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标的概念
招标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投标人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等情况,对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承诺,编制在技术上、经济上、效益上具有竞争力的投标文件,以取得项目实施的活动。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响应招标或投标邀请书感兴趣的并有可能参加投标人。这些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招标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活动。
参加投标竞争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活动。投标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使其他非法人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
三、招标与投标的关系
招标与投标之间是互相联系和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基础和前提是项目,即要实施的标的,招标与投标同时发生。相互制约是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约束各方行为的活动。
招标与投标的原则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度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通告,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道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待所有投标人。
招标与投标的目的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定了招标投标的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六、投标人的资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所谓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查,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大多数招标括动中经常采取的一道程序。这个程序,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资格审查程序是为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这种程序,对于复杂的或高价值的招标项目,特别是大型水利项目、基础设施
项目、建设周期长的基本建设项目特别有用,甚至对于价值较低的但技术复杂或高度专业化的招标项目,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越过这道程序,而直接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都邀请来参加投标,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不仅招标费用要高得多,而且也更加耗费招标评标时间。采用资格审查程序,可以缩减招标人评审比较投标文件的数量。另外,有的资信较好、能力较高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往往不愿意与不合格或名誉不好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竞争。因此资格审查程序,可能是这些资信较好、能力较高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的一个重要条件。
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则在投标后,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都是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3)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
(5)在最近几年(如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6)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
(7)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财务状况(经审计的)。
此外,如果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招标人必须依照其规定,不得与这些规定相冲突或低于这些规定要求。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国家要求一级施工企业才能承包,招标人就不能让二级(含二级)及以下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在不损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上述有关资质和业绩情况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及资格审查的要求和标准,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这些要求和标准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不得规定任何并非客观上合理的标准、要求和程序,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如故意提高技术资格要求,使只有某一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才能达到要求。招标人也不得规定歧视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及某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标准、要求和程序。因为前者会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后者会给投标人以不公平的待遇,最终会限制竞争。
目前,在招标实践中,招标人经常采用的是资格预审程序,并且专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
(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4)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材料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7)提交资格预审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企业资质,承担类似工程业绩,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相应工作人员资质和经验,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企业信誉,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要求等。
(8)资格预审的程序安排。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除了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材料进一步确认外,还应审查下列内容:
(1)各类资质证件的审查,看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与资格预审内容相符合,是否有虚假情况。
(2)审查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看是否具有承担为招标项目垫付流动资金的能力。
(3)审查投标人的信誉与业绩。通过资格预审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是否发现有的投标人在以前履约信誉较差,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及有关业绩不真实等情况。
(4)审查投标人投入本项目中的机械设备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是否满足招标项目的需要。
(5)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并参照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30号令第十六至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在投标须知中说明。包括的内容有招标人要求前来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企业资质等级、从事类似工程的经验、企业信誉证明、 经过审计的财务状况、施工设备及主要人员、企业的主要业绩等证明文件。
九、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一般包括投标的语言、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投标和付款的货币、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替代方案、现场勘察和标前会、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投标文件的报送等。
1.投标的语言
应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导语言,正式投标文件应以此主导语言为准,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理解均应以此语言为准。由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应将有关部分、关键段落翻译成主导语言。
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写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
投标函及投标书附录;
投标保函;
授权委托书;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辅助材料;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按照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工程建设的方案,人力、物力投入,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措施;
投标图纸等。
3.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说明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
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对变更的相关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报价和说明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办法;
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雇主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中。
4.投标和付款的货币
在投标报价时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结算时所用的货币种类有以下几种方式:
(1)投标报价时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结算时完全采用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2)采用两种货币。即对于在工程所在国应支付的货币的费用,采用当地货币,如需要支付当地劳务、当地材料设备及当地运输费用等。在工程所在国以外采购所需费用,采用采购国货币,如国家政府之间援助项目或贷款项目等。这就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报价中分别按当地货币和规定的外币进行报价,并按照投标的基准日外币汇率折合为当地货币。有关工程实施过程中汇率变化应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3)采用多种货币。与采用两种货币不同的是,在投标报价和工程实施过程中支付货币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货币进行。投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包括如何折合为当地货币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汇率变化的处理等。
5.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指投标截止日起到公布中标日止的时间天数。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为90~120天。在投标有效期内,全部投标均有效(除废标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澄清问题除外)或撤销其投标。投标有效期的长短应根据工程的大小,技术难度、复杂程度及投标人的数量等有关因素确定,应满足对投标文件评比和定标的时间要求。
如果雇主要延长投标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征求所有投标人意见,投标人有权同意或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雇主不能因此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不得要求在此期间修改投标文件,而且投标人须同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对投标保证金的各种有关规定在延长期内同样有效。
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具体要求还应参照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30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授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目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投标保证
投标保证是在投标过程中为了避免投标人随意提交或撤回投标文件给雇主带来的损失所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应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条款,投标保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保证方式除现金外,还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让万式办理投标保证。
水利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含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还应参照2003年3月8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存救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7.替代方案
替代方案的投标,是雇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除按原有招标文件的图纸、规范及各项规定进行投标外,还规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替代方案;或雇主没有规定,投标人为了提高投标的竞争力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图纸、规范及各项规定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替代方案的投标。替代方案是在满足招标项目基本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对原有招标工程的布置、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局部的以至全部的改动,以得到优化设计方案,有利于提前完工、降低工程造价或延长工程寿命及提高使用功能等。
投标人应将替代方案的设计图纸、计算方法、技术规范、施工规划、价格分析资料随同投标文件单独成册一起报送。
一个招标项目,一般只提交一个替代方案,以减少评标工作量。即使投标人在投标时投了替代方案标,也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方案要求投标。替代方案是否采纳或参与评标所起的作用,则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确定。
8.现场勘察和标前会
一般大中型水电工程或复杂的水电建设项目招标均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和标前会,其目的是让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的地形、地貌、自然等环境进行了解,有利于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必须参加雇主组织的现场勘察和标前会,现场勘察和标前会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察勘现场而需进入雇主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雇主同意。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雇主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雇主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雇主一般在投标须知中规定在工地现场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的时间,并在察勘现场后召开标前会以便向投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投标人提出的问题须在标前会开始日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雇主,以便雇主在会议期间答复。标前会后,雇主将在开标前15天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意见发送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属于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送,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9.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要求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语言和条款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若干份(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份数提交),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雇主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
10.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写明:
(1)雇主的名称和地址。
(2)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其编号。
(3)在 年 月 日 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开封。
(4)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雇主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投标文件应面交。
雇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雇主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11.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雇主将拒收。
1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雇主。上述书面通知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除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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