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时间:23-05-02 网友

签定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签定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由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当事人在劳动相关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职者明显处于优势,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面的事项:

1、假如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在求职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个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责、权、利明显对单位,正式签定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求职者简单地签个字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但求职者仔细推敲合同后,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内容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要何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假设有违背要承当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了报酬外几乎一无所有。为稳妥起见,笔者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展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

3、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假如签定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求职者的权益照样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4、为了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求职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保护和保险,法律责任等,这样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就能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背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保卫自己的权益。

5、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日后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可以便于查证核实。为此,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单位负责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细审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如名称、地点、时间、劳动规那么、详细工作内容和标准、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签名盖章等。如无异议,再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

6、假如求职者所进的单位主要从事一些对人身平安有较大威胁的行业时,求职者一定要向用人单位确认,遇到工伤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如今不少单位只知道要求职者为他们卖命,一旦求职者伤残或者丧失劳动才能后,他们就毫不留情地一脚把求职者踢开,因此用人单位在起草合同时,为逃避承当的责任,要求职工工伤自理,或只是约定一些无关痛痒的条款,与国家法定的偿付标相关很远。

7、许多私营单位为了到达要挟、控制求职者的目的,常常在签定合同之前要求求职者先交纳一定的上岗抵押金,这样求职者一旦违背约定,其上岗抵押金就会被没收,而用人单位因此有了有恃无恐的把柄,求职者只好惟命是从。为此,求职者应该首先弄清单位收取抵押金的用意,另外可以私下向内部员工打听一下该单位的声誉,以权衡一下到底是否应该交纳抵押金。

8、最后求职者还应该理解一下其他的细节问题,例如当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以使单位无隙可乘;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如签证、登记);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双方在签订时如有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

劳动合同签订的考前须知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今后用以处理辞退纠纷的重要根据,必须认真对待。

有些企业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更好的保护企业方的利益,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成心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成心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成心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所以为了保护企业以及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有效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局部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违约条款

包括效劳期以及保密事项等约定。

劳动部《关于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背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以下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消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背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违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因此,企业完全可以按照以上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相关违约条款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效劳期。劳动者违背效劳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一些掌握企业重大机密的员工,可以约定保密事项或竞业制止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以上这些条款的事先约定,可以极大的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反之那么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免责条款

由于企业不是公安机关,对于员工入职之前的历史无法全部掌握,假如遇上某些应征者刻意隐瞒事实,有可能被欺骗,导致在将来因竞业制止等原因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假如预先在劳动合同上添加免责条款,那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企业免受伤害。以下范例供参考:

乙方(劳动者)向甲方(用人单位)保证,乙方在进入甲方单位工作之前,与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无任何的民事与刑事纠纷,无其他违法行为。如有隐瞒,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当,与甲方无关。

及时变更

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

签订劳动合同的考前须知 第一、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首先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第二、劳动合同必须充分表达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

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鉴于目前理论中,多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范本,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解释说明合同内容,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表达要求准确、清楚、完好、明白易懂,防止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应当仔细而慎重的观察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那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将是一份无效合同。

第三、法定条款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背劳动合同的责任。

(1)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包括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劳动者的工种或职务,以及在消费上应到达的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提供应劳动者工作中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劳动平安和卫生规程、劳动保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体假等内容。

(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或工资的计算方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内容及其执行程序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其内容不得违犯法律规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背劳动合同的责任。承当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违约金、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

第四、意定条款

在劳动合同中,除了法定条款之外还有意订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否需要对法定条款之外的事项进展约定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试用期、商业保密的保护条款、效劳期条款、特殊待遇条款等。

目前的司法理论中,关于商业机密的保护是纠纷产生的多发地带。在此,笔者简要予以说明。

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劳动部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假设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机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机密有关条款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机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消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消费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个通知是我国目前标准“守密期限”这一争议问题的较为明确的法律根据。

无论是法定条款还是意定其他条款,都必须合法才能使其法生法律效力。 提醒广阔求职者可以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导语:签订劳动合同是指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约定的效劳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效劳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根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久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详细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假如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假如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消费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那么,用统一的目的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那么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那么:第一,有利于企业开展消费的原那么。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消费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开展消费,获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消费实际出发,根据企业消费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那么。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开展消费的原那么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消费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开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消费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的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展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长短并用,梯次装备,形成灵敏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程度、自身开展方案等因素,合理的选择合适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合同是否是标准化标准合同以及责任认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劳动合同大多都是标准化的标准劳动合同,也有的公司是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但是不管是标准化的或者是自行拟定的,都跑不出法律的范畴,超出了法律范畴,即使是签了合同,合同也是无效的,公司是要相应承当责任的,因为是公司本身拟定的合同不合法才导致合同无效,所以责任在于公司不在员工。所以员工对于该方面问题不必太过于担忧。无论是标准化合同还是自行拟定合同,员工均可以签署而不必去担忧责任的问题。

二、合同中的岗位定位问题

很多公司投机取巧会在合同里面改变岗位称呼,比方说:该人员是管理类人员,但是公司却在合同里写明是操作类人员。虽然待遇不变,但是这种做法对于员工来说是有风险的。对于公司却是百利而无一害。所以员工签署合同是务必看清岗位名称,假如有异议务必当场提出改正前方可签字。

三、合同中的底薪问题

很多公司在合同中会把市最低工资作为底薪,但是对于底薪(面试时的约定最低底薪)高于最低工资人员来说,这种情况下就不可以按最低工资来签订合同了。必须及时改正后再签。因为底薪会涉及到你以后工作中很多问题,尤其是你的收入会有很大影响。

四、在合同中对于病假工资进展约定

很多公司按照常规做法不会在合同中对病假工资做规定,这样一来公司就完全可以按照不低于市最低工资的80%来支付病假工资。这个对于员工来说是不利的。所以员工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协商好病假工资支付方法然后写入到合同中。对于员工就比拟有利了。

五、合同中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问题

很多公司会在合同里明确公司员工需要服从公司的岗位调动。该项规定可能会涉及到以后工作中的岗位调整问题。员工需要看清楚岗位调动的条件,不可以因为岗位调整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费事和损失。

六、合同签订时间问题

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与新入职员工前段时间合同,假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那么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该要求最好是在离任时提出来,因为在职时提出来可能会影响你的工作)。

签订劳动合同的考前须知_合同范本 一般而言,公司高管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化流程为:首先,由用人单位董事会受权或同意确定高管人员的聘任期限与职责要求,发放高管人员聘任书,然后再由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签订标准化的权利义务明确、内容详细的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对公司高管人员劳动合同形式缺乏统一标准,导致理论中大多数公司以聘用协议、聘任书、股东协议书中关于高管人员任职的约定、签订目的责任书等五花八门的形式与高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约定劳动报酬。上述劳动合同签订失范、薪酬支付方式复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极易产生纷争。

用人单位与高层管理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1、企业工会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施行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规定,工会 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原劳动部(1996)122号文规定,企业工会 作为劳动者,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劳动制度转轨时期的实际情况,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对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会 ,可以和党委书记、厂长、经理一样,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党委书记

企业党委书记可以参照上述工会 引用的部委规章适用。

3、厂长、经理

根据劳动部《施行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厂长、经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

根据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假如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5、租赁、承包企业

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然为用人单位一方。根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假如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该法定代表人的受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6、非在岗职工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和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 与其充裕人员、放长假职工、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长期病休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内容与在岗人员可以有所区别,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就某些条款作出变更,或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在劳动合同中作出规定或约定或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按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3、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机密泄露给别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并且对违背保密条款时应承当的责任做好约定。

4、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消费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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