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施工用电申请书

时间:23-04-04 网友
单位施工用电申请书

电力的产生方式主要有:火力发电(煤等可燃烧物)、太阳能发电、大容量风力发电技术、核能发电、氢能发电、水利发电等。施工用电需要进行申请,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单位施工用电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单位施工用电申请书

尊敬的 :

我单位承建的 技术改造工程,已经进场开始施工,但现场施工用电仍未解决,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急需现场设置一级配电箱二台,分别沿施工现场东侧临时道路沿线设置在15线和25线厂房轴线附近位置上。机械设备用电量祥见下表,根据用电负荷,一个箱内需设置400A开关总闸一个、200A开关4个;另一个配电箱配置200A开关一个。

特此提出施工用电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安全用电知识

1、 照明开关为何必须接在火线上? 如果将照明开关装设在零线上,虽然断开时电灯也不亮,但灯头的相线仍然是接通的,而人们以为灯不亮,就会错误地认为是处于断电状态。而

其次,不要在低压线路和开关、插座、熔断器附近放置油类、棉花、木屑、木材等易染物品。

电气火灾前,都有一种前兆,要特别引起重视,就是电线因过热首先会烧焦绝缘外皮,散发出一种烧胶皮、烧塑料的难闻气味。所以,当闻到此气味时,应首先想到可能是电气方面原因引起的,如查不到其他原因,应立即拉闸停电,直到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后,才能合闸送电。

万一发生了火灾,不管是否是电气方面引起的,首先要想办法迅速切断火灾范围内的电源。因为,如果火灾是电气方面引起的,切断了电源,也就切断了起火的火源;如果火灾不是电气方面引起的,也会烧坏电线的绝缘,若不切断电源,烧坏的电线会造成碰线短路,引起更大范围的电线着火。发生电气火灾后,应使用盖土、盖沙或灭火器,但决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因此种灭火剂是导电的。

12、 家庭安全用电常识

(1)、每个家庭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电工器具,如验电笔、螺丝刀、胶钳等、还必须具备有适合家用电器使用权用的各种规格的保险丝具和保险丝。

(2)、每户家用电表前必须装有总保险,电表后应装有总刀闸和漏电保护开关。

(3)、任何情况下严禁区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保险丝的大小一定要与用电容量匹配。更换保险丝时要拔下瓷盒盖更换,不得直接在瓷盒内搭接保险丝,不得在带电情况下(未拉开刀闸)更换保险丝。

(4)、烧断保险丝或漏电开关动作后,必须查明原因才能再合上开关电源。任何情况下不得用导线将保险短接或者压住漏电开关跳闸机构强行送电。

(5)、购买家用电器时应认真查看产品说明书的技术参数(如频率、电压等)是否符合本地用电要求。要清楚耗电功率多少、家庭已有的供电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特别是配线容量、插头、插座、保险丝具、电表是否满足要求。

(6)、当家用配电设备不能满足家用电器容量要求时,应予更换改造,严禁凑合使用。否则超负荷运行会损坏电气设备,还可能引起电气火灾。

(7)、购买家用电器还应了解其绝缘性能:是一般绝缘、加强绝缘还是双重绝缘。如果是靠接地作漏电保护的,则接地线必不可少。即使是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的电气设备,作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亦有好处。

(8)、带有电动机类的家用电器(如电风扇等),还应了解耐热水平,是否长时间连续运行。要注意家用电器的散热条件。

(9)、安装家用电器前应查看产品说明书对安装环境的要求,特别注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不要把家用电器安装在湿热、灰尘多或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

(10)、在敷设室内配线时,相线、零线应标志明晰,并与家用电器接线保持一致,不得互相接错。

(11)、家用电器与电源连接,必须采用可开断的开关或插接头,禁止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

(12)、凡要求有保护接地或保安接零的家用电器,都应采用三脚插头和三眼插座,不得用双脚插头和双眼插座代用,造成接地(或接零)线空档。

(13)、家庭配线中间最好没有接头。必须有接头时应接触牢固并用绝缘胶布缠绕,或者用瓷接线盒。标止用医用胶布代替电工胶布包扎接头。

(14)、导线与开关,刀闸、保险盒、灯头等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多胶软铜线接头应拢绞合后再放到接头螺丝垫片下,防止细股线散开碰另一接头上造成短路。

