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协议书4篇
旅行社协议书篇1甲方: 旅游有限公司
乙方: 旅游公司 分公司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发展的原则,经协商,决定合作经营 旅游专线,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经营企业名称:
1、甲方: 旅游有限公司
2、乙方: 旅游公司 分公司
二、合作经营项目:组织 游客到 旅游。
三、结算:
1、团队:团到乙方前,经双方确认后,甲方需预付地接费的80,团队行程结束后,若无问题,甲方在一周内付清余款。
2、散客:半月一次结算。
3、乙方每月 号前将该团所收团款的发票交甲方,以便甲方财务结帐。
四、甲乙双方经商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甲方按双方商定的旅游线路,在 组织游客交乙方接待。
(2)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在未乙方同意,交旅行社接待。
(3)甲方广告宣传和促销。
(4)甲方安排专人以乙方的名义同行销售。
(5)甲方有义务对游客介绍、讲解清楚行程内容,以便乙方在接待时,客人按事先约定的行程旅行。
2、乙方:
(1)乙方制定旅游线路和地接所需的最低成本价交甲方销售和核算报价,以便甲方市场的竞争。
(2)乙方必需按计划要求保质保量的甲方团队的地接工作,未经甲方同意,拒绝接团或甩团。
(3)乙方应市场随时向甲方地接价格的情况和线路的更新。
(4)乙方应安排专人协助甲方宣传和促销。
(5)乙方有义务就地解决因不因素的客人投诉,将问题遗留给甲方。特殊情况,双方即时协商解决。
五、利润分配:
甲方按乙方的地接成本价核算后销售所得利润归甲方,乙方接待甲方团队所产生的回佣归乙方。
六、办事机构:
(1)甲方派人设立“ 旅游专线”该项工作。
(2)“ 旅游专线”办公地址设在甲方。
(3)甲方“ 旅游专线”由 全权办理,并且团队操作。
(4)“ 旅游专线”所需费用由甲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
1、可抗力情况的:双方应竭力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损失,在无法时按双方各50承担损失。
2、解决合同纠纷的:本合同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贵阳市旅游局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地方法院起诉。
3、双方中途退出联营,如中途退出,退出方除赔偿的损失外,另付1万元违约金给另一方。
4、双方在本合作存续期间加入本线路的联营,如违反本规定,视为中途退出,按前款。
八、双方协商经营的旅游线路及服务标准本协议的附件。
九、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规定。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旅游有限公司
乙方: 旅游公司 分公司
年 月 日
旅行社协议书篇2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深圳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很荣幸得到贵社的信任和支持,欢迎加入到客户的行列,现就乙方介绍宾客至甲方消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惠价格(人民币):
房型
门市价格
平日优惠价
假日特惠价
(间或以上)
团房
(间或以上)
散房
团房
(间或以上)
散房
备注:1.节假日包括国家规定的节日(指春节,五·一,国庆,元旦假期等节假日)
二,订房细则:
1.乙方每一个团队入住数在间以上方可给予团队特别优惠价;
2.乙方每团入住数满间可免费半间,满间则免1间;
3.订房需将详细资料通过双方盖章或业务负责人签字传真确认方可生效;双方公章及业务负责人签字式样附后.
4.乙方应提前订房,收到乙方订房通知,甲方在30分钟内务必回复传真确认.
5.甲方确认好的订房,不得因为任何原因临时取消,取消必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但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6.乙方将订好的房间必须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要收取房费的30%作为赔偿.
7.甲方不得降低乙方所要求订房的标准,否则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8.甲方给乙方的酒店价格必须保证在同等条件下有竞争优势的价格,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或者追索超额房费.
9.如因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使团队不能入住,甲方免收乙方客房损失费.甲方对乙方入住客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10.甲方必须将酒店的真实情况告之乙方(如维修,周边环境改变等),否则所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1.付款方式:(注:入住时还需适当交纳一定的杂项及房费押金).
12.甲方开户行:
甲方全称:
帐号:
三,提示条款:
1.本协议中的合同价乙方不得对外泄露,若因违反本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利取消乙方的特种优惠待遇.
2.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合约,乙方不得给第三方使用,若违约,甲方有权利提出终止合约.
3.在高交会期间不执行此优惠价格,具体房价另议.提前15天书面告之乙方,否则视同以上优惠价格.
4.合约自签订之日起至__年月日,期满双方同意可续约.
5.甲方提供的价格基本上不予变动,但甲方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本着与乙方协商的原则,在合约期满后,可能对以上的房价作出一些合理变动.
6.由于人力不可抗的原因,致一方或双方不能履约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如遇合约未涉及具体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合约经双方负责人签署盖章后方可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据.
