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自动化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时间:23-02-28 网友

编号:

电气自动化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

1.3 安装工程范围:

从                     到                     的所有生产工艺线电气、自动化安装工程。

1.4 工程内容:

1.4.1 电气、自动化、防雷接地安装施工工程;

1.4.2 电缆敷设工程:工程量包括:电力、控制、仪表电缆;回转窑保安电源电缆。工作内容:无论大小规格,包括电缆敷设、固定等所在电缆的施工配钢管及铁件的安装、桥架、支架的安装试验等工作。

1.4.3 变配电设备工作:工程量包括:电力变压器容量。工作内容:含总降配电站出线、变压器安装、调试、母线安装、隔离开关安装、负荷开关安装、绝缘子安装、支架的制作安装试验等。

1.4.4 电机电控设备工程:工程量包括:各种电机、盘、箱、柜。工作内容:各种电机、盘箱柜安装、接线、基础钢支架制作安装、送配电系统调试、机旁按纽盒安装试验等。

1.4.5 自动化仪表、DCS系统工程:工程包括:各种现场一次仪表、DCS系统。工作内容:各种仪表安装、DCS系统现场控制站和操作站安装、调试、仪表附件(管件、接头阀门等)的安装、脱脂、研磨、仪表用的各种气、液体管敷设、支架的制作安装等。

1.4.6 厂区照明线路工作:工程量包括:全厂区车间内、外所有照明线路的灯具数。工作包括:含灯杆组立、照明配电箱安装、灯具的安装、电缆敷设、电缆头制安、钢管敷设、导线敷设、支架的制作安装自欺欺人

1.4.7 厂区防雷接地工程:工程量包括:全厂区独立的防雷接地系统,包含建筑物接地、避雷针等。工作内容:含接地体制作安装、接地母线敷设、接地系统调试等;厂区配电系统接地装置制作安装,自动化系统接地装置制作安装。

1.4.8 其他电气设备工程工程量包括:全厂所有支架、桥架接头等必须做防腐处理;上述电气、自动化项目中包括的内容(不包括窑头、窑尾、电收尘器)。

1.4.9 乙方将机电设备从甲方仓库或堆场领出至设备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交甲方接收为止的全过程皆由乙方负责保管和维护。在此过程中,乙方须向保险公司投保。

1.4.10 乙方应配合土建施工单位解决土建施工过程中与乙方安装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施工等问题。参与以上预留孔、预埋件的复核与验收;参与设备基础验收;承担因乙方把关不严所造成的责任。

1.4.11 安装后的机电设备单机试车,无负荷联动调试工作(自动化设备调试中不包括计算机软件调试)。

1.4.12 经设计院和甲方双方签证所发生的现场修、配、改工作。

1.4.13 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开箱检验。

1.4.14 协助或配合计算机控制系统调试。

1.4.15 其他属安装工程范围内的内容。

1.4.16 乙方免费负责负荷运转后保驾护航六个月,前三个月保留主要施工人员和机具(现场建制基本不变),后三个月各工种保留一定工作力量(各工种不少于3人)。

注:本工程安装按设计院施工图纸,实行单价包干、包辅料、包施工工期、包工程质量、包施工安全承包方式。

第2条 工程承发包

2.1 电气、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总造价一次性包死计:人民币(大写)                    (¥        元)。

工程量无论增减不作调整。

2.2 本项目安装工程采用单价包干的形式,实行包工、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包安全生产。具体包干的工作内容如下:

(1)设备、材料场内超远距搬运及现场装卸车费用(包括设备材料在场内的仓库或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甲供材料调拨后的保管费;

(2)施工单位负责承担所安装设备(含窑头电收尘器及窑尾电收尘器)材料到场的卸车、保管工作和协助甲方进行设备监造和开箱检验;

(3)若需材料代用,所发生材料代用的量差、差价;

(4)土建与安装交叉施工所增加的施工难度;

(5)各种施工津贴,如夜班费、保健费等;

(6)特殊施工措施费;

(7)安全措施费;

(8)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作业场地平整费;

(9)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调差等;

(10)远地施工增加费;

(11)设备延期交付等种种原因造成的窝工费;

(12)安装现场的清理费;

(13)2公里以内安装废料的清运;

(14)安装所需的专用工具费、胎具制作安装费(含材料);

(15)无负荷联动试车、配合负荷试车及投料后6个月的保驾护航费;

(16)临时组对平台搭拆费;

(17)有害环境引起的降效及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人工费、机械费;

(18)临时停水停电发生的费用;

(19)超规范所需增加的费用;

(20)劳保统筹费用;

(21)大型施工机械的拆装发生的一切费用;

(22)施工临时便道修筑费用;