(15)、家庭配线不得直接敷设在易燃的建筑材料上面,如需在木料上布线必须使用瓷珠或瓷夹子;穿越木板必须使用瓷套管。不得使用易燃塑料和其他的易燃材料作为装饰用料。

(16)、接地或接零线虽然正常时不带电,但断线后如遇漏电会使权电器外壳带电;如遇短路,接地线亦通过大电流。为其安全,接地(接零)线规格应不小于相导线,在其上不得装开关或保险丝,也不得有接头。

(17)、接地线不得接在自来水管上(因为现在自来水管接头堵漏用的都是绝缘带,没有接地效果);不得接在煤气管上(以防电火花引起煤气爆炸);不得接在电话线的地线上(以防强电窜弱电);也不得接在避雷线的引下线上(以防雷电时反击)。

(18)、所有的开关、刀闸、保险盒都必须有盖。胶木盖板老化、残缺不全者必须更换。脏污受潮者必须停电擦抹干净后才能使用。

(19)、电源线不要拖放在地面上,以防电源线绊人,并防止损坏绝缘。

(20)、家用电器试用前应对照说明书,将所有开关、按钮都置于原始停机位置,然后按说明书要求的开停操作顺序操作。如果有运动部件如摇头风扇,应事先考虑足够的运动空间。

(21)、家用电器通电后发现冒火花、冒烟或有烧焦味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进行检查。

(22)、移动家用电器时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防触电。

(23)、发热电器周围必须远离易燃物料。电炉子,取暖炉、电熨斗等发热电器不得直接搁在木板上,以免引起火灾。

(24)、禁止用湿手接触带电的开关;禁止用湿手拔、插电源插头;拔、插电源插头时手指不得接触触头的金属部分;也不能用湿手更换电气元件或灯泡。

(25)、对于经常手拿使用的家用电器(如电吹风、电烙铁等),切忌将电线缠绕在手上使用。

(26)、对于接触人体的家用电器,如电热毯、电油帽、电热足鞋等,使用前应通电试验检查,确无漏电后才接触人体。

(27)、禁止用拖导线的方法来移动家用电器;禁止用拖导线的方法来拔插头。

(28)、使用家用电器时,先插上不带电侧的插座,最后才合上刀闸或插上带电侧插座;停用家用电器则相反,先拉开带电侧刀闸或拔出带电侧插座,然后才拔出不带电侧的插座(如果需要拔出话)。

(29)、紧急情况需要切断电源导线时,必须用绝缘电工钳或带绝缘手柄的刀具。

(30)、抢救触电人员时,首先要断开电源或用木板、绝缘杆挑开电源线,千万不要用手直接拖拉触电人员,以免连环触电。

(31)、家用电器除电冰箱这类电器外,都要随手关掉电源特别是电热类电器,要防止长时间发热造成火灾。

(32)、严禁使用床开关。除电热毯外,不要把带电的电气设备引上床,靠近睡眠的人体。即使使用电热毯,如果没有必要整夜通电保暖,也建议发热后断电使用,以保安全。

(33)、家用电器烧焦、冒烟、着火,必须立即断开电源,切不可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浇喷。

(34)、对室内配线和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绝缘检查,发现破损要及时用电工胶布包缠。

(35)、在雨季前或长时间不用又重新使用的家用电器,用500V摇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应不低于1MΩ,方可认为绝缘良好,可正常使用.如无摇表,至少也应用验电笔经常检查有无漏电现象.

供用电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关于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的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的主体需具备民事行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该等合同处于无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建议:供电方对用电方的主体应严格审查,从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是经过当年年检的,以防企业法人注销、被撤销等主体资格不存在的问题)、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入手。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无法人资格的单位)亲自签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签订的,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附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二、关于供用电合同用电户变更的注意事项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八十四条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为此,供电方应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用电方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下,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并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发生合同无效的情形。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在法人没有注销、被撤销、终止等情形下,其主体资格是一直存在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是一个自然人。其的变更,不必然导致法人主体资格的变更。即使法人因破产、终止等不存在情形的,也可通过清算程序、破产程序成立相关组织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二)用电方私自过户情形。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不因用电户的私自过户而消灭。若用电方在拖欠电费情形下,私自过户,新用户承受了,供用电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仍然是原用电方,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当然,新用电户同意清偿原用电方的债务,供电方接受的,则视为供电方通过接受这个行为表示认可他们间的电费债务转让,此种情形下,原用电户将脱离供用电合同关系,由新用户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

建议:为了防止纠纷,供电方应与新用电户办理新手续,另行签订合同。

(三)签订供用电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理,签订合同人与实际使用人对供电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承担清偿电费的义务。

