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甲方(质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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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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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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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动产抵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质押物情况
1.质押物种类:
2.质押物数量:
3.质押物存放地点:
二、质押权的设立及范围
1.甲方将上述质押物出质给乙方,并承认乙方对该质押物享有优先权。
2.质押权的范围:质押物所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利息和本金。
三、质押物的保管和监管
1.甲方将所质押的物品交付丙方保管,并向丙方支付保管费用。
2.丙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检测、鉴定,并随时检查去质押物的状况。如发现质押物的价值有下降趋势,应立即向甲、乙方通报。
3.质押物如果不能较好的保存、保管和管理,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取质押物,甲方在满足约定退还期限的基础上必须提取质押物。
4.甲方从未得到乙方授权的前提下,不得对质押物的各种权利予以处分。
四、质权的行使及优先权
1.在甲方未按照约定还款期限还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据约定优先受偿。
2.乙方有权在质押物处置后将所得价款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①支付由甲方发生的质押物保管费用;
②支付由丙方所调查、鉴定收取的相关费用;
③支付质押物所产生的利息和本金。
3.如质押物仅能收回部分价值或尚未得到价款,仅在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处理质押物,惟所得价款必须立即交付乙方优先受偿。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未能按照约定还款的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乙方的损失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协议约定其他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1.由于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都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质押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协议变更和终止
1.如协议内容有任何的变更,必须经过甲、乙、丙三方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如协议需解除,必须至少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接受对方的监督,直至解除该协议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八、其他
1.本协议的未尽事项以及协议内容的解释,应当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如有任何争议,将以书面形式解决。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除非协议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将继续有效。
3.本协议分成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质押人):
乙方(质权人):
丙方(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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