(23)因施工场地狭小而引起的材料、人工、机械超定额费用。

第3条 工程款拨付与结算办法

3.1 本工程付款方式:

3.1.1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合同保证金,本合同生效。

乙方人员、设备进厂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预付款。

3.1.2 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乙方在每月25日前编报工程进度完成月报,经现场甲方审核后,甲方在下月15日支付该月工程进度款的70%,烧成系统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付至总价的85%,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付至总价的95%。连保证金退还。 

3.1.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决算后,工程决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待质保期(一年)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若发生3.3条款,付款时应扣除甲方支付的修理费)。

3.2 电费、水费按当地价计取,甲方在其支付进度款中扣回。

3.3 在保修期内设备因安装质量问题需进行抢修时,如乙方在接通知后24小时以内不能赶赴现场实施抢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抢修,其费用在5%的保修金中扣除。

3.4 工程工期及质量

3.4.1 工期:在满足工程总工期前提下,工期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罚款。

3.4.2 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全部达到优良标准,按照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五奖励。

第4条 建设工期

4.1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做好进场准备工作,具体进场时间由甲方届时确定。本工程计划于         年        月        日前竣工(竣工系指单机调试及无负荷联动调试合格结束)。

4.2 本安装工程自签订合同生效日起,五十天内乙方有关专业人员必须进驻现场,立即做好各项施工准备,根据土建工程进度和设备到货情况抓紧时间开工。

4.3 甲方保证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工期的问题。

4.4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其他原因都不得延误工期。

4.5 安装工程开工后,乙方要与土建单位密切配合,做好预留、预埋件等工作,为安装创造条件。安装、土建施工交叉作业时,要服从甲方的统一协调安排。

第5条 工程质量

5.1 工程质量乙方保证主机设备安装优良率100%,工程合格率100%。

5.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施工图纸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引进设备按外商提供的标准;引进技术国内制造的设备按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要求,其余部分可参照国内相关的规范标准;国内制造的设备执行国内的规范与标准(包括国家的、行业的、企业的)。以上三种情况之中,如果图纸、说明书中的技术要求与规范、标准、互有矛盾之处,应以最高标准执行。

本工程遵循的规范、技术标准:

(1)GB 50254-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2)GB 50093-201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3)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设计院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制造厂设备说明书及技术要求等均为安装工程施工、质检、主定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5.3 乙方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施工时认真做好日常的检验工作。

5.4 本安装工程,甲方组织人员进行监理,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建设投资、现场施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全面监理。

5.5 乙方施工的工程应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进行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乙方必须以质量为中心,凡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材料不准进厂,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安装项目必须返工,甲方有权制止不符合规范的施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乙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5.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设计。若要修改设计,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图的修改变更,甲方应于施工前交付乙方。

5.7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应自检合格并提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进行验收,经甲方确认合格并办理签证后方可隐蔽。在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当甲方对施工质量和材料质量有疑议需要检查时,乙方应予配合。检查质量合格,其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查质量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8 主要设备的关键安装工序及单机现场无负荷试车,乙方在自检合格后会同甲方及外方共同检验,并在会检记录上签字作为中间验收资料。

5.9 乙方若将工程转包、分包,须经甲方同意,若乙方自行将工程转包、分包,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5.10 乙方在各子项施工中的进度和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终止该子项施工。

第6条 施工管理

6.1 合同签约后,乙方应根据承担的工程任务、设备交货日程、土建工程进度及到位的图纸编制出全单元的施工进度计划,一个月内送交甲方。

6.2 每个子项工程的开工,乙方应按甲方的综合进度计划、土建完成进度和设备、材料的到货情况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交子项工程开工报告和安装方案,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工。

6.3 乙方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甲方提交各种统计报表。

6.4 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甲、乙双方应建立现场调度会制度,及时解决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会议制度由甲方制定。

6.5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引进设备所在国专家的指导,严格按照引进设备的图纸、说明书及有关标准进行施工。

6.6 当甲方认为工程进展情况与工程计划不一致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实现。

6.7 乙方施工场地及场内临设应做到整洁有序,文明施工,工程完工后场地要及时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6.8 现场签证按甲方制定的程序会签后有效。

6.9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6.10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有关管理制度。

第7条 图纸资料交付

7.1 甲方按施工进度计划提前分批向乙方交付施工图一式四份,设备安装图一式三份及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一式二份,土建图一份,不提供国家通用标准图。

7.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如果要求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资料,乙方应尽力配合,满足甲方的要求。

7.3 乙方应做好图纸保密工作,未经甲方、设计单位和设备制造厂的同意不得擅自将图纸转交第三方。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7.4 甲方应提供与本安装工程有关的设计院标准图集等相关资料及外方图纸、资料原文一份。

