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长期供货合同
废钢长期供货合同
甲方(供货方): (公司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购货方): (公司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拥有一定数量的废钢资源,乙方需要购买甲方的废钢,为此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品种及质量要求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废钢,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和质量要求购买废钢,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应用效果。
第二条 供货数量
1. 甲方应按照乙方需求和本合同约定的废钢品种、规格和质量供货,确保供货数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额。2. 甲方应当确保供货数量的稳定性,保证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交货方式及期限
1.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需求及时供货,供货时间以乙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时间为准。2. 交货方式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 价格以合同约定为准,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2. 付款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乙方应在付款期限内支付货款。
第五条 质量纠纷处理
1. 废钢交付后,如发现服务问题或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提出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据。2. 如属于甲方责任造成的,甲方应当协商解决方案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及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按照货款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订单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其他直接损失。
第七条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2. 若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无法执行,该条款应视为无效,但不影响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3. 本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形成合同效力。
甲方(供货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购货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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