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

时间:23-04-05 网友

协议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以下称发包人)拟建 ,接受了 (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陆万零柒佰捌拾伍元捌角柒分整(小写2960785。87元),承包方式为单价承包,承包人项目经理为潘秀启,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并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示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本工程招标文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条款;

(8)图纸;

(9)工程预算书;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定前双方为本合同签定的所有协议,会议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单位名称) 承包人:(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3 承包人: 。

  1。1。2.5 分包人: .

  1。1。2。6 监理人: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本工程招标文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条款;

(8)图纸;

(9)工程预算书;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只负责办理永久占地手续.工地范围内的拆迁、临时占压补偿由承包人负责。

 2.8 其它义务

  其他未尽事宜待签定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相应增加的费用监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承包人。

除以上规定外,涉及追加投资或推迟工期,必须经发包人批准.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定交纳电费。

(2)除民房外,承包人应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树根等.

(3)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

(4)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5)上述工作的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6)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4.3 分包

本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也不指定分包人。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按照设计要求确定。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争创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承包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监理人将在 年 月 日发出开工通知.若承包人准备不充分,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1。2 竣工(完工)

本合同全部工程完工日期应在: 年 月 日前.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合理组织施工,确保按期完成工程建设.每延误一天,交纳工程造价2‰的违约金,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不受此限)。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

12 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无 。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且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未实施前提出设计变更,涉及较大方案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报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后方可有效。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但本合同无奖励.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因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7 联络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11 专利技术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义务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

7 交通运输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8 测量放线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

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它

应收款

累计

应收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1。1 开工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5 变更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 价格调整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 计量与支付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20 保险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

22 违约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3 索赔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2007年版)

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 . 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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