代表签署:公章代表签署:公章
职位:职位: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旅行社协议书篇3甲方(转让方): 合同编号:
法定代表人: 签订
乙方(受让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旅行社所有权转让合作意向》;
2.甲方的所有权转让行为已于 年 月 日的股东会通过;
3.甲方的所有权转让行为已经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
上列各方就转让 旅行社所有权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协议各方
1.转让方
宾馆(以下简称“甲方”)
。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2.受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第二条标的物
1.本协议标的物为 旅行社(下称旅行社)的所有权(以下称“所有权”);
2.所有权系甲方所有;
3.所有权性质为 资产;
4.转让方愿意将 旅行社所有权进行转让,乙方愿意受让甲方之所有权,但不包括房产及任何有形资产(资产清单见附件一)。
第三条标的物的地理位置和现状
1.详细的地理位置:现有的经营场所为 。
2.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
3.详细的资产情况见附件一。
第四条转让价款
1.甲乙双方商定旅行社作价人民币 万元。另外原甲方支付给 市旅游局的旅游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2.该价格包含: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转让款后,必须向乙方开具全额完税发票。
第五条转让的实现方式:
乙方要求的转让是将旅行社的所有权更名为乙方公司,经济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以体现权属的完全转让,并且这种转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将旅行社的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指定的人担任。
第六条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保证对所转让的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
(2)保证所转让资产无任何负债及其他法律瑕疵;
(3)负责办理本次产权转让的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保证将与旅行社有关的合同中的权利一并转移给乙方。
2.乙方权利义务
(1)保证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转让款;
(2)保证按时接收旅行社;
(3)配合甲方办理本次产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
第七条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转让款(包括在合作意向书中已经支付的定金 万元)。
2.甲方在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余款付清。
3.乙方同意在转让手续完毕后分3期将旅游质量保证金付清。
4.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部转让款后的 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全额完税之发票交给乙方。
第八条旅行社的移交时间
旅行社的移交时间为甲方收到乙方的首期款后 个工作日内。
第九条旅行社的移交方式
1.旅行社的移交方式为甲方将原有工作人员全部撤出,乙方派人进驻旅行社进行全方位的资产清理;
2.旅行社移交后,乙方负责旅行社的经营管理,甲方不得擅自进行干预。
第十条旅行社的移交的手续
旅行社的移交包括全部法律文件原件的移交。
移交时,甲方必须办理完毕所有的转让手续。移交的法律文件和资料原件有: 。
第十一条办理旅行社过户手续的时间:
甲方必须在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旅行社所有的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移交前后风险的承担
旅行社移交前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必须妥善管理,保证按时的移交旅行社。旅行社正式移交给乙方后,风险随之转移。
第十三条旅行社转让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甲方自行负责原来旅行社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甲方保证对原有债权债务负责(原有的财务状况要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四条旅行社原有职工的安排
甲方负责自行处理与原有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乙方不能合法受让产权,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要双倍返还定金。
(1)甲方转让的所有权未经合法的许可和授权;
(2)所有权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2.甲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办理完毕转让手续,每延迟1日,须向乙方支付转让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延迟办理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要双倍返还定金。
3.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支付转让款,每延迟1日,须向甲方支付转让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延迟付款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协议无法开始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需要终止的,各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本条款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政策及规定的相应变化和调整。
第十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协议的变更、解除必须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并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协议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协议附件
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构成部分,届时将作为旅行社的交接依据。
第十九条协议执行中出现问题的处理
协议执行中如有问题,应该书面知会对方,寻求双方认同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的效力同于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的生效条件是:甲方的产权转让得到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经过股东会通过产权转让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正本及副本各一份。协议在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 单位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旅行社协议书篇4甲方:(旅游者或者单位)
住所或者单位
电话:
乙方:(组团旅游社)
电话: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
旅游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共计 天 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程表》,《旅程表》经甲、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旅游服务量》标准(或有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计 元人民币。其中成人 ,儿童 。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乙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交通客票费:乙方代向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2、餐饮住宿费:《旅__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3、门票费用:《旅__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
4、保险费:含保险范围内旅行社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
5、导游:优秀导游服务。
前款第一项交通客运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2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起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水类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4、其他非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 日(不低于2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需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2日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30%。
第九条(甲方)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30%。
第十条(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装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活动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活动。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个人保险(如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作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__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
7、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旅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岛之旅有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甲方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__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项
1、 ;
2、 ;
3、 ;
4、 ;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期)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程表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或传真:
通讯__
年月日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电话或传真:
通讯
使用说明
一、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__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
三、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游者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旅游项目。
四、旅行社委托组团的,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五、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相当于X”等模糊用语。
六、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应安排在自由活动时间,并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20××年A版和B版)》合并修改版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八、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上海市区(县)旅游部门
旅游质量监督电话:邮编: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投诉电话:
上海市旅游局
质量监督电话:
国家旅游局
质量监督电话:
上海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
举报投诉电话: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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