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书》使用说明(周期性商务合同)
本示范文本为我司作为承运人时使用的合同文本,适用于与我司保持长期稳定合作的大宗客户之间建立运输合作关系时使用,属于阶段性的运输合同,既可用于铁路货物运输,也可用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与我司的《货物运单》配合使用。
由于运输业务的多样性,本合同文本所提供的是符合大多数情况下的基本条款,因此在与客户具体谈判签订合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条款,在坚持不偏离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应注意灵活使用。
注意以下条款的使用,在我部公布的合同文本中由各司根据与客户谈判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我部只提出基本原则要求,不做统一要求:
一、结算条款
1、运费支付条款:现付、到付、周期性结款。
现付:在谈判中应积极争取现付。
到付:使用到付条款,必须强调先付款后提(送)货的原则,如乙方收货人拒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应由乙方承担付款责任,并且甲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提(送)货不及时的责任。
周期性结款:周期性结款又可以分为周结、十天结、半月结、月结,月结方式要严格控制。使用周期性结款条款时,必须对客户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做认真调查和判断,降低结款风险;必须对对帐周期、审核时间、开票和付款时限等关键内容予以明确,如双方约定每月几号截止对帐,多少天内完成对帐并开票,开票后多少天内付款等等。
如果客户要求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必须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如乙方收货人拒付运费的则由托运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2. 计费方式条款
运费计费方式主要有:按重量、按体积、按件计费,特殊情况与客户特殊约定。原则上,此类多样选择性的条款,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每一种计费方式进行认真测算,寻求对我方最有利的计费方式。
二、逾期责任条款
货物运达延误引起客户索赔时,要加强与发货人、收货人沟通,取得客户谅解,尽量减少我司损失。实在无法达成谅解,可以使用逾期责任条款: “因甲方过错造成的逾期,每逾期1日,按当次运费1-5%承担违约金,迟延交付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当次运费。
三、返单条款
为了规避因返单异常引起的应收帐款问题,提出规避返单风险的方法和思路,强化返单是一种服务,倡导服务收费,建议按15元/票的收费标准。
异常返单(损坏、灭失)可以采用补签、复印件、收货人证明、货物签收单等方式进行补救;对于确实无法补救的返单,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货款对帐事宜,如未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最多不超过50元/票的赔偿,运费照常结算。
四、补充条款
对于超出原合同文本范围以外的补充条款,一定要注意该条款与合同主体其他条款的关联性,不要与既有条款发生冲突,在增加条款后必须提交法务部对合同进行整体的审查。
五、合同留空处填写
合同中还有很多留空的地方,需要根据合同商谈情况进行填写,注意如果无内容,必须予以注明,不能在正式签定的合同文本中出现留空的待填写项,避免被人利用导致纠纷。
六、为了便于合同的整理与存档,保证合同的延续性,编号中应体现使用公司名称、年、月及合同序号;举例说明:合同编号:商周070218—2007年2月第18份周期性商务运输合同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承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远成物流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托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承运乙方货物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范围
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的服务项目中第 项的承运服务:
1、 货物 (门)到 (门)运输;
2、 货物 (门)到 (港)的运输;
3、 货物 (门)到 (站)的运输;
4、 货物 (站)到 (站)的运输;
5、 货物 (站)到 (门)的运输;
6、 承运货物的分拣、包装(费用另计);仓储(费用另计);
7、 代办保险(保费由乙方承担)。
8、 返单服务。
第二条:运输货物(品名、规格、包装等内容)
名称
品种
规格型号
重量(Kg)
体积( )
包装
备注
第三条 运费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1、运输费用按下列方式计算:
2、运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月结、转账、甲方凭货物对账单与乙方对账。每月5日前双方根据货物对账单核对上月运输帐目,如有异议,乙方应在收到对帐之日起3日内提出,如无异议,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或甲方开具运输发票交付乙方确认,乙方在收到发票后,在当月的15日前打款给甲方指定帐户,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甲方每周将货物运输清单交乙方签章确认,乙方应在当日予以确认。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四条 乙方交运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乙方应在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乙方可委托甲方包装,包装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装卸责任:
1、货物装卸由 负责。
2、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码整齐;清点数量;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3、因搬运装卸人员过错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由装卸方负责。
4、甲乙双方必须在提货车尾清点货物并签发出货单据,确保单据完整、有效。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收取运杂费。
2、有权拒绝承运乙方交运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禁运品。
3、确保将货物安全、及时运抵指定地点。
4、属收货人自提的货物,在货物到达后及时电话通知收货人(电话: )提货。