第8条 设备交付

8.1 甲方按认可的安装施工进度和乙方的月计划要求,向乙方交付设备(进口设备应完成商检),并向乙方提供装箱清单,随机所带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或部件制造合格证)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8.2 甲方交付的设备必须规格齐全,向乙方交付时,双方应做好数量清点及质量外观检查。并经签字认可办理出库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安装时如有缺件、损坏由乙方负责。在安装或调试过程中发现设备质量问题,由甲方会同供货厂家、乙方、质检部门共同鉴定,并研究处理方案,由乙方负责实施。

8.3 甲方供应的设备由乙方书面指定专人办理出库手续。随机出库的包装物及支撑物,乙方应列具清单交甲方仓库备案,并负责退还到甲方仓库。乙方不退还或严重损坏的应予以赔偿,甲方按出库时规定的价款在乙方工程价款结算时扣除。

8.4 安装专用工器具(包括胶带硫化机)原则上由乙方自行解决。随机带来的专用工具乙方办理借用手续,经甲方批准后借用。乙方借用的专用工具,丢失、损坏或逾期不归还的,甲方按规定价款的两倍在乙方工程价款结算时扣除。

第9条 材料供应

9.1 主材由甲方提供(包括电缆、电线、桥架、钢材、铜材、管材、膨胀缧栓、高压电缆头套),其余均为辅材。钢材综合损耗率按7%计算。

9.2 辅材划分规定:氧气乙炔、电焊条、油漆、汽油、棉纱、铆钉、石棉绳等等。

9.3 无论甲方和乙方采购的材料均应保证质量,因材料质量发生的问题,由采购方负责。甲方供应材料乙方在使用前应进行质量复验,如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安装使用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9.4 材料代用需经甲方及设计院共同会签认可。

第10条 土建及施工场地交付

10.1 工程开工前,由甲方组织乙方和土建施工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设备基础及和安装有关的构筑物进行验收,并向乙方提交中间验收资料一式三份。

10.2 向乙方交付的设备基础及构筑物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土建验收规范;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及施工土建预留项目应满足安装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但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要与甲方商量后确定。交付给乙方的设备基础应拆模、清理干净,基础周围应回填夯实,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

10.3 乙方设备找正完毕后负责基础孔灌浆。二次灌浆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协助甲方监督土建施工单位的二次灌浆质量。

10.4 与土建施工配合的界定原则:安装单位进厂后,应组织力量按施工图进行土建预留孔、预埋件管道复查,并以书面文件报甲方,若有错误由甲方责成土建施工单位进行返修。土建施工单位没有按图施工,安装单位在复查时未发现问题,而在设备就位时发现问题由安装单位负责处理;经安装单位复查,属施工图错误,由甲方出变更,并督促土建单位处理。

第11条 临时设施

11.1 甲方负责施工前三通一平工作。

11.2 乙方生产性临建场地由甲方统筹安排后确定,生活性临建由乙方在场外自行解决。

11.3 乙方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水、电主干线,由乙方在主干线上自行联接管路线路、用电需安装校验合格后的计量表具。

第12条 工程设计的变更

12.1 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甲方应提前四十八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执行。

12.2 乙方因施工原因,需变更工程设计时,应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在甲方同意并办理变更和修改手续后,方能变更。

12.3 发现下列情况,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2.3.1 施工图、说明书意义不明确;施工图和说明书相互矛盾;施工图、说明书中有错误或疏漏。

12.3.2 施工图说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12.3.3 乙方认为不能按施工图、说明书施工。

当甲方接到上述通知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答复意见。

第13条 工程竣工验收

13.1 工程完工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乙双方进行预验,在预验合格的基础上,甲方组织有关单位按国家、行业、省、市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现场验收,并对被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审,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改造,并提出重新验收的日期。

13.2 设备无负荷联动试车由乙方主持,甲方按乙方书面通知的日期到场参加验收,试运转合格后,双方书面签署交工验收证书,设备同时交付甲方,未办理交工手续的设备,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动用。

13.3 单机及无负荷联动试车所需的水、电、油料的消耗,由甲方提供。

13.4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提供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内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三份,设备安装竣工图一式二份,竣工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5 自联动负荷试运转之日起六个月内,乙方现场的施工建制基本保留不变,各项目工程师、技术人员,各主机班长、技术干部及大型机具暂不退场,以确保全厂工艺设备的正常运转,在负荷运转六个月后,负责保修六个月。

13.6 本安装工程质保期为工程全线无负荷联动试车完成交工验收之日起一年。

第14条 其他

14.1 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实绩另行书面委托的安装子项,乙方必须执行。

14.2 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4.3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 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14.4 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甲方有权监督。

14.5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授权签字盖章后生效。

14.6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14.7 乙方在议标时的标书约定及承诺(如与本合同抵触以本合同为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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