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代表
合作项目名称:
主要经营地:
法人代表: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出资方式、期限
1、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
2、双方以 方式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4、饮食店经营连续亏损 个月,双方协商是否需追加投资,甲乙双方继续按上诉比例出资。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饮食店盈余甲乙双方平均分配。每月底扣除成本费用(包括租金,人工,水电等)及周转资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照账上流动资金 %比例预留周转资金)后如有盈余则当月分配。
2、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 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a、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c、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饮食店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1、甲方负责经营 ;乙方负责 。
2、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 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办理饮食店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饮食店进行日常管理;
(3)支付合作债务。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非日常性业务活动(例如借贷、担保等);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有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2、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4、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饮食店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饮食店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2、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1、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饮食店经营连续亏损 个月,双方协商终止;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指定 方担任清算人。30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投资比例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日常经营违法违规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 份,合作人各执 份。
4、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2.合伙餐饮协议 第2篇甲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特色烤猪蹄商铺 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商铺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作经营的商铺名为:xxx暂定名)
经营场所位于:xxx区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主要为 xxxx ,范围包括 xxxxx 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 以_其现有经营中商铺代资 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百分之xxx(xxx%); 乙方 以人民币__ __元(人民币大写:)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百分之xxx(xxx%);丙方 以人民币__ __元(人民币大写:)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百分之xxx(xxx%)。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_ __日以前交齐,汇到三方确认的个人银行卡上,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__ _ 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所持股权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间分工
甲方负责,店铺的日常营运和内部员工管理
乙方负责,各类财务管理,账务登记和管理
丙方负责,产品策划构思和日常监督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
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3.合伙餐饮协议 第3篇甲方:
乙方:
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 餐厅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丙等 人同意投资设立餐厅。各方出资分别为:甲方出资 ,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占出资总额的 %;丙方出资 ,占出资总额的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出资额汇入指定的 银行。
第二条:餐厅的运营方式
全体投资人共同委托 办理工商相关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同意登记为户主。餐厅内部设立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各投资人依据出资比例,投资协议和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
2.因投资事务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3.在投资人因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户主而承担的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部分,有权向其余的投资人进行追偿。其余的投资人有义务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对此超出部分承担责任。
此外,经各投资人协商一致,同意将餐厅5 %的投资份额做为干股赠送给 ;凭此份额享受相应的权利。经各投资人协商一致,同意将餐厅5 %的投资份额做为干股赠送给 ,凭此份额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餐馆设立阶段的事务,包括全是不限于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以个体工商户户主的名
义向工商部门履行登记备案等手续;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投资人可以对 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第五条 投资入股与投资的转让
1.在餐厅存续期间,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希望投资入股餐厅的,需经共同投资人全体通过。
2.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4.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5.做为在工商登记的唯一投资人,向其他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投资人作出承诺:未经其他投资人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权利;否则, 除需向其他投资人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需承担侵占其他投资人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应遵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不按期出资,应承担延期出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同时向守约方承担元/日的经营损失。
3.任何一方延期出资超过3个月导致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者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出资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方除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外,还应向每位守约方承担延期出资额的20 %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
1.餐厅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餐馆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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