5、甲方有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6、乙方逾期付款的,按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或欠款超过 元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留置交运货物。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2、在未办理提货、发货手续之前,乙方有权变更或取消委托内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随时提供乙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服务过程中的信息;
4、乙方有义务提前 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发运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单位规格、重量、体积、件数、总重量、总体积、到站;收货人及联系方式;货物本身的特殊运输要求);提前 小时将所交运的货物送到甲方货场和仓库或指定地点,并按甲方货运单上要求,清楚、真实地填写收货人资料及货物名称、重量、件数和是否保价运输及保价总额等;如因乙方对交运货物没有向甲方申报或申报不实、不清等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乙方自愿将货物保价(险)运输的,应按保价(险)金额的 3 ‰向甲方交纳保价(险)费。乙方应在货物运单上注明保价(险)运输和保价(险)金额,如同批货物品名、价值不相同的应分别申明价值,否则高价货物按平均价计算保险金额。乙方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但未向甲方交纳保价(险)费的,视为乙方未保价(险)运输。
6、属于收货人自提的货物,书面告知收货人提货地点、时间;
7、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8、办理与货物有关的准运手续。
第八条 运输时限及运输方式
1、 运输时限: 。
甲方承诺的运输时限指:甲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
2、 运输方式: 始发站(地): 到达站(地):
第九条 货物的验收及单证的流转
1、货物的验收期限:乙方或收货人应在接收甲方交付货物的同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有货损、货差等,应当即提出,并由甲方和乙方或收货人当场做好相关记录,共同签字确认;否则视为甲方已完成约定交货义务。
2、单证的流转(返单等的操作):乙方需告知其客户签单具体要求并及时协调,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醒客户规范签单,如乙方客户坚持不按返单要求签单,甲方有权对其货物采取留置措施,仓储费及逾期责任由乙方或收货人承担;如甲方送货时发生收货人拒绝签单等异常情况,乙方必须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条 甲方的责任
因甲方责任造成货运事故,甲方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请打“√”作选择):
□保价(险)的赔偿: 发生货损、货差的,甲方的赔偿金额以保价(险)金额为限。只损失一部分时,按乙方货损货差金额与全批货物金额的比例乘以保价(险)金额对乙方进行赔偿。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乙方有义务提供相关有效索赔资料,包括货物价值证明等。如果在运输途中产生理赔的要按照公司正常的理赔程序进行赔偿,客户不得因为产生理赔而强行扣款。
□未保价(险)的赔偿: 出现货损、货差时,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按以下方式赔偿:货物破损、浸湿、污染等根据其损坏程度予以赔偿(最高按照损坏部分运费的2倍),丢失货物按实际丢失额予以赔偿(最高赔偿不超过丢失货物部分运费的3倍),鲜货、易碎品除甲方有重大过错外,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 逾期交货责任:
□ 乙方自己保险运输的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亦不承担第三方赔偿责任,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一条 乙方的责任
1、因乙方所报货物品名与实际品名不符或错报笨重物品重量造成货物损失或夹带、匿报危险品及禁运品或因乙方所托运的商品涉及伪劣、假冒等侵权造成的各种损失和其他后果(包括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货物的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被污染腐蚀、破坏,造成人身伤害,运输设备损坏的,乙方应予赔偿。
3、属自提的货物,乙方及收货人在约定的时间或接到甲方的通知24小时不提货的或乙方及收货人拒收的, 甲方开始按每日 元/吨或 元/立方收取仓储费;自此时起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及收货人承担。乙方应通知、督促收货人尽快提货,超过一个月仍未提货的,甲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变价等处理。
第十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减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货物的合理损耗;
2、货物包装不善或易碎品的外包装完好但内部物品损坏的;
3、乙方或收货人的过错;
4、乙方或收货人已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验收并在收货凭证上签字,未提出货损、货差等异议的。
5、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6、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中规定甲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由于国家政策及铁路运价的调整,甲方有权提出对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如乙方不能接受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货物运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若双方认为需要继续合作,另行协商续签事宜。
第十六条 其他补充条款
1、在签定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不得因运输费用、服务要求、运费结算方式、履行时间等事项向甲方相关人员请客、送礼、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否则无论数额大小,都视为乙方违约,应按照已履行的合同总额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果甲方有关经办人员向乙方索取任何形式的好处,乙方应当告知甲方,甲方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乙方授权 (身份证号码: )代表乙方填写确认运单及其他货运手续。如有变化,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3、 。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按相关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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