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板-股权质押协议

时间:23-03-14 网友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质权人为银行]

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以下称合约协议甲方机构):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以下称合约协议乙方机构):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约协议的履行,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以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约协议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约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依贷款合约协议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借款合约协议上述情况有变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押合约协议标的

1.标的为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即上述合约协议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在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2.质押股权编号         ,数量         (质押股权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3.质押股权有效期限         。

4.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

5.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由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质押率为         %,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约协议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第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应于本合约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在本合约协议订立后         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于         日内将股份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保管。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需对此提供足够的协助。

第五条 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  

1.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于本合约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2.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约协议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一次性支付。

3.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妥善保管质押股权。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股权灭失或者毁损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股权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可以要求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将质押股权向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押股权。

4.因不可抗力造成质押股权毁损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押股权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登记、公证、等质押费用和质押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借款合约协议项下借款人承担。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代缴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授权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协商同意的除外。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 

1.质押期间,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方法处分质押股权,除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2.质押期间,质押股权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押股权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3.质押期间,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押股权的,经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或借款合约协议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也可以提供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债权的实现。

4.质押期间,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书面同意,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方法处分质押股权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押股权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5.质押期间,非因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押股权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要求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或借款合约协议项下借款人提供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另行追索。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并向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质押股权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权利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要求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提供新的担保。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不提供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股权,并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或借款合约协议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方法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约协议的约定执行。

8.因质押股权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承担。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或借款合约协议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要求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借款合约协议项下借款人提供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2.质押期间,借款合约协议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约协议义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按照合约协议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3.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债权未受清偿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在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送达书面通知的         日内,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协议折价转让或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押股权,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或借款合约协议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4.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

5.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对质押股权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6.合约协议甲方机构采取其他方式方法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书面同意。

第十条 质权的行使

如借款合约协议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按照下列方式方法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拍卖行应于拍卖前         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         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十一条 质押股权凭证的返还

1.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约协议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当返还质押股权。

2.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及时收回质押股权。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不收回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押股权,费用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声明和保证

1.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保证:

(1)本质押股权项下权利为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押股权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3)本质押股权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押股权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6)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约协议。

(7)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签署和履行本合约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8)在签署本合约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履行本合约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9)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为签署本合约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约协议的签署人是质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约协议正式生效后即对合约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约协议乙方机构:

(1)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约协议。

(2)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签署和履行本合约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约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履行本合约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为签署本合约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约协议的签署人是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约协议正式生效后即对合约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合约协议期限  

1.本协议经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和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在工商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后正式生效。

2.本协议在主合约协议债务人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如约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止。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在本合约协议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约协议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赔偿损失。

2.合约协议甲方机构隐瞒质押股权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并将质押股权恢复到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认可的原状,或提供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提供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3.发生质押股权毁损或灭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未按本合约协议约定及时通知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由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原因,致使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不是借款合约协议项下当事人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保证,发生质押股权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约协议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约协议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约协议,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约协议规定相一致。         

第十七条 本合约协议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方法为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主动支付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账户,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八条 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和借款合约协议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约协议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借款合约协议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同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继续承担本合约协议项下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合约协议项下债务转让,须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同意;否则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不是借款合约协议项下当事人的,在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约协议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本合约协议不因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财务状况、经营方式方法、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更或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三条 质押期间,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时,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按本合约协议所载资料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四条 本合约协议正式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约协议,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  

本合约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约协议附件,与本合约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方法

1.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在本合约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约协议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合约协议文本 

1.本合约协议一式         份,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已采取合理方式方法提请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注意本合约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对本合约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八条 合约协议附件

本合约协议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约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签字盖章盖章):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签字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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