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牌照租赁协议简易标准范文(五篇)

时间:23-04-23 网友

北京牌照租赁协议简易标准范文

甲方:(车牌拥有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车牌租赁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持有的机动车号码租赁给乙方使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号牌为:京的机动车牌照租赁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该号牌为合法取得且该号牌无任何纠纷;在乙方使用该号牌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以自有资金购买机动车:品牌类型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机动车登记证号为: 。乙方并需自行缴纳购买机动车所需的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购置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及登记费等一切费用。

三、租赁期限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车牌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年,首年租赁费由乙方自其完成验车上牌后三日内支付至甲方下列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后续租赁费,乙方应在应在每 年 月 日之前缴纳。

四、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继续租赁该车牌的,应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该车牌并支付租赁费用,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满1个月的,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 年。

五、乙方所购机动车登记在甲方持有的上述号牌之下,该机动车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乙方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后,该机动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契税完税证等全部有关证件、资料均由乙方持有。

六、乙方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所需支付的赔偿金、罚款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购置车辆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在乙方使用车辆号牌期间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车辆的投保、理赔等各项相关事宜。在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后,甲方应将机动车无偿过户至乙方名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将机动车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因使用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售等)需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九、租赁期间乙方要妥善保管车辆牌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转让、转借等。

十、甲方如想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个月通知乙方,退回乙方已缴纳租赁费未发生的部分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除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甲方配合过户的情形外,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十一、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的,逾期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甲方不配合乙方处理号牌车辆相关事宜的,应承担相应损失。

十二、甲方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本合同所涉机动车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乙方对该车主张权利。

十三、如甲方私自处理该车,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出借等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四、如任何第三方因与甲方的纠纷,而对该车主张任何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牌照租赁协议简易标准范文(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汽车牌照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所购车辆资料及权属

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公司的名义购车,已购汽车相关资料如下:车牌发动机号: 制造厂家:

2、所购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购车费用

1、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如下:

1.1购车款:人民币 元整(¥ )。

1.2相关费用(购置税、车辆保险等合计):人民币 元整(¥ )。

2、所有交款凭据及《机动车登记证》均由交由乙方保管。

第三条: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乙方取得牌照后止。

第二条: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人民币 元整(¥ )。

2、付款方式: 乙方须在牌照办理完毕之日起 日内一次付清。

汽车牌照租赁合同范本 汽车牌照租赁合同格式

第四条:甲方责任

1.在协助乙方办理完汽车上牌事宜后须将购车发票原件、车辆行驶证原件、保险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2.在牌照租赁期乙方如提出合理的需甲方协助办理关车辆报损理赔事宜时,甲方需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3.租赁牌照所属车辆的权属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予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占有和处分。

4.因乙方实际占有并使用该车辆,甲方不得做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在甲方使用过程中,涉及必须甲方出面签名等事项应给予配合。

5.在租赁期乙方如取得自有牌照并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后,甲方应无条件、无偿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按未到期租赁月数退还租金。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

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缴纳各种车辆保险。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内如乙方取得自有牌照要求甲方过户,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并承担过户手续中的所有费用。

第六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牌照租赁协议简易标准范文(三)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租赁代理机构:

备案证明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即租赁代理机构)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

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乙方为外地来京人员的,应填写《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季),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租金支付方式: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甲方委托的租赁代理机构在 银行开立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账户信息可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 )和北京建设网查询),帐号为 ,乙方通过第 种方式按期将租金(含押金)交存到租金账户:

1、委托租金账户开户行按合同约定代扣租金,乙方在 银行开设付款账户,帐号为 ;

2、乙方将租金直接汇入租金账户(包括汇款、转账或机刷卡等方式);

3、因乙方原因不能将租金直接存入租金账户,乙方委托租赁代理机构代交租金。

租赁代理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租金存入租金账户,不得直接收存或存入其他账户。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供暖费

(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费

(9)卫生费

(10)上网费

(11)车位费

(12)室内设施维修费

(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佣金

本合同签订后(即时/ 日内),租赁代理机构可按月租金的 %收取佣金人民币 元整(¥: ),其中乙方应向租赁代理机构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额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第七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租赁代理机构一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租赁代理机构签章: 国籍: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牌照租赁协议简易标准范文(四)

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持有的机动车号码租赁给乙方使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号牌为: 京的机动车牌照租赁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该号牌为合法取得且该号牌无任何纠纷;在乙方使用该号牌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以自有资金购买机动车:品牌类型车架号为 ,发动机号为 ,机动车登记证号为: .乙方并需自行缴纳购买机动车所需的保险费购置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及登记费等一切费用。

三、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车牌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年,首年租赁费由乙方自其完成验车上牌后三日内支付至甲方下列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后续租赁费,乙方应在每 年 月 日之前缴纳。

四、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继续租赁该车牌的,应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该车牌并支付租赁费用,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满1个月的,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 年。

五、乙方所购机动车登记在甲方持有的上述号牌之下,该机动车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乙方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后,该机动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契税完税证等全部有关证件、资料均由乙方持有。

六、乙方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所需支付的赔偿金、罚款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购置车辆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在乙方使用车辆号牌期间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车辆的投保、理赔等各项相关事宜。在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后,甲方应将机动车无偿过户至乙方名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将机动车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因使用机动车需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九、租赁期间乙方要妥善保管车辆牌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转让、转借等。

十、甲方如想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退回乙方已缴纳租赁费未发生的部分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除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甲方配合过户的情形外,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十一、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的,逾期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甲方不配合乙方处理号牌车辆相关事宜的,应承担相应损失。

十二、甲方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本合同所涉机动车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乙方对该车主张权利。

十三、如甲方私自处理该车,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出借等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四、如任何第三方因与甲方的纠纷,而对该车主张任何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牌照租赁协议简易标准范文(五)

出租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其拥有坐落于北京市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物业验收单》中加以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物业验收单》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收收据。

二、甲、乙双方提供证件

1、甲方提供:□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

2、乙方提供:□身份证□暂住证□工作证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果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共元。

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 .

五、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乙方承担等费用。

甲方承担等费用。

六、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与经济补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4、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责又修缮的义务。

七、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八、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拖欠房租累计已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水、电、煤气及其他相关使用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的40%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祝福的违约金不足甲方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的违约金。

九、甲方违约处理规定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日租金的两倍向乙方赔付违约金。逾期七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履行该合同。甲方除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违约金以外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在租赁期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及未使用费用,同时按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3、因甲方房屋权属瑕疵及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十、产权变更

1、如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十一、

1、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届满后一日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备交还甲方。

2、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物品视为乙方已做抛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逾期交纳水、电、煤气、电话、物业管理等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拖欠房租壹个月以上。

十二、免责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依照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4、依照政府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时间需要拆除房屋的。

5、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三、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补充规定

甲方: 乙方:

身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房产证号: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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