誉损失等),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6.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6条第4款的约定的,在不影响第8条第5款的约定的前提下,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7.无论本合同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后,甲方有权经事先通知乙方停止供应租赁仓库的能源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空调等),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其他
1.因签署本合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
2.双方有权依法向租赁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一部分,不单独适用。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能源费条款均适用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同意作为同一法律关系解决纠纷。
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仓库租赁安全协议简洁(二)
一、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二、出租库房坐落地址:
三、储村商品名称:
四、租赁面积: 平方米的库房。
租赁期限:租期为此合同生效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1、每个月租金为 元整,租金每月交付一次,每次支付金额为 元整。
2、本次仓库租赁达成协议时,乙方无需缴纳任何押金,租赁期满后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3、在合同到期之前,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变更月租金额,且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至少享有年的仓库租赁权。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的大环境(防火、防盗、防鼠、防雨、防洪、社会治安等)如遇火灾、偷盗、损坏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依据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2、甲方负责对仓库的监护,并负责库房、地面、门窗、防盗网等库房设施的维护、维修。
3、甲方负责提供所需水源、电源、照明设施等库房设施。
4、甲方必须在租赁期间把库房钥匙都交给乙方,若因甲方私留的钥匙致使仓库物品丢失,甲方负责依据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仓库,并且保管好仓库钥匙,仓库租赁期满后,必须如数交还甲方钥匙。
2、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
3、乙方负责仓库中材料的运输和堆放,并负责安装防盗报警器。
4、乙方须按时支付仓库租金。
八、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直接影响货物的储村安全,甲方应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乙方,依据对乙方设备影响的程度,双方协商合理解决。
九、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并盖章(或按指印)后方能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福州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3、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协商期限未满,双方无终止协议的意向,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任何一方擅自更改条款内容均视为违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仓库租赁安全协议简洁(三)
1、油库内除保管员或上级领导及经领导许可后才能进入,其他人员一律严禁入内。
2、所有人员进入油库区内,绝对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及易燃物入库。
3、仓库(油库)区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并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
4、油库区域25米范围内,不许有杂草丛生。
5、油库应用防火材料建成并应有防雷击设施。
6、库区应备有灭火器、砂箱、铁锨等灭火工具,并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每周检查一次。并应懂得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7、油库内如设开关、照明等,必须是防爆式的,每月检查一次。如无电气照明,可使用手电筒代替,但禁止使用火柴、打火机等明火照明。仓库内的照明线路应用电缆线,且有短路、漏电保护。人员离开库区时必须停好电源。
8、油库应设通风口,并应经常打开通风,库外温度高于库内时,不得打开通风口,以勉增高库内温度。
9、仓库管理员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购进煤油、汽油等易燃易爆油料,不得大量存入油库。
10、保管人员应控制各车间领用汽油或煤油量,不许超过两天的用油量。
11、为防止油料挥发和泄漏,油桶应及时封口。
12、油库内应有温度计,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且应有记录。
13、各种油类必须分类存放,以免相互反应引起火灾。
14、仓库内的物品也应分类挂牌存放,物品摆放要整齐。实物与卡相符。
15、如果发现油桶漏油,应及时处理,废油不许乱倒,应存入废油桶内。与空油桶一同回收。
16、发放油料时应戴口罩,穿规定的工作服,禁止用铁器敲击油桶等,以防产生火花。
17、储存的油料都应有标识。
18、发生火灾时应立即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如果控制不住火情应撤离人员,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
19、保持库区内外的卫生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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