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4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4条是关于房屋交付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14条 房屋交付
1、房屋交付时间:开发商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如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买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确定交付时间。
2、房屋交付标准: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房屋,确保房屋的质量、安全、功能和使用效果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如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标准交付房屋的,买方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者解除合同。
3、房屋交付手续: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时,向买方提供房屋交付单、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房屋交付手续。
4、房屋交付验收:买方应当在房屋交付时进行验收,如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如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验收的,视为买方已经接受房屋并确认房屋符合约定标准。
5、房屋交付后的责任:房屋交付后,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进行整改。如因买方原因导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买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4条规定了房屋交付的时间、标准、手续、验收和责任等方面,保障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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