(四)供电方与用电方(出租方)、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用电关系,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电费的,供电方按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履行中止供电通知程序,可对其中止供电。因终止供电,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按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三、关于供用电合同中产权分界点表述与附件表述不一致问题、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注意事项

供用电合同中的产权分界点、附件表述的内容,按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供用电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点所在,是分清责任的基础。高压电的人身损害责任承担原则一般就是产权归属原则。当表述前后不致、或与现实状况不一致且是供电方原因所致的情形下,供电方应为违约的一方。一旦发生纠纷,供电方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供电方应与用电方协商变更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内容签订变更协议,作为附件。

四、关于产权与维护责任的注意事项

产权责任与维护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责任,不能混同。一般情形下,供电方即是产权方也是维护管理责任方。但,在电力设施产权不属供电方的情形下,则应区分情形分别对待。

(一)产权不属供电方,但维护管理责任通过委托管理协议,受让给了供电方的,发生责任事故,对外责任承担主体是产权方,产权方承担了责任后,若受托方的原因,则可向受托方追偿。

(二)产权不属供电方,维护管理也没有签订委托协议的,发生责任事故,一般情形下,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建议: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对产权的划分、维护责任的划分作出准确的界定,通常情形下,产权与维护管理责任挂钩。对于产权相对复杂的,应在供用电合同中或产权协议中逐项明确、准确表述。必要时通过拍照,将照片由合同双方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对维护管理责任表述,可表述为“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以产权分界点为准划分”。

五、关于电费不能有效回收的注意事项

供电企业为国有企业,电费作为供电企业的经营收益,属国有资产。电费一旦不能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有效回收,将使国有资产受到流失。履行回收电费职责的部门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电费属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建议:供电方相关部门应对所属用电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那些,拖欠电费的用户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通过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签发催费通知书来中断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对那些陈欠电费的,应主动采取法律途径,提起诉讼,来解除,即使用电户最终不能偿还电费,供电方可凭法院的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规避自己的责任,降低法律风险。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的注意事项

供用电合同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的效力要高于法定的效力。这就是民法当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电力法》、《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17条等规定,供电企业对用电户可以预收电费,但不得超过用户一个月预计用电量的电费。为此,供电方预收电费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且在操作上必须灵活,不能使预付电费成为一种保证金,使其在账面上体现为滚动使用的。

建议: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预收电费的数额、抵扣方法、补齐方法等,同时约定预付电费不计息。这样双方平等协商约定的内容,是有约束力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

七、关于供用电合同期限的注意事项

一般情形下,合同期限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的期限规定的合同的履行起止时间,有利于双方作计划,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没有期限的合同,属于不定期的合同,合同双方可随时要求终止合同,使交易增加了不确定性,不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

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约定期限,期限到期,没续签的情形下,可以终止供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若合同到期,双方均未履行续签手续,且合同也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一旦发生责任事故,法院可能会因合同到期终止,供电方违法供电为由,判供电方承担法律责任。也许,供电方可主张事实供电关系,但这种没有书面的东西,存在着举证问题,是个不利的因素。

建议:供用电双方在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履行续签手续。或在供用电合同有效期条款中增添“有效期届满后,若供用电双方未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至_年_月_日止”。

八、关于供用电合同附件的注意事项

合同附件一般是指,在签订主合同时,没有发生、不宜体现在主合同中、照顾主合同的行文、合同签订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与主合同具有相关性的材料。合同附件体现充实主合同、变更合同、完备合同作用。合同附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这要由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确定。不同的合同,所需的附件材料不同,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一般包括但不限: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合同条款中需进一步描述的材料、各种资质证明等。

建议:合同附件因人而异,区分不同用户,进行约定,可附加兜底条款,如其他。合同附件上需加盖公章(单位)、亲笔签名(自然人),作为复印件的附件应由提供者加盖公章、或来源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等字样。

九、关于供用电合同格式条款的注意事项

供电企业属具有垄断性的行业,其所提供的供用电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多格式条款。根据实践操作,若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偏差,一般是作出有利于提供合同相对方的解释。为此,在供用电合同中,对相当的格式条款应作出特别处理,同时,尽量避免发生歧义的表述。

建议:供用电合同中对产权分界点的界定、预付电费、电费违约金等条款采用加粗字体、放大字体、字体底部标注警示符号等进行提示性警示,在签订合同时作出相关说明。同时,在合同尾部增添“用电户对供电方的提示、说明、答复已完全理解”让用电户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供用电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归档等所涉众多环节,作为供电企业应加强对每一个环节的规范、管理,加强对电力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应强化对合同经办人的培训。以防范合同履行各环节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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