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机房保密协议书

时间:23-04-15 网友

保密协议书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户籍类型(农业、非农业):

户籍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现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手机): 固定电话:

紧急联系人姓名: 关系: 联系电话:

由于乙方工作岗位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有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商业秘密的内容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及其他甲方未经公开的信息,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方案、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其他甲方未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但未经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证券或股票信息、经营管理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等。

第二条 职务成果

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指农信集团内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系的母、子、分公司等各个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所有;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有权使用或转让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研究材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对上述知识产权享有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并且,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

第三条 保密规章和制度

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遇到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保密责任

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保密期限

商业秘密未经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公开的,无论乙方在职或离职,乙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从事第二职业的限制

乙方承诺在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不从事第二职业。特别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间接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也不得自行开展或让本人亲属开展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同类或有竞争关系业务的经营活动;保证不利用公司采购渠道、供应商信息、原料及产品采购和使用信息从事经营活动或为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在乙方离职后2年内,乙方遵守本条第一款约定并每季度按时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提交新的任职证明材料的,甲方依照乙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3向乙方按月发放竞业禁止补偿。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不再发放补偿,并追究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损害的赔偿责任。

乙方离职后是否受本条约定约束,以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书面通知为准。

第七条 秘密信息的载体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全部财物和载有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任职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到甲方终止向乙方发放工资或乙方不再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止的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任何乙方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事实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等正常离职和擅自离岗等非正常离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除不再享有离职经济补偿或竞业限制补偿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②如果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专项培训

1、乙方在职期间参加由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支付费用的专项培训(学习)的,乙方必须自培训(学习)完成之日起继续为甲方服务 年。

2、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甲方规章制度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或乙方单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培训(学习)后未依照本条第1款约定的期限为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应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不再享有离职经济补偿。

违约金金额=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为乙方支付的培训(学习)费用总额*未服满服务期/约定培训(学习)后的服务期

培训(学习)费用总额包含:培训(学习)费用、杂费、办理相关证件费用、培训(学习)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出差补助、技术交流等在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实际报支或由甲方实际支付的费用。

3、在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付完培训(学习)费用后或培训(学习)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无论乙方是否实际参加培训(学习),无论乙方是否继续完成培训(学习),均应按本条第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培训(学习)完成后,应于培训(学习)完成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及时到岗报到,逾期三个工作日未到岗报到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本条第2款约定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需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不排除乙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其他合同约定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签字:

代表: 身